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今天,許多即將步入婚姻的人,雖然跟教會沒有多少聯繫,卻仍然想耍舉行傳統的有牧師證婚的婚禮。假如你是牧師,這樣的人請你爲他們主持婚禮,你會怎樣回答?在這篇文章中,美南浸信會神學院的羅素·莫爾說「不」。如果您想了解另一種思路,請看迪帕克·瑞吉對這個問題的回應。】
在我事奉初期,我發現自己面臨一個難做的決定。一對即將結婚的男女請我爲他們主持婚禮,兩人都不是跟隨耶穌的基督徒。這種處境令人困惑,讓人進退兩難。因爲我想和他們繼續保持關係。好有機會向他們傳福音。
這對男女沒有因爲「信與不信同負一軛」而違背神的命令,假如是那樣,答案就很容易了。因爲聖經是把這作爲罪來禁止的。這兩位都是不信的。
婚姻是一個作爲創造命令賜給所有人的(創2:23-24)。非信徒結婚是件好事。這對他們本人, 對他們的兒女和整個社會都是好的。
於是,我給好幾個我認識的牧師打電話。其中一人告訴我,他實際上是來者不拒。爲一切提出請求的人主持婚禮。另一個人告訴我,他慣常地爲非信徒證婚,因爲他把這當作一個傳福音的途徑。結束這些通話之後,我感到很沮喪。在我看來,他們在輕視婚姻以及在這種場合傳福音的呼召。
我發觀,這個問題一直是年輕的教牧人最亟待回答的問題之一。福音牧者應該爲非基督徒主持婚禮嗎?
不!
首先,一位福音的牧者需要知道,他沒有個人權柄。牧師按立儀式並沒有神祕地把權柄授予一位傳道人或者牧師。牧師有正當權柄(來13:17),我也相信按立是合乎聖經的(提前3:1-7;提後1:6)。然而,這個權柄不是他自己的,而是福音的權柄。
在新約聖經中,教會成員結婚是教會團體的事(林前7章,弗5章)。而且,保羅告訴哥林多的教會說:「因爲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嗎?至於外人,有神審判他們。」(林前5:12-13)
對於非信徒,教會沒有權利通過教會懲戒迫使一對夫婦信守誓言,因爲他們不是教會成員。如果一個教會不能藉著門徒栽培和實施懲戒使一對夫婦信守誓言,那這個教會就沒有權利讓這些誓言成爲婚姻誓言。所以,就非信徒而言,政府官員完全合適爲他們證婚,因爲監督他們婚姻的是政府,而不是教會。
在我所聽說過的爲非信徒主持婚扎的牧師中,幾乎每個人都是爲了得到傳福音的機會才這樣做的。然而,我從來沒有見到過這一對非信徒夫妻,因爲有位牧師不管他們是否信基督都爲其主婚而歸向基督。我倒是認識幾對夫妻,他們信主,是因爲一位忠心的牧師在他們提出主持婚禮的請求時,出於愛心地跟他們說了不,並解釋了原因。
對許多年輕的牧師來說,這個問題歸根到底是個勇氣問題。如果家人和朋友期望你爲他們做主婚牧師你不能拒絕的話,你又怎能拒接要求受洗的非信徒?福音牧者的性格應該比我們許多人慣於看到的更爲剛直不阿,鐵面無私。
婚禮儀式是另一個我們不需要公務員的地方。我們需要的是福音的牧者,那些有勇氣該說是時就說是,該說不時就說不的人。
校/譯:改革宗經典出版社。原文發表於作者博客:Should a Minister Officiate at the Weddings of Unbeliev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