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与时事
同性民事「婚姻」的簡單解決方案
2022-12-16
—— Joe Carter

最近,大衛·弗倫奇(David French)在《爲什麼我再次改變了對法律和婚姻的看法》("Why I Changed My Mind About Law and Marriage, Again")一文中談到了婚姻問題,並且引發了一場激烈的辯論。弗倫奇本人是一位保守的福音派基督徒,他解釋了自己「在民事婚姻問題上的翻轉、翻轉、再翻轉」(重點爲原文所加)。

「我強調民事這個詞是因爲我對婚姻宗教性質的觀念沒有改變,」弗倫奇說。「婚姻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的終身盟約,在上帝面前立約,除了神的話語已經許可那些有限情況,否則不應當分開。」

毫不奇怪,弗倫奇的文章收到了相當大的反響。幾十篇文章、博文和推特都對他的觀念轉變進行了抨擊。雖然有些反應是出於對弗倫奇的個人厭惡(有些人甚至說他不是基督徒),但我認爲普遍的反應是因爲與他觀點相同的福音派基督徒給人帶來的困惑和挫敗感,而且和他一致的陣營規模正在擴大。

5月份進行的一項蓋洛普民意調查顯示,「對同性婚姻合法性的支持在大多數族群中都得到了穩定增長,甚至包括那些傳統上最抵制同性戀婚姻的人。」最後剩下的一個群體是那些聲稱自己每週都去教堂的美國人,他們還在堅守陣線。但即使在這個群體中,40%的人贊成這種「婚姻」,只有58%的人反對。我們中的許多人對此感到沮喪,因爲即使在與我們有共同信仰和價值觀的人中,持有我們這種立場的人也在節節敗退。

發表另一篇文章指出爲什麼弗倫奇和其他40%的基督徒都錯了,這不太可能扭轉輿論的潮流。不過,還是有一個很容易實現的解決方案,而且幾乎每個基督徒(以及大多數世俗美國人)都應該接受——但卻沒有人談論它。

婚姻法是一條五條腿的狗

不過,在我們討論解決方案之前,我們必須指出爲什麼同性民事婚姻是一個需要糾正的問題。正如許多人一直指出的那樣,基本問題是沒有也不可能有同性「婚姻」這樣的東西。即使對於民事婚姻來說也是如此。原因就在這裡。

亞伯拉罕·林肯喜歡問這樣一個問題:「如果你把狗的尾巴稱爲腿,那麼狗有幾條腿?」 「五條,」他的聽眾總是會回答。「不,」他會禮貌地回應,「正確的答案是四條。稱尾巴爲腿並不意味著它真是一條腿。」

就像林肯的聽眾們一樣,我們的許多同胞——包括許多基督徒——似乎陷入了改變定義會導致本質改變的觀念中。試圖改變婚姻的定義以包括同性結合的做法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許多人認爲,只要把這種關係稱爲「同性婚姻」,就會使它們成爲婚姻。然而,這種推理就像認爲把尾巴稱爲腿就會讓尾巴的本質改變一樣荒謬。

思考一下我們的「尾巴-腿」的例子中必須發生的變化。一隻狗的尾巴不能執行與它的腿相同的功能。它不能用它的尾巴來跑步、游泳或抓癢。爲了將這個詞用於這兩個部分,我們必須拋棄使尾巴與腿不同的所有品質。腿的新含義將要求我們排除任何形式上的差異(例如,我們不能再說在腿的末端可以找到一個爪子)或功能上的差異(例如,腿不一定用於站立)。換句話說,通過重新定義尾巴這個術語,我們並沒有使它在形式或功能上等同於腿;我們只是剝奪了腿這個術語以前的含義,使它成爲一個與「身體部分」一樣的通用術語。

重新定義婚姻的企圖也是如此。因爲婚姻需要男女結合的具體形式(創2:24),將這個詞應用於同性結合就改變了婚姻的概念和它的功能。

改變婚姻的定義以包括同性結合併沒有使「婚姻」這個詞更具包容性,而是讓它更具有排他性了——因爲它需要排除所有以前被認爲對婚姻制度至關重要的功能(例如,持久性、忠誠度和性互補)。

但這不是又回到了宗教議題上嗎?政府不能決定民事婚姻的標準嗎?是的,他們不能,因爲婚姻先於政治,也先於宗教。在任何正式的政府或宗教機構得到創建之前,它就由上帝建立了。

國家和教會都無權改變婚姻的基本性質,因爲這一制度既不是由教會或國家創造的,也不屬於教會或國家。由於教會、國家和婚姻這三個機構相互依存但又獨立存在,它們可以決定是否承認對方的合法性,但它們不能劃定對方的界限。

就這個方面而言,這種關係類似於民族國家。例如,美國政府可以決定「承認」以色列國,但它不能以收縮或擴大其邊界的方式重新定義這個國家。美國要麼承認以色列對自己的定義,要麼完全拒絕其合法性。

