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南浸信會(SBC)於6月13日至16日在田納西州納什維爾市舉行了全國年度大會(見《九個事實幫助你認識美南浸信會》)。對每次年會的報導往往主要集中在會議期間通過的決議上。以下是你應該知道的關於本次美南浸信會年度大會通過的決議內容(即便您不是浸信會成員也可以關心)。
傳統上而言,美南浸信會大會決議(SBC resolution)指的是各教會代表們(messengers)在年會上表達的意見或關切。它與要求採取行動的動議不同,因此大會決議對美南浸信會內的各個地方教會或機構沒有實質上的約束力。
任何美南浸信會教會的成員只要信譽良好,並且所在教會可以派代表參加下一屆年會,就可以提交決議案,每年最多可以提交三個。一起提交的文件還必須包括一封來自所在教會的信,證明提交者是一個信譽良好的健康成員。
提交給大會的決議案每年最早可以在4月15日開始接受審議,最晚不會超過年會前15天。
這些決議案會由美南浸信會決議委員會(SBC Committee on Resolutions)進行審議,該委員會本身也有權提交自己的決議。
這一決議委員會有十位成員,在年會召開前至少75天獲得任命。該委員會審議所有決議,並建議哪些決議應提交大會通過。只有委員會建議的決議可以在年會期間獲得大會審議,任何提交的決議要獲得通過必須得到三分之二的代表同意。
大會的手冊中包含了所有獲得提交的決議標題,也包含每個決議提交者的姓名和城市,以及每個決議目前的狀態。
在美南浸信會成立以來的170次年會中,總共通過了大約600項決議,平均每次會議通過3.5項決議。
在上次會議上(2019年),美南浸信會通過了13項決議。通常情況下,每年都會有一項決議是對主辦年會的城市表示感謝。
幾乎所有已通過的決議都遵循法律措辭的一般模式,由兩部分組成:決議的原因,從「鑑於」("WHEREAS")一詞開始;然後是決議本身,從「決議」("be it RESOLVED")一詞開始。如果決議包括一個以上的建議,則用「進一步決議」("be it further RESOLVED")繼續。
正如羅伯特·懷特(J. Robert White)所指出的:「無論是決議還是地方教會以外的任何其他立場聲明,都不能被視爲任何地方教會的政策,除非該教會的會眾自己決定確認該立場聲明,這和我們使用《浸信會信仰精義》的方式是一樣的。」
從技術層面而言,決議案只反映了參加年會的代表們多數意見。懷特說:「決議不是美南浸信會的政策聲明。它只代表在特定時間聚集在特定地點的代表們。」(「代表」由美南浸信會各個地方教會派出)
然而,由於公眾誤以爲這些決議反映了整個美南浸信會整體的觀點,所以這些決議往往會引起很大爭議。一項決議是獲得公開宣傳,還是被認爲與美南浸信會更大的關注點無關而遭到駁回,這在不同的問題上有所不同。
例如,就在比爾·克林頓擔任總統期間的性醜聞之前,美南浸信會通過了一項關於公職人員道德品質的決議(1998)。在過去的十年中,該決議經常被那些聲稱美南浸信會已經改變了其「堅信品格在公職中起作用」的立場之人引用,而其他人則指出,該決議從未對教會或個人有約束力——即使在通過該決議之後。
雖然美南浸信會在一些問題上發佈了新的決議,放棄了在以前的會議上表達的意見,但從來沒有任何決議遭到過撤銷。例如,1995年的一項決議爲美南浸信會早期對奴隸制和種族隔離的支持道歉並請求寬恕。同樣,2003年一項關於墮胎的決議則是對「1970年代美南浸信會的決議和聲明……推動了羅訴韋德案中『選擇權』議程」表示後悔。
「看到隨著文化的變化,年會的『意見』也會發生變化,這並不奇怪,」浸信會牧師盧克·霍姆斯(Luke Homes)說,「隨著文化中出現不同的趨勢,代表們選擇了對這些事情發聲。」
譯:DeepL;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The FAQS: What You Should Know About SBC Resolu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