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事工
教會紀律:原則與原因
2018-11-02
—— Justin Taylor

下面所寫的都摘自約拿單·李曼所寫的《教會紀律:教會如何保護耶穌的聖名》Church Discipline: How the Church Protects the Name of Jesus ,九標誌中文事工,2015)一書,這是一本非常短小精悍又極有幫助的書。

有三種形式的教會紀律:

  1. 塑造性的教會紀律是透過教導塑造門徒。
  2. 矯正性的教會紀律是透過糾正罪來造就門徒(太18:15-17; 加6:1; 弗5:11; 多3:10; 帖後3:14-15; 林前5:1-13)。
  3. 最終的教會紀律是不允許一個人參加教會屬靈的團契與相交(約壹2:9-10,參考徒8:17-24)。

教會應當實行教會紀律的六個原因

  1. 教會紀律是合乎聖經的。
  2. 教會紀律是福音的應用
  3. 教會紀律使教會更加健康
  4. 教會紀律澄清誤解,使教會在世界的見證更加美好
  5. 教會紀律警告犯罪者將來還有更大的審判
  6. 最重要的是:教會紀律在地上保護了耶穌基督的名譽和尊榮

教會透過施行教會紀律而展現愛心的四種方式

  1. 教會紀律展現對犯罪者的愛,因爲他/她會受到警告和悔改的邀請。
  2. 教會紀律展現對教會的愛,軟弱的羊因此受到保護。
  3. 教會紀律展現對不信世界的愛,他們能從中看到基督轉變的大能。
  4. 教會紀律展現對基督的愛,教會因此高舉基督的聖名並且順服祂。

哥林多前書5章所告訴我們的教會紀律五大目的


1.紀律的目的是揭露。


罪就好像癌症一樣想要躲藏起來,紀律將罪揭露出來,使罪能夠得到手術般的處理(見林前5:2)。

2.紀律的目的是警告。


教會並不是透過紀律而代替上帝審判,相反,教會是透過紀律而如同戲劇般地展現將來更大審判的畫面(見林前5:5)。紀律是一個含義豐富的警告。

3.紀律的目的是挽救。


當教會只有在看到一個成員走向滅亡的時候才會採取紀律行動,因爲先前的請求、揮手、呼喊都不能讓這個人回轉。教會紀律是拯救一個人悔改的最終工具(見林前5:5)。

4.紀律的目的是保護。


正如癌症會從一個細胞擴散到另一個細胞,罪也會從一個成員擴散到其他的成員(見林前5:6)。

5.紀律的目的是爲要見證耶穌。


可能聽起來很奇怪,可是教會紀律的目的是爲了非基督徒的好處,因爲這保護了教會作爲神百姓的獨特性(見林前5:1)。所以,教會要牢記她的身份是光和鹽。耶穌說:「鹽若失了味,怎能叫它再鹹呢?以後無用,不過丟在外面,被人踐踏了」(太5:13)

實行教會紀律的四個基礎


第一,基督徒應當期待轉變。


新約給我們的應許是基督的百姓會因著聖靈的大能而發生轉變,哪怕這種轉變是緩慢的,教會也應當期待基督徒是改變了的人,神的恩典和聖靈應當結出可見的果子來。教會紀律是對缺乏可見果子,或者更糟糕——結出壞果子——的一種正確回應。

第二,基督徒代表基督。


基督徒應當成爲小基督而在地上代表耶穌。「代表」的概念是建立在耶穌基督是救主和生命的主這一基礎上的,這意味著基督徒都得到了一個新生命和新身份。當基督徒沒能代表耶穌,或者不願代表耶穌時,紀律是一個正確和恰當的回應。

第三,地方教會有權柄。


耶穌給了地方教會「鑰匙的權柄」來正式地確認和監督祂國度的百姓。教會不能製造基督徒,是聖靈在製造基督徒。但是教會有宣告性的權柄和責任,在萬國面前公開地確認誰是、誰不是基督徒。一個教會的除名決定,並不必然等於教會好像擁有政府的劍一樣要把被除名者趕出教會的所有公開聚會,而是在公開地宣告說這間教會不能爲一個人在天國的身份做出擔保。除名是一間教會在宣告說她無法確認一個自稱是基督徒的人真的是一個基督徒。

第四,成員制度是一種順服。


聖經呼召基督徒要順服基督,也要順服於基督所設立的地方教會作出的確認和督責。所以當面對可能的紀律處分時,教會成員不能簡單地、先發制人地退出教會,這就像一個公民不能在法庭要開庭判決時宣佈放棄這個國家的國籍一樣。

實行教會紀律的五個原則

  1. 爲了使人悔改,整個過程參與的人越少越好。
  2. 當紀律的過程已經超出了幾個人的範疇時,教會的領袖要帶領紀律的過程。
  3. 紀律的過程需要多久取決於多久時間教會才能確認一個人的確是發自內心地不願悔改。
  4. 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就不應該隨意地懷疑成員。
  5. 教會的領袖應當參與和指導會眾如何幫助犯罪者。

除名意味著什麼

教會透過不允許這個成員領主餐而撤銷了對他基督徒身份的公開認定,就好像大使館拿走了一個公民的護照以表明說該機構無法正式地確認這個人在基督國度裡的國民身份。(英文版第50頁)

教會在決定除名之前要面對的情況

  1. 如果教會清楚地看到一個人是真誠悔改的,那麼就不應當繼續教會紀律的程序,也不應當使用任何形式的紀律處分。
  2. 如果教會清楚地看到這個人是不願意悔改的,就應當繼續教會紀律的程序直至除名。
  3. 如果一個犯罪者的罪是處心積慮的、複雜的,而且表現出強烈的反覆性,以至於教會無法確認他的悔改是不是真誠的,那麼除非教會隨著時間能對他重建信任,否則教會仍然應當繼續紀律處分的程序,並在除名後再繼續試驗他的悔改。

同時參考《教會成員可以在教會紀律過程中要求退會嗎?》《教會紀律——基督身體的良藥》


譯/校:九標誌

Justin Taylor(賈斯汀·泰勒)是十架之路出版社(Crossway)的高級副總裁,曾出版過多本書籍,同時他也是「兩界之間」(Between Two Worlds)與「福音派歷史學」(Evangelical History)這兩個博客的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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