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与神学 凯勒文化护教中心
聖經是否支持奴隸制?
2025-05-10
—— Gavin Ortlund

每當向懷疑論者和無神論者解釋基督教信仰的真善美時,我總會遇到一個尖銳的問題:「聖經是不是支持奴隸制?」這個問題本身就很難回答,而基督徒的不同反應更讓事情複雜化。有些信徒給出的答案不僅不能令人信服,反而會加深疑慮。比如,有些人一味美化聖經和教會歷史,卻刻意迴避經文曾被用來爲奴隸制辯護的事實。

但另一種極端看法同樣有問題:一些批評者直接用現代西方價值觀來評判聖經,卻不願先了解經文的歷史背景。這種態度忽略了一個重要事實,恰恰是聖經對西方文明的深遠影響,才讓我們今天讀到某些經文時感到困擾。

其實,聖經始終在推動人類尊嚴與平等的理念,最終促使各種形式的奴隸制走向消亡。關於這個觀點,我想從四個方面來闡述。

第一,《創世記》1 章通過「人按神形像所造」的教義,爲人人平等觀念作出了獨特貢獻。

現代讀者讀到聖經中關於奴隸制的記載時,往往會感到震驚。但在討論之前,我們必須先明確兩點基本事實:其一,奴隸制在古代世界普遍存在。正如歷史學家格里森·阿徹(Gleason Archer)指出:「奴隸制......存在於所有有歷史記載的古代文明中......它就像商業、稅收或神廟祭祀一樣,是古代文化不可分割的部分。」

其二,奴隸制不僅普遍存在,更被當時社會視爲理所當然。以亞里士多德和柏拉圖爲代表的古希臘哲學家就認爲:人天生不平等,有些人注定該當奴隸。雖然也有少數特例,但這確實是前現代社會的主流認知。那時人們看待奴隸制,就像看待貧困一樣:雖然可悲,卻是不可避免(甚至自然而然)的生活常態。

這兩點歷史背景徹底改變了討論的前提。我們今天之所以對聖經中的奴隸制記載感到不安,是因爲我們已經接受了關於人類尊嚴與平等的價值觀。但是,這些價值觀在人類歷史上絕非不言自明的道理,在古代近東地區尤其如此。

以《創世記》的創世敘事爲例:在當時的歷史語境下,它賦予了人類前所未有的尊嚴。在其他近東創世神話中,只有王室成員才配稱爲「神的形像」。但《創世記》第 1 章卻宣告:無論貧富貴賤,每個人都是按神的形像所造。

今天我們把「人人生而平等」視爲常識,但在古代這堪稱革命性思想。早期教會的反對者塞爾蘇斯(Celsus)就曾批評基督教抬高了人的地位:

猶太教和基督教最根本的錯誤就是人類中心主義。他們說神爲人類創造萬物,但這根本說不通......在神眼中,人類並不比螞蟻蜜蜂更珍貴。

這種觀點與現代唯物主義不謀而合:人和蟲子差不多,沒什麼特殊價值。

我們或許厭惡這種論調,卻很難從邏輯上駁倒它,除非你接受《創世記》第 1 章的世界觀。

歷史學家湯姆·霍蘭德(Tom Holland)指出,正是這種世界觀塑造了西方文明,使得現代人本能地反對奴隸制。他強調:「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其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這些真理絕非不言而喻……美利堅合眾國最根本的思想根基,其實深埋在《創世記》之中。」

第二,舊約律法顯著改善了古代近東地區的奴隸制度。

從創世的記載快進到第三章人類墮落後的世界後,我們會發現,聖經中的許多「英雄人物」都擁有僕人或奴隸,而摩西律法也爲以色列人制定了關於奴隸制的具體條例。在探討這些律法之前,需要特別注意:這些規定是針對古代以色列社會,而非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永恆準則。摩西律法本身具有時效性,它自己都提到,這套律法只是個過渡方案,它只是更完美新約的預表(參《耶利米書》31:31-34)。

因此,將舊約律法視爲永恆理想準則是一種誤解。關於奴隸制的某些條例屬於個案法(針對特定情境制定的判例)。這類律法的存在並不代表認可所規範的行爲,就像現代制定賭博管理條例不等於贊同賭博。例如,《出埃及記》22:1 顯然不是在鼓勵偷竊:「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即便是非個案性的律法,也往往帶有特定歷史背景。正如耶穌解釋《申命記》24:1 關於離婚的條例時所說:「摩西因爲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太 19:8)。這樣的解讀並非貶低聖經權威,而是根據歷史處境的合理解釋。聖經中的某些律法旨在指導特定歷史環境下如何行事,這些許可性條例反映的可能是當時人的罪性,而非神對所有人的永恆心意。

