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注:本文屬於「關於執事的兩個觀點」系列文章之一。對立的立場,請參看史瑞納的《聖經支持女執事嗎?是!》
聖經是否支持女性獲得執事的職分?爲了回答這個重要的問題,我們必須提前明白幾件事。首先,那些高舉聖經的權威和無誤的改革宗牧師和神學家們在關於聖經對於女性和執事的教導上,存在分歧。其次,無論支持方或反對方,都承認在教會歷史中,有許多時候女性擔當執事的職分服事教會。當基督徒就女性執事問題進行討論時,我們不應該指責他們是想在當代教會中安插特洛伊木馬(因爲,這個爭論由來已久)。
我們必須清楚問題的本質是什麼。問題不是聖靈是否賦予女性屬靈的恩賜用以服事教會。顯然是有的,新約就這個重要話題,通過規範(林前12:7;弗 4:7)和舉例(羅16:1-5,6,12)的方式進行了強調。問題也不涉及女性是否應該在教會中積極服事。新約的路加福音(8:1-3)中專門提到了姊妹的招待事工,她們是稱呼約翰的馬可的母親(徒12:12)和呂底亞(徒16:14-15),路加還特別讚許了多加姊妹的慈惠事工(徒9:36)。我們的問題是,聖經是否允許女性以執事的職分服事。聖經所設立的執事職分是僅限於男性的。
執事是新約爲教會設立的兩個職分之一。執事一職是爲了「服事供應教會中物質和靈性的需要」,而長老又分爲教導長老和治理長老兩種職分(美洲長老會治會章程 7-2)
既然執事一職不是爲了教會治理而設置,他們就擁有並能實踐權柄,按呼召服事教會。我們可以這麼來看,比如,教會是如何設立執事這個職位的呢?使徒行傳6:1-6,執事們分擔了使徒每日供應食物給寡婦的責任(徒6:1)。這方的面工作在提摩太前書5:1-16有更加詳細的描述。在這裡,當保羅指導執事的工作時,暗示他們的工作中帶有屬靈的權柄。最終,這些執事們,將決定哪些寡婦可以得到教會的幫助。作爲擁有教會職分的人,執事擁有上帝的權柄,並且能夠通過實踐這個權柄服事會眾的需要。
新約把這個教會的職分限定在男性身份。保羅寫信給提摩太,「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她轄管男人,只要沉靜。」(提前2:12)這裡重申一下,保羅做這個聲明的上下文,講的是教會的集體崇拜,尤其特指崇拜中的講道(提前2:8-15)。但是,保羅的聲明並不僅僅被限定在公開崇拜的講道中,在這裡保羅禁止女性在教會中實踐權柄。這一點和家庭關係中的男女次序是一致的——只有男性才能在教會擔當長老(提前3:5)和執事(提前3:12),這和保羅在提摩太前書2:12中禁止女性在全教會範圍內擔任職務是一致的。根據這樣的經文理解,長老和執事的職分都涉及擁有並實踐教會中的權柄,保羅禁止女性擁有這樣的職分。
有兩處經文明顯的與這個問題相關。支持女性執事的人會援引這兩處經文作爲使徒時代有女執事的證據,來支持他們的觀點。但是,如果我們仔細研讀,這兩處經文並沒有清晰且明確的支持這樣的觀點。
羅馬書16:1-2
在這裡,保羅寫信給羅馬的教會:「我對你們舉薦我們的姊妹非比,她是堅革哩教會中的女執事。請你們爲主接待她,合乎聖徒的體統。她在何事上,要你們幫助,你們就幫助她。因她素來幫助許多人,也幫助了我。」(和合本)
保羅在16章1節中用來形容非比的詞(執事,ESV譯作「僕人」),是保羅在他其他書信中用來描述教會職分(執事)的同一個詞。因此,一些人認爲非比應該是「堅革哩教會中的女執事」。有一點是毋庸置疑的,非比是一個基督徒,並且以她服事教會,幫助保羅著稱。問題在於,按照上下文,我們應該把這個詞翻譯成「僕人」好呢,還是更加縮小範圍定義成「執事」?畢竟,新約作者在使用這個詞的時候,既用作教會的職分,也有泛指僕人的,甚至保羅在羅馬書13:4中把這個詞用在政府官員身上。在這段經文中,認定這個詞指的是「執事」還值得商榷。從羅馬書16章的上下文來看,保羅僅僅想通過這節經文表示非比熱心服事上帝的子民,而並非強調這位姊妹是教會的執事。
提摩太前書3:11
另外一段常常用來支持女性執事的經文在提摩太前書3:11:「女執事(原文作女人)也是如此,必須端莊,不說讒言,有節制,凡事忠心。」(和合本)
保羅在這節經文開始使用的希臘文詞彙(gynaikas),可以被翻譯爲「妻子」或「女人」。所有格代詞(ESV版本中妻子/女人之前有「他們」)在希臘原文中沒有對應詞彙(譯者注:中文和合本沒有對應「他們」的翻譯)。保羅在這裡可能是指的是執事的妻子們或者泛指某些人的妻子。可以想像,這樣一群女性可以擁有執事功能的職分,作爲輔助的職分(「女執事」)類似副執事或執事助理。
值得注意的是,保羅刻意避免賦予這些女性特殊的名份,這與他在此之前關於長老和執事的講論(提前3:1,8)有所不同。對於這些女性,沒有婚姻方面的要求,這與此前的長老、執事不同(提前3:2,12)。對這些姊妹們,也沒有提前考覈的要求,而長老、執事是需要的(提前5:22,3:10)。緊接著這段經文(提前3:12-13),保羅立刻回到了他關於執事的討論。這些都讓我們無法確信,提前3:11這段經文是關於女性可以和男性一樣獲得執事職分或同等職分。
從某種程度上說,保羅更可能在描述一名執事候選人妻子所應該具備的品質。鑑於執事工作環境的敏感性,以及妻子幫助丈夫、參與服事的可能性——尤其是幫助教會中有需要的女性——我們可以想像到保羅可能會希望教會在選立執事的時候考慮到候選人妻子的品格。
所以,新約中執事的職分只適用於男性。允許我們暫時擱置這個問題,這樣的觀點是否會和新約中執事性的事工有所衝突呢?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新約常常選出一些姊妹,強調她們忘我的服事基督並他的教會。這也是保羅在提摩太前書 3:11中的期待,那就是姊妹參與教會對於有需要群體的服事。教會的現實狀況讓執事們任務繁重。正如使徒行傳6章和提摩太前書5章中向我們描述的,執事蒙召「執事的職責是服事有需要的人,患病者,孤單無友的人,和在患難中的人」(美洲長老會治會章程 9-2)
爲了更加有效的服事,教會的執事們必須找出那些有恩賜的弟兄和姊妹,鼓勵並且幫助他們善用恩賜。他們必須承認保羅的教導,那就是教會執事層面的事工一樣呼召姊妹們使用恩賜,智慧,出工出力。同時,如路加和保羅常常實踐的,執事們必須承認並尊榮那些忘我服事有需要的聖徒們並且多結果子的弟兄和姊妹們。若做不到這些,都不合乎聖經。
譯:之是;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Does the Bible Support Female Deacons? 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