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与神学
如果神就是愛,那祂爲什麼不直接赦免人呢?
2018-12-24
—— Le Ann Trees

你有想過爲什麼耶穌必須要爲人的罪死在十字架上嗎?畢竟,如果神是愛,爲什祂不可以直接赦免每一個人,而是讓祂的兒子經歷所有那樣的痛苦來贖罪呢?

我們從神的「單一性」(Simplicity)中去尋找這問題的答案,很多人把「單一性」看成是「不複雜」的意思,是某件容易去做的事。誠然,這個字在英文中的確是那個意思。然而,當我們指涉神具有」單一性「的時候,我們的意思是神不是合成的,神是純粹的靈,祂不是由許多部份組成的(約4:24)。

讓我們用一個日常烹飪的例子來說明這點:在燉湯時,人通常會用各樣的配料,包括肉類、馬鈴薯、穀類、蔬菜、肉湯和各種香料。所有這些配料結合在一起,用來做營養的佳餚。很多人用類似的方式來看神,他們看所有神的屬性——包括祂的愛、聖潔、良善、憐憫、公義和廣大——而且認爲所有這些東西在神的存在裡面被結合在一起。

因著祂是靈,神在完全的美好和統一中,祂所有的屬性總是單一不可分的。神不可能允許祂的憐憫壓倒(推翻)祂的公義,祂的聖潔從來不會跟祂的愛互相衝突;在所有神的屬性中,祂都必須是真實的,因爲不是這樣的話就是在否定祂自己。如同神學家霍頓(Michael Horton)在他的系統神學書《基督徒的信仰》裡陳述得恰如其分:「如果神沒有在祂本質的單一性和完美之中具備祂一切屬性,那麼神就不是神了。」

正是因爲神的單一性,祂才差遣祂的兒子爲我們的罪死在十字架上。在這個世界我們哭喊著不公不義,當我們看到有人傷害他人卻沒有承擔做壞事的後果時我們對之憤慨不已。那麼當神看見祂公義的律法被觸犯的時候呢?祂不能用其他的方式,爲了捍衛祂聖潔、公義和正義的屬性,神必定審判和懲罰罪惡(民14:18、鴻1:3)。

神取了罪身的問題可以這樣解答:既然罪人因爲自己的罪,沒有辦法完全遵守神的律法或完全贖罪,耶穌在肉身中出生,以致於能滿足整個律法,又能爲一切投靠祂的人成爲完美的祭物(來10:11~14):

凡祭司天天站著事奉,屢次獻上一樣的祭物,這祭物永不能除罪。但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就在神的右邊坐下了。從此,等候他仇敵成了他的腳凳。因爲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

在各各他,我們看見神「既是義者又是稱義者」(太27:33~35、羅3:26)。霍頓指出在十字架上就是「我們看見神多麼願意爲了捍衛在祂存在的單一性當中的一切屬性而付出的行動。」這完全恰恰好說明了一位充滿愛的神並沒有捨不得祂的愛子,反而爲了祂那些充滿罪惡形像的代表者(人類)而將他交了出來,以至於我們能恢復跟祂的團契(羅8:32、林後5:19)。耶穌也不是被強迫而作出這樣的犧牲,他告訴他的門徒,沒有人可以奪去他的生命,而是他自己願意爲深愛的羊群放下生命(約10:18、15:13)。

花點時間來思考關於我們看到在十字架上所展示出來的神的屬性,並且對我們這位良善、聖潔、充滿愛、公義和憐憫的神感到驚歎!如今安息在這樣的認識中,因爲我們的神是單一的,我們可以信靠祂能捍衛祂一切的榮耀屬性。對此最大的證明就是基督完成的和好工作,都算在一切爲救恩而唯獨信靠祂的人身上。


譯:楊忠道;校:謝昉。原文刊載於「基督教核心」網站:If God Is Loving, Why Doesn't He Just Forgive People?

Le Ann Trees(李·安·特里斯)是一個作家、編輯和講員,碩士畢業於加州威斯敏斯特神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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