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很容易理解的問題:如果我們已經因信稱義,所有的罪都得了赦免——過去、現在和將來的罪——--那麼爲什麼還要繼續爲自己的罪而認罪悔改呢?
我們的罪不是已經都得到赦免了嗎?
至少有三個聖經真理同時存在,並且彼此協調。
首先,對於那些已經悔改並相信基督是主和救主的人來說,神根據基督的公義和替代性受刑已經宣佈他們在祂面前爲義了(羅馬書3:21-26,5:1,8:1、30、33-34)。我們被算爲義這件事情是神的宣告,而不是一個過程,稱義在信徒身上發生了一次,有效期直到永遠(羅馬書5:12-21;腓立比書3:8-9;哥林多後書5:19-21)。
雖然每個人都會站在基督的審判臺前,聽到我們是否在他裡面的公開裁決(林後5:10),但對信徒來說,這個末世的裁決已經被帶到了現在。我們已經從死亡進入了生命(約翰福音5:24;羅馬書8:1),稱義的身份一旦得到就不能再失去。
第二,神命令我們在犯罪時要認罪(約翰一書1:9)。這個命令不僅適用於我們最初的稱義,而且,正如約翰一書的上下文所表明的,認罪悔改對基督徒來說持續一生:
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
第三,神不僅命令我們認罪,而且還應許了將來會饒恕我們。根據聖經,我們是否得到饒恕甚至取決於我們是否饒恕別人,在我們已經得到了稱義之後(馬太福音6:14,18:15-35;約翰一書1:9;雅各書5:15)。
但是,我們如何在神學上理解這些真理,而不至於消弱它們中的任何一個呢?這裡有三個思考。
首先,從神的角度來看,說祂宣佈我們爲義的時候,就赦免了我們將來的罪和我們過去、現在的罪,這樣說沒有問題,因爲我們的未來在他面前是一本打開的書。然而,從我們的角度來看,最好是把我們的義看作是對我們過去和現在所有罪的赦免,以及對未來罪得赦免的司法依據。
不幸犯罪時,我們需要藉著悔改和信心回到上帝面前,尋求祂的饒恕。然而,我們這樣做是基於基督的義已經應用在我們身上這一歷史事實。得到饒恕不是新的稱義,而是對我們稱義這一事實的重新應用。
當我們犯罪時,我們就會失去被饒恕的認識和與神和好的感覺。因此,當我們承認自己的罪時,藉著聖靈的工作,我們重新認識到基督爲我們所做的一切,神恢復了我們在他裡面的安全和對我們救贖的保證。因此,信徒們繼續每天爲得到饒恕而禱告——不是像一個認爲自己失落之人那樣絕望,而是以被稱義和被收養的孩子的信心接近在耶穌基督裡宣佈他們爲義的天父。
第二,這個問題說明了時間和歷史的重要性。在我們因信基督的全能工作而蒙恩稱義的過程中,我們過去、現在和將來的罪都得到了完全的赦免和償還,所以過去發生的事情很重要。同樣,儘管上帝在創立世界之前就爲自己揀選了一群百姓(以弗所書1:4-6),而且他們肯定會在基督裡稱義,但救贖計劃仍然必須在空間和時間上展開。基督必須承擔我們的人性,爲我們活出自己的生命,並代表我們死亡和復活。
此外,爲了使基督的工作適用於我們,選民必須來到真理面前、聽到福音,並被帶入拯救的信仰。雖然神的計劃是來自永恆的,但它在時間中生效。作爲今生的受造物,神通過聖靈在這個時空裡將基督的工作應用於我們。
第三,我們生活在與我們三位一體的神的盟約關係中。就歷史事實而言,我們已經得以進入對基督的救贖信心,並進入與祂的盟約關係。在這種關係中——直到我們將來得榮耀——我們仍然會犯罪,而神——作爲三位一體的神——對我們的罪感到不悅。這就要求我們不斷地認罪和尋求饒恕。當我們承認自己的罪時,神就會因著基督而赦免我們。
我們在基督裡始終已經得到了饒恕,然而我們也與神保持著一種動態的關係。以此類推,人際關係可以幫助我們對這一真理有所了解。作爲父母,我與我的五個孩子是有關係的。因爲他們是我的家人,他們永遠不會被趕出去,這種關係是永久的。然而,如果他們對我犯罪,或者我對他們犯罪,我們的關係就會緊張,需要恢復。我們與神的盟約關係以類似的方式運作。
這就是我們如何理解我們在基督裡的完全稱義,以及聖經中關於我們需要持續認罪悔改的教導。在請求上帝饒恕我們的時候,我們沒有給基督的完美工作增加任何內容。相反,我們是在重新應用基督作爲我們的盟約元首和救贖者爲我們所做的事情。
因信稱義和我們對持續的罪得赦免的需要之間絕對沒有矛盾。我們請求上帝饒恕我們,不是爲了重新獲得公義,而是爲了更有信心地走在祂面前,因爲基督已經付出了一切,我們蒙受的完全是恩典。稱義永遠只發生一次,然而認罪和接受饒恕是持續的,直到我們得到榮耀,不再犯罪。
譯:DeepL;校對:SMH。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If All My Sins Are Forgiven, Why Must I Continue to Rep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