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与神学
聖約神學歷史
2019-01-30
—— Scott Clark

直到最近,許多人一直認爲聖約神學是十七世紀中葉一些神學家的發明,比如說柯塞由(Johannes Cocceius,1609-1669)。事實上,聖約神學不過是聖經裡的神學,也是改革宗信仰告白的神學。在神學歷史上,我們所知的聖約神學的元素,在三位一體位格之間的救贖之約,與亞當的行爲之約,以及在墮落後的恩典之約,從早期教會就是一直存在的時間以先。

的確,改革宗讀者如果去讀早期教父的著作(主後100-500年)也許會感到驚訝,他們使用的語言和思想模式和我們所發現的非常類似。早期教父的聖約神學強調恩典之約的統一性,新約對比舊約(摩西之約)的優越性,以及因著耶穌是亞伯拉罕真正的後裔,所有的基督徒,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也都是亞伯拉罕的兒女。他們也強調恩典之約的成員在道德倫理上的義務。

中世紀教會(500-1500年)之後的聖約神學與早期教父的聖約神學有關,但是在幾方面是不同的。爲了回應基督教是淫亂來源的批判,早期教會傾向於把救贖歷史說成是兩種律法的故事:舊律法(摩西)和新律法(基督)。他們傾向於把恩典說成是遵行律法的能力,以便被上帝稱義。

這種習慣在中世紀教會蔓延開來。主流的神學家主張除非百姓是真正的、發自內心的公義,上帝不會稱人爲義。他們認爲,當罪人被灌注以恩典,並且與此恩典合作時,這事就會發生,他們也成爲聖徒。在這個架構下,成聖就是稱義,信心就是順服,而懷疑就是信心的本質。

在中世紀的聖約神學裡,「盟約」這個字成爲「律法」的同義詞。他們不像我們論及行爲之約和恩典之約,反而說盟約的恩典使人能遵行律法。

在中世紀晚期,有些神學家開始強調一個觀念,就是上帝給所有的人一種恩典,並且與人立了一種約,「對那竭盡己力的人,天主不惜賜以恩寵」(Facientibus quod in se est, Deus non denegat gratiam)。實際上就是天助自助者。宗教改革不只是改革了早期教父的聖約神學,更對中世紀教會的聖約神學發動了大規模的戰爭。

當馬丁·路德(1483-1546)拒絕中世紀那種與恩典合作而得救的救恩論時,他也拒絕了中世紀這種對救贖歷史舊律法/新律法的理解。他認識到全本聖經是用兩種方式來論及律法和福音。律法要求完美的順服,而福音宣佈基督完美遵行了律法,祂爲祂的子民死、爲他們復活。

路德認識到他的新教觀點後不久,其他人已經開始沿著新教的路線改革聖約神學。在1520年代早期,瑞士改革宗神學家約翰內斯·厄克蘭帕迪烏斯(Johannes Oecolampadius)教導了後來被稱爲「救贖之約」的聖父和聖子在永恆裡的約定。他也辨識出行爲之約是律法之約,恩典之約是一個滿有恩典的約。幾年之後,海因里希·布林格(Heinrich Bullinger,1504-75)出版了新教第一本專門解釋恩典之約的書籍。(譯按:《關於上帝唯一和永恆的盟約》Of the One and Eternal Testament or Covenant of God)和早期教父一樣,這部作品強調恩典之約的恩典與統一性。

加爾文(1509–1564)擁有非常完整的聖約神學,並且教導更高度發展的盟約神學的內容,包括永恆裡的救贖之約,墮落前的行爲之約,以及墮落後的恩典之約。

加爾文之後的後宗教改革神學家面臨了嚴厲的挑戰,即羅馬教會、亞米念主義和亞米瑞都主義(Amyraldism)的復甦,迫使他們建構一個更詳細的聖約神學。他們不僅需要解釋救恩歷史,也必須解釋這個歷史和我們對罪人如何稱義、成聖的理解有何關係。

通過把早些新教徒遺留下來的線索編織起來,在海德堡的改革宗神學家對聖約神學作出了貢獻。十六世紀晚期兩位最重要的神學家是海德堡要理問答(1563)的作者烏西努斯(Zacharias Ursinus,1534-1583)和奧利維努斯(Caspar Olevianus,1536–1587)。烏西努斯以行爲之約作爲他聖約神學的起點。在行爲之約裡,亞當原本有可能藉著遵行律法進入到一個永遠蒙福的狀態。違背這個律法之約就意味著永遠的刑罰。