因此,舊約中關於奴隸制的條例從來都不是永恆典範。要尋找理想範式,我們還得回歸《創世記》1-2 章人類墮落前的光景。

但即便如此,舊約律法對奴隸制的規範,仍遠較周邊文明人道。古以色列的奴隸制與種族歧視或人口販賣無關(參《出埃及記》21:16),而是植根於經濟現實。在那種勉強餬口的經濟環境下,還不起債的人當奴僕至少能活命。

以色列人不能隨便虐待奴隸(見《約伯記》31:13-15),主人通常要和奴僕一起幹活(不是光讓奴僕伺候自己)。雖然聖經裡把奴隸稱爲「財產」,但這不代表他們沒有人權。實際上,舊約法律對奴隸的保護條款比其他古文明都完善——別的古文明只規定不能傷害別人家的奴隸,但以色列律法連傷害自家奴僕都要受罰(出 21:26-27)。

猶太學者納胡姆·薩爾納(Nahum Sarna)指出:「這種保護奴隸免受主人虐待的律法,在整個古代近東法典中絕無僅有。」克里斯托弗·萊特(Christopher Wright)也觀察到:

迄今發現的近東律法中,唯有以色列律法要求主人對虐待自家奴隸的行爲負責。而當時各國對逃亡奴隸的處置律例高度一致:必須強制遣返,違者嚴懲。

在引文後半部分,萊特特別提及以色列那條保護外邦逃奴的獨特律法(申 23:15-16)。若神都子民切實遵行,當時的以色列將成爲全世界逃亡奴隸唯一的避風港。

另一個例證:主人打死奴隸,律法要求「他必要受刑「(出埃 21:20-21)。「受刑」的希伯來原文很可能指死刑。這段經文並非說奴隸倖存就可免罰(21:26-27 已明確反對虐待),而是指出在奴隸未立即死亡的情況下,由於犯罪情節較輕,故不適用極刑。即便如此,這條律法對奴隸的保護力度仍遠超當時慣例。馬克·梅內爾(Mark Meynell)指出:「若定罪,主人將受懲處甚至可能償命。這在當時簡直聞所未聞,因爲其他文明的法律僅懲處傷害他人奴隸的行爲。」

《利未記》25:44-46 確實允許以色列人購置外籍奴隸。但這裡的購置與人口販賣無關,其動機也非種族或文化優越感,仍是出於經濟考量。繼續往下讀就會發現,以色列人自己也可能淪爲寄居外族人的奴隸(47-48 節)。

以色列奴僕與外籍奴隸的待遇確有差異。例如希伯來奴僕每逢七年或禧年便可獲釋(申 15:12-15),外籍奴隸雖偶有獲釋機會卻無此保障。但他們仍享有安息日休息權、田間拾穗權及免受肢體傷害等保護(參見《出埃及記》21:26-27)。

儘管這些古代律法並非永恆典範,卻折射出神對弱勢者的眷顧。耶和華反覆叮囑子民要體恤寄居者,因他們自己也曾在埃及作過客旅(出 22:21;利 19:33-34)。

第三,新約對福音的宣告爲最終瓦解奴隸制奠定了基礎。

當我們翻開新約時,會發現這裡的奴隸制與舊約中受經濟規律約束的僕役制度截然不同。羅馬帝國是前現代歷史上規模最龐大的奴隸體系,羅馬的奴隸佔據了帝國人口的極大比例。學者凱爾·哈珀(Kyle Harper)指出:「羅馬人創造了西方文明中少有的『真正奴隸制社會』。」羅馬奴隸制極其殘酷,奴隸主對奴隸通常擁有絕對支配權。

與某些說法相反,新約從未認可奴隸制度。使徒保羅列舉罪行時,明確將「搶人口」列爲律法所禁止的惡行(提前 1:10)。保羅也從未勸導人們成爲或繼續做奴隸,相反,他鼓勵奴僕抓住獲得自由的機會(林前 7:21)。

新約中確實存在教導奴隸服從主人的經文(弗 6:5;西 3:22;提前 6:1-2;彼前 2:18),但我們必須注意前文已強調的語境原則:對生活在墮落制度下之人的指導,並不意味著認可該制度。告訴人們在特定處境中如何行事,與肯定該處境的正當性不能混爲一談。

更重要的是,新約通過顛覆支撐奴隸制的偏見與觀念,從根本上動搖了這一制度。保羅寫給腓利門的信就是典範:他將逃亡奴隸、新信徒阿尼西母送回主人家,卻要求腓利門「不再是奴僕,乃是高過奴僕,是親愛的兄弟」,並要「如同收納我一樣收納他」(門 1:16-17)。

