在一個我最喜歡的聖經片段中,有個律法師從耶穌那裡得到確認,他正確理解了律法中「愛鄰舍如同自己」的要求(路 10:27)。之後,他爲要顯明自己有理,要求耶穌給出一個定義。律法師反問耶穌:「誰是我的鄰舍?」(第 29 節)。他實際上是在問:「我必須愛誰?」
聖經告訴我們,律法師提出這個問題,是爲自己的吝嗇之心開脫。他明白要做到「愛鄰如己」看上去是不可能的,他知道,除非能夠縮小這條律法的適用範圍,否則他就站在了律法的對立面。
愛家人和朋友已經夠難了,還要愛鄰舍如同自己?如果只是一個非常狹隘的「鄰舍」概念(如果有這樣概念的話),那麼還有可能做的到。隔壁鄰居沒問題。兩邊的鄰居也行。後院的鄰居也能算進去。但律法師滿心希望,「愛鄰舍如同自己」的命令肯定是有限度的。這隻適用於鄰里之間,對嗎?
律法師希望,基督叫他愛鄰舍如同自己的要求並不就是字面看起來的那樣:要去愛所有的鄰居。他想,愛整條街上的鄰舍就足夠了,肯定是這樣。
回答律法師的第二個問題時,耶穌講了一個非常有名的故事。他依然是用最令人震驚的方式講了這個故事——一個關於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這個故事觸及了深埋在文化中的種族仇恨,讓聽眾深刻體會到耶穌的命令是多麼的激進。如果我們願意敞開心扉虛心受教,這個比喻可以幫助我們理解應該愛他人到何種深度。
故事開頭出場的一個人,基督對他沒有做任何介紹,我們不知道他是好人還是壞人,是可敬之人還是邪惡之徒,盡職盡責還是蠢笨不堪。我們不知道他是幹什麼的,他的教育背景、成長經歷、社會地位,這些我們都一無所知。耶穌沒有透露沒有任何細節,好讓你知道這是一個特別值得我們尊敬還是鄙視的人。你想讓他是怎樣的人——或者不是怎樣的人——都行。他可以是你認爲值得愛的人,也可以是根本不值得愛的人。
從某種意義上說,他是「凡人一個」,他代表了人性中最好和最壞的一面:一個典型的人,芸芸眾生中的一張面孔。就故事的目的而言,這個人的特徵是他的普普通通,是墮落人類中一個最普通不過的人而已。
雖然我們對這個人一無所知,但我們知道他發生了什麼。從耶路撒冷前往耶利哥的路上,他遭遇了非常不公正的待遇——他被襲遭搶劫。但是,不公正可以有許多種形式。具體哪一種不公正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是不公正的受害者。
在這個故事中,耶穌又引入了兩個人物。從表面上看,到達犯罪現場的兩個人都是良善可敬的人:一個是祭司,一個是利未人。這兩個人既沒有對這位旅行者施行不義,也沒有間接導致了發生在他身上的不公之事。他們是那人被襲之後才出場,他們偶然出現在犯罪現場。
當這兩個人看到這個無助的受害者時,他們沒有做任何事情讓他更加痛苦。他們沒有繼續毆打他。當這個人倒在路邊奄奄一息的時候,他們也沒有趁火打劫,偷走他剩餘的錢財。相反,他們視而不見,置之不理。他們只管自己的事。他們路過不公正的現場,卻什麼都沒有做。他們只是選擇了不去做一個我們今天所說的「好撒瑪利亞人」。
接著,耶穌講述了第三個人,一個撒瑪利亞人,他碰巧也路過現場。撒瑪利亞人看到了所發生的一切,心生憐憫,就幫了這個可憐人(第 33-34 節)。有意思的是,耶穌告訴我們,撒瑪利亞人憐憫受害者。但撒瑪利亞人並沒有止步於憐憫。他行動了。他介入了。他幫助了他。
這件事本來與撒瑪利亞人無關。但他卻幫助糾正了這種不公。他投入了自己的時間、金錢和精力,爲他人遭受的不公提供了力所能及的補救。
故事講完後,耶穌回頭問律法師,「你想,這三個人哪一個是落在強盜手中的鄰舍呢?」(第 36 節)。律法師先前問耶穌:「誰是我的鄰舍?」而在這裡,基督以一個問題回覆了律法師提出的問題,他實際上是在問:「誰做了鄰舍該做的事?」正如丹麥神學家索倫·克爾凱郭爾(Søren Kierkegaard)所指出的,「基督不是在說要認識自己的鄰舍,而是在說,我們自己就是鄰舍。他是在說,證明你自己是一個鄰舍。」
面對需要幫助的人,我們的問題不是「他們是誰?」而是「我是誰?」。基督說,神呼召我們,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與那些需要幫助的人做鄰居。這是他們應得的,也是我們應盡的義務。迪特里希·朋霍費爾指出:「睦鄰友好(Neighbourliness)並不是指別人的一種品質,而是指別人對我們自己的要求"。
正如我們在耶穌的比喻中看到的,當我們有能力幫助別人時,我們的回答不應該只是說我們對他們遭遇的不公沒有責任。根據我們在不公之事中所做或沒做的事情來看待我們該如何去愛,就是扮演了律法師的角色,給鄰里之愛畫出了界限。愛鄰舍和罪責無關,它和憐憫有關。不管我們是不是對錯誤負有責任,這和我們是否有責任糾正錯誤是兩碼事。
基督所讚許的愛之律法不僅僅是「不傷害」,或者必要時要糾正我們造成的傷害而已。按照耶穌的命令去愛,就是希望對方好, 這才是我們的目的。基督認爲,我們應當去愛,這意味著我們必須解決不是我們造成的混亂,糾正不是我們造成的不公正。基督之愛是主動的、肯定的、干預性的。基督徒的愛在人需要時迫不及待地來幫助。
愛的法則爲何如此寬廣?它的影響爲何如此深遠?爲什麼即使傷害與我不相干, 我依然有責任去提供幫助?爲什麼我不僅是我兄弟的守護者,也是鄰舍的守護者?耶穌在《馬太福音》第 22 章中暗示了答案,當時另一位律法師用一個明顯的刁鑽問題試探他:最大的誡命是哪一條?
這一次律法師的問題不是關於如何有永生。相反,提問者尋求的是責任的排序。最重要的一條誡命是什麼?起初,耶穌的回答有些出人意料:「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第 37-38 節)。
但是,耶穌又提到另外一點,他主動說 「其次也相仿」。律法師並沒有問第二條誡命是什麼,但耶穌還是說了出來:「愛人如己」(第 39 節)。
請注意耶穌在這兩條誡命之間建立的重要聯繫。在祂看來,第二條誡命與第一條誡命「相仿」。兩者相似之處不僅在於它們都是愛的命令,而且在於第一條誡命是愛神,第二條誡命是愛神的形像——人類。男女都是按照神的形像所造(創 1:27-28),所以愛神的形像就代表就如同愛神本身。我們的愛與價值無關,人的價值是神聖的,因爲他是由神按照祂的形像所造。
愛他人就是愛主自己(太 25:40)。正如耶穌所愛的門徒所說:「不愛他所看見的弟兄,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神」(約壹 4:20)。
譯:變奏曲;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Don't Ask Who Your Neighbor Is. Ask Who You 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