根據烏西努斯的說法,基督在爲選民所做的順服中,成全了行爲之約,擔當了他們的刑罰。在這個基礎上,上帝與罪人立了恩典之約。恩典之約的信息是罪人可以得到他們所不配的恩惠這個福音。

這是奧利維努斯影響深遠的書,《論上帝與選民之間的恩典之約的內容》(On the Substance of the Covenant of Grace Between God and the Elect,1585)的焦點。他教導說恩典之約要用一個更廣義和更狹義的意義來理解。在狹義的意義上,此約可以說是隻與選民立的。選民唯獨藉著恩典、唯獨藉著信心、唯獨在基督裡,與基督聯合。嚴格來說,領受此約好處的是選民。

既然上帝知道誰是選民,在祂的施作中,恩典之約從廣義的意義來說,可以說是與所有受洗的人立的。因此,我們根據上帝的命令和應許來施洗,而我們將盟約的兒女(在他們承認信仰之前),並且將所有作出可靠信仰告白的人視爲基督徒,除非他們後來被證明不是。在盟約中的人,只有在這個更廣的意義或外在上,領受了此約的好處(來6:4-6),但是他們沒有領受奧利維努斯所謂的「盟約的實質」(substance of the covenant)或盟約的「雙重好處」(double benefit):稱義與成聖。只有選民唯獨靠著恩典,唯獨藉著信心,享用了恩典之約的雙重好處。

十七世紀最成熟的兩位聖約神學家是柯塞由(1609–1669)和魏特修(1636–1708;譯按:他的名著是The Economy of the Covenants between God and. Man)。他們教導救贖之約、行爲之約、恩典之約,他們也使用聖經的盟約作爲組織救贖歷史的方法。其他大部分的改革宗神學家(包括歐陸和英國)用同樣的類別來教導神學。這也是威斯敏斯德信仰告白和要理問答的聖約神學。

現代時期有認信信仰的改革宗神學家(例如:普林斯頓神學家)追隨宗教改革和後宗教改革時期聖約神學的大綱。然而,十九世紀以來,關於聖約神學有許多混亂的思想。有一部分是來自瑞士神學家卡爾·巴特(Karl Barth,1886–1968)的影響。他拒絕大部分古典的改革宗聖約神學,認爲它是律法主義的、「經院主義的」(scholastic),也是不合聖經的。從歷史的標準來看,二十世紀其他的聖約神學也必須被判定爲是怪異的。到了二十世紀中葉,荷蘭和北美好幾位很有影響力的改革宗神學家拒絕了救贖之約和行爲之約。其他人則主張恩典之約沒有狹義與廣義的區別。其他對正統聖約神學的修正或拒絕包括所謂的盟約異象運動(Federal Vision movement;譯按:與諾曼·謝潑德[Norman Shepherd]有關),不只拒絕救贖之約;也拒絕律法和福音之間的區分,並拒絕行爲之約和恩典之約之間的區分。根據他們的說法,每個受洗的人都是選民,且通過洗禮與基督聯合,但是這種揀選和聯合可以藉著不信實而喪失。

總結來說,在教會歷史中,聖約神學是一直存在的。宗教改革對福音的恢復,和恩典與行爲之間的區別,讓改革宗神學有可能建構一種詳細且結實累累的聖約神學。

現代時期所作的實驗,廢除了救贖之約和行爲之約,傾向於把恩典之約轉變成一種律法之約。把行爲之約和恩典之約合併起來,會把律法和福音混爲一談,而這是宗教改革和福音最根本的區別。這種修正並沒有如他們所允諾的那樣,讓改革宗神學變得更有恩典、更以基督爲中心,反而導致更自我中心的神學。

不過,有一些令人鼓舞的跡象。最近的聖經學術已經注意到古代近東條約的存在,啓迪了聖經中的行爲之約和恩典之約。歷史神學已經更新了它對改革宗聖約神學原始資料的研究,在我們的時代裡,對恢復古典和十六和十七世紀認信的聖約神學大有助益。


譯:駱鴻銘;校:改革宗出版社。原文刊載於林格尼爾福音事工網站:The History of Covenant Theology

Scott Clark(斯科特·克拉克)是美國加州威斯敏斯特神學院的教會歷史和歷史神學教授,也是加州埃斯孔迪多聯合歸正教會(Escondido United Reformed Church)的副牧師。他是《追悔莫及》(Recovering the Reformed Confessions)一書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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