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与工作 荆棘与蒺藜
在家工作也要保證一週40小時嗎?
2020-06-12
—— Greg Forster

編注:福音聯盟「荊棘與蒺藜」專欄旨在信仰,工作和經濟領域給出基於聖經的智慧忠告。如果您有關於如何在工作中榮耀神的問題,或在工作倫理上有困擾,歡迎來信:chinese@tgc.org


問題

我是個在家上班的知識工作者,這是一份全職工作,我同時還有三個年幼的孩子。我每週都極其努力投入40小時的工作時間,但有一天,我的朋友(她和我處於大概相同的情況)告訴了我她的日程安排。我很驚訝地發現,她並沒有每週做滿40小時的工作時間。但我知道她辦事效率高、工作也做得很好。我以爲全職工作就意味著每週要填滿40小時的工作時間,我的想法是不是太老套了?我如果沒有做滿是不是就是在欺騙我的僱主呢? 無論如何,對在家的知識工作者來說,什麼才算是一份全職工作呢?

思考

我覺得這就是個棘手的問題!出生於我這(老套)時代的人,都牢牢記得40 小時工作時間的規條,把它看爲不可違反的基本道德責任。一直有人這樣告訴我們:如果你領取薪水,你就每週欠你的僱主整整40小時的工作時間。

但是在今天的文化中,我們不常聽說這樣的規定,不是嗎?這樣的道德變遷究竟從哪裡來呢?

聖經給予的勸勉

聖經清楚表明,我們需要在領取並支付薪水方面上都公平待人。然而,聖經並沒有列出僱傭合同裡的具體內容——多少工資換取多少工作量。比如在葡萄園工人的比喻中,我們就看到了僱主所發揮的自由裁定權。園主使用了自己的自由權,選擇慷慨地對待一些工人、所給予的報酬比他們應得的工資更高。其他工人埋怨說這是不公平的——如果有些人所獲得的工資超越他應得的工價,那每個人也應當如此。僱主斥責了他們不滿的嫉妒,而他雖然使用了友善的言語,但他的回覆仍然讓人感到不舒服(太20:13-15):

朋友,我不虧負你,你與我講定的不是一錢銀子麼?拿你的走罷!我給那後來的和給你一樣,這是我願意的。我的東西難道不可隨我的意思用麼?因爲我作好人,你就紅了眼麼?

當然,耶穌教導這比喻的目的是爲了提出一個關於神國度的要點。但這比喻仍然包含著一個關於經濟倫理的教訓。 如果耶穌告訴我們,神就像一個僱主,可以使用他的自由權來設定勞動合同中固有的條件(「我的東西不能隨我的意思用嗎?」)以表現慷慨,這就意味著工作合同的確擁有設立不同條款的自由。

這種自由是必須的,只有這樣福音才能在各種文化背景下傳播開來。從第一世紀的羅馬到第八世紀的中國,到第14世紀的法國,到第21世紀的馬拉維,神設計了教會在每個時間和地點忠實地跟隨耶穌。你不能對各種不同的經濟體實施一套單一的工資和價格控制。除了誠實談判、彼此善待等基本道德原則,以及結構性的公正之外,沒有一套適用的條款來指示什麼才構成公平的工作與工價交換。

歷史背景

每週工作 40 小時的規定是在工業革命期間發生於英國和美國一場社會運動的結果,當時的人們強烈抗議長時間的工廠工作。在那場運動中,工人與資本家最後達成了某種協商後的一致:每人每週要爲自己的工資工作 40 個小時,這後來就成了一種工作道德。就是說,僱主同意將工作周縮短至 40 小時,而工人的回報,就是同意每週確保自己工作40小時的工作倫理,勞工們對僱主的讓步表示滿意,沒有立即要求進一步縮短工作周。

既然一週工作時間可以縮短到40個小時,那麼就可以再次縮短,我是說那些有能力又有效率的員工就可以在少於40個小時的工作時間內完成僱主所要求的、有價值的工作成果,因此顯然也可以爲他們再次合法縮短工作時間 。換句話說,如果我們這些吹毛求疵的老古董,要譴責今天冒昧無知的年輕人沒有達到我們以爲的工作道德,那我們又如何能阻止 19 世紀的老古董前來譴責我們這些冒昧無知的年輕人,沒有達到他們以爲的、更嚴格的工作倫理呢?

既然文化如此多元,似乎道德界限就毫無必要了。在我們下這樣的結論之前,讓我們來看看聖經給了我們哪些限制。

清晰的期望

比起設定工作及工價的規矩,聖經反而專注于禁止僱主與員工的彼此欺騙或脅迫。君王及其它掌權的大人物斷不能濫用自己的勢力施壓於人民 「同意」 他們不願接受的條款(出5:6-11)。而當僱主及僱工達成要付出多少工作換取多少工價的協議後,雙方便必須交出自己所承諾的成果——準時、全面、毫無詭詐(箴12:24, 19:1, 20:23)。

爲什麼文化總是會建立人爲和簡單的規則(比如每週40小時工作時間)呢?這是爲了防止脅迫和詭詐。要注意,在葡萄園工人的比喻(太20)中,僱主和工人都熟悉於每天一錢銀子爲當日標準的工資。他們不需要每天談判一份新的合同。人人熟悉並意料中的事情,都有它們自己的文化規則,而如果你想改變他人意料中的工時,你就必須事先說清楚。

顯然的,在逐漸擴展的零工經濟之影響下,40 小時的工作規則似乎也不再實用了。但這使我們更負起責任,確保僱主和員工都清楚表達自己對彼此的期望。

在我看來,可能你和你的僱主都不清楚你的僱傭要求。協議到底是 「我們將爲您完成的工作產品 Y支付您 X」(不定時工作制合同——譯註),還是您是一個較傳統的受薪員工,在大家都熟悉的40小時工作週期待下被僱傭的呢?(標準工時制合同——譯註) 如果您不清楚,您其實應該弄清楚,您的僱主也應該弄清楚。

如果其它安排能更好地協調您和您僱主之間的合法利益,您甚至可能需要重新與僱主討論您的僱傭條款。請考慮向您的同行徵求意見。如果您本著誠意和善意做商議,您沒有理由不應該效仿箴言 31 章中那位婦女在經濟上的精明。她謹慎地以合理的價格,提供高質量的工作產品(箴31:31),但也確保自己換取很好的收益,因爲她必須滿足家庭的需要(箴 31:18)。 一個討神喜悅的談判,要致力於達成有利於每個人的雙贏局面。


譯:Lin;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Does a Remote Worker Have to Put in 40 Hours?

Greg Forster(格雷格·福斯特)博士畢業於耶魯大學,目前是三一國際大學的教授,也是多本書籍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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