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与神学
愛罪人卻恨惡罪,還是愛罪人也恨惡罪人
2020-08-25
—— Justin Taylor

在理解「神不僅恨惡罪,神也說自己恨惡罪人」上,我們的神學是否足夠合乎聖經?(例如,參見詩篇11:5-6)

我認爲我們可以從約翰·麥肯齊(John McKenzie)60多年前所寫的文章中找到一些智慧的建議。他是這樣說的:

對罪人的恨惡是合理的。事實上,我們必須有這樣的恨意,因爲這顯明神的愛。神的愛使得祂恨惡一切與祂相敵的事情;罪人(不僅僅是罪)與神相敵。如果這種情感是合理的,那麼它的表達(恨惡罪人)也是合理的;所以,一個人可以期望另一個人的罪惡得到相應的惡報,只要這種恨意被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這些限制是:

第一,仇恨絕對不能針對自己的鄰舍本身擁有的人性和位格,一個人被恨惡是因他邪惡的品質。

第二,你可以期望神的公義在罪人身上得到實現;但這必須是基於對神公義的渴望,而不是出於對他人邪惡的報復心理。

第三,不一定要期望罪惡的結果就是遭報應,只有在罪人仍然冥頑不靈、不願悔改時才能有這樣的期望。

第四,對罪人的恨必須伴隨著真實和超自然的仁愛,這種仁愛是真正地盼望人能得著至高的益處——永恆的快樂,所有人,包括那些你所恨惡的人,都有機會獲得這樣的益處。簡而言之,罪人若有機會蒙愛,對他的恨才可能是合理的(the sinner may lawfully be hated only when he is loved)。

節選自約翰 L. 麥肯齊(John L. McKenzie),「詩篇的默想(The Imprecations of the Psalter)」一文, American Ecclesiastical Review 111 (1944): 91. Cited in John N. Day, Crying for Justice: What the Psalms Teach Us About Mercy and Vengeance in an Age of Terrorism.


譯:STH;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Love the Sinner, Hate the Sin / Love the Sinner, Hate the Sinner

Justin Taylor(賈斯汀·泰勒)是十架之路出版社(Crossway)的高級副總裁,曾出版過多本書籍,同時他也是「兩界之間」(Between Two Worlds)與「福音派歷史學」(Evangelical History)這兩個博客的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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