這個逃奴此刻竟擁有了使徒般的尊嚴。保羅實質上是在用一種新關係取代舊制度。正如聖經學者布魯斯(F. F. Bruce)所言:「這封信將我們帶入了一個讓奴隸制度必然枯萎死亡的新境界......正式解放奴隸只是手續問題,不過是對已存在之新關係的法律確認。」保羅對腓利門的教導生動詮釋了「在基督裡不再分自主的、爲奴的"的真理(加 3:28;西 3:11)。

當我們接受福音時,我們最根本的身份就得到了更新。「在基督裡」成爲我們最本質的標記。奴隸與主人之間曾經的鴻溝,此刻被他們共同擁有的新身份徹底覆蓋。在等級森嚴的羅馬社會,這無疑是顛覆性的教導,但這正是福音的要求。

第四,現代世界廢除奴隸制主要歸功於基督教的影響。

在關於奴隸制的歷史爭論中,基督徒確實曾站在對立的兩邊。縱觀教會歷史,許多基督徒也曾隨波逐流,接受了當時社會對奴隸制的默許。我們應當誠實面對這一點,避免輕描淡寫地處理這個複雜問題。事實上,基督徒在這方面有許多需要悔改的理由。

然而不可否認的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系統性反對奴隸制的力量,恰恰來自基督教。早在古代教會時期,尼撒的格列高利就曾發表了一篇被譽爲「古代世界對奴隸制最尖銳的批判」的講道。他的獨特之處在於,他不僅譴責奴隸主的暴行,更直指奴隸制度本身的邪惡。他的核心論點是:人都是按照神的形像所造。

你說你花錢買了奴隸?那我問你,你付的價錢能抵得上什麼?理性值多少錢?神的形像值幾個銅板?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造人』(創 1:26)。當你買賣一個擁有神的形像、受託管理萬物的人時,到底誰才是賣家?誰又是買家?……神從不奴役人類,祂反而將我們從罪的奴役中解放出來。如果神都不奴役自由人,誰還敢自以爲比神更有權柄?

到了 18 世紀末,人類歷史上首次出現了一種共識:奴隸制本質上是邪惡的。這一轉變的背後,是像威廉·威伯福斯(William Wilberforce)這樣的福音派基督徒的推動。學者亞歷克·賴瑞(Alec Ryrie)總結道:

廢奴運動自始至終是一場宗教運動。新教徒反對奴隸貿易的理由很簡單:即便聖經沒有明文禁止拐賣人口,但基督的「黃金法則」是「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從這個法則來看,就絕對無法爲綁架、販賣奴隸的暴行開脫。就算有人接受奴隸制本身,也幾乎找不到任何符合基督教倫理的理由爲奴隸貿易辯護,事實上,幾乎沒人敢嘗試這樣辯護。」

那位成爲奴隸的救主

聖經中的奴隸制確實是基督教批評者常提出的合理質疑,但我們同樣可以反問這些批評者:你們反對奴隸制的依據又是什麼?爲什麼奴隸制是錯的?如果拋開黃金法則和「人是按神的形像所造」這些觀念,還有什麼能真正支撐人人平等的理念?

在無神論的世界觀裡,這個問題很難找到答案。因此,我們不能僅僅因爲聖經在某些歷史背景下允許奴隸制,就輕易否定它。相反,我們應當看到聖經帶來的漸進性改變——如果沒有這種改變,奴隸制或許至今仍被視爲理所當然,甚至沒有人會覺得有何不妥。

但基督教所宣告的真理,遠比黃金法則或「人是按神的形像所造」更具顛覆性。它賜給我們一位甘願爲奴的救主——耶穌。(可 10:45)

基督教的核心信息是至高的神道成肉身,耶穌甘願成爲社會最底層的奴僕,爲救贖我們獻上自己(腓 2:7-8)。如果這是真的,即便我們無法完全理解神在歷史中的作爲,也仍有充足的理由信靠祂。而這一真理如此震撼人心——哪怕它只有一絲成真的可能,也值得我們用一生去探尋和思考。

我深信不疑,這真是奇妙至極的真理——那位創造萬有的神,竟在基督裡成爲服侍我們的僕人。面對這樣一位屈尊俯就的神,誰能拒絕祂呢?


譯:MV;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Is the Bible Pro-Slavery?

Gavin Ortlund(蓋文·奧特倫)博士畢業於富勒神學院(Fuller Theological Seminary)。他是一位丈夫、父親、牧師和作家,目前在加州奧海鎮第一浸信會(FBC Ojai, CA)擔任主任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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