想像一下,如果美國政府試圖承認以色列是「任何陸地面積爲8550平方英里的地理區域」。這個定義肯定會包括以色列國,但它也會包括許多不是以色列的地區。改變定義並不會擴大「以色列」的真正含義。相反,它只會破壞美國政府的合法性,因爲這表明美國政府不可信,所做出的聲明都不符合事實。

改變婚姻的民事定義以包括同性戀結合,是重新定義現實的又一次嘗試。而現實總是得到最後的決定權。

路得的解決方案

對於那些圍繞同性婚姻的法律「虛構」定義來安排自己生活的同性戀夫婦,我們該怎麼辦呢?弗倫奇說:「我想讓同性戀夫婦享受與婚姻同等的法律保護,但不改變婚姻的法律定義。」這一直是一種可能性——現在也是。我們不需要試圖重新定義現實,不需要把尾巴叫做腿來實現這一目標。解決辦法是,而且一直是,推動「民事結合」(civial union)。

「民事結合」的問題——以及它們沒有得到保守派基督徒更廣泛認可的原因——是它們以前被宣傳爲認可同性伴侶,但它們排除了更值得法律承認的關係。

民事結合不應該被用來爲同性戀關係提供合法性,而應該完全取消性別歧視,向任何兩個希望建立一種被稱爲相互受益合同關係的成年人開放。

我們這種民事結合的模式來自一個最不可能的來源:《路得記》。

在路得記的敘事中,路得對她的婆婆拿俄米表現出驚人的奉獻精神。在饑荒時期,路得剛剛喪偶並試圖活下去,她卻選擇了留在拿俄米身邊,儘管這意味著她幾乎肯定會在貧困中度過餘生,並最終孤獨地死去。這樣的愛和憐憫是如此引人注目,以至於一些現代讀者居然認爲這種關係一定是處於性吸引的(這是我們這個時代的悲哀,居然把所有同性之間的友誼和親密都看爲有潛在的性動機)。

但是,如果路得和拿俄米生活在現代的美國會怎樣?他們是否能夠保持對彼此的承諾,而不受到只承認受撫養人、監護人和配偶——包括同性「配偶」——的法律阻礙?法律很可能在某些情況下爲他們提供平等保護,但在迷宮般的規則和條例下,他們怎麼會知道什麼適用呢?

由於奧伯吉費爾(Obergefell)案裁決,美國對擁有結婚證書的同性戀夫婦給予了特別的優待,但卻拒絕爲類似路得和拿俄米這樣的家庭關係提供類似的法律保護,或使之複雜化。任何年輕的同性戀者都可以與一個年長的人建立民事結合,以爲他們的性關係獲得保護。但一個侄子卻不能與他的殘疾叔叔簽訂類似的合同,以簡化他提供照顧的能力。

值得恢復的老想法

這個解決方案並不是一個新想法,也不是一個激進的改變。

2006年,科羅拉多州審議一種被稱爲「互惠受益人合同」(reciprocal-beneficiary contracts)的去性別民事結合形式時,「愛家行動」(Focus on the Family Action)問題分析主任凱莉·哥頓·厄爾(Carrie Gordon Earll)就認爲,該法案只是簡化了科羅拉多州法律已經允許的安排。

這些是人們已經可以擁有的合同協議。我們談論的是委託書、醫療決策、死後遺囑和財產將如何處理。這個法案所做的只是說。如果你需要與一個你在法律上不能結婚的人建立這些合同關係,你可以通過向縣書記員提交的公證合同來做到這一點,而不需要向律師支付數千美元的個人合同——會有一個打包的合同提供給你。

當時,厄爾和「愛家行動」受到了許多保守派基督徒同行的批評,因爲他們擔心這項立法會幫助同性戀伴侶關係正常化。16年前,這是一個合理的擔憂,當時許多同性戀權利活動家勉強地認爲民事結合是通向全面承認同性婚姻道路上的必要途徑。但隨後最高法院的決定——從推翻《婚姻保護法》的決定開始——使得這樣一個過渡期變得沒有必要。

去性別化的民事結合制度將減輕像弗倫奇這樣的人的擔憂,他們希望允許民事「婚姻」中的同性戀伴侶享受他們目前獲得的福利。這也將解決他所涉及的另一個問題:「我想讓同性伴侶享受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共同建立生活,而不建立一個法律上層建築,撕裂宗教自由,而宗教自由對共和國的健康和無數美國人生活的繁榮是不可缺少的。」

去性別化的民事結合不會像同性婚姻那樣對宗教自由構成威脅,以後也不會。但更重要的是,它將保持政府的目的,即承認給我們的社會帶來穩定的安排,而不認可不道德的性行爲。

作爲一個社會,我們應該質疑爲什麼我們把社會和政府福利擴大到一個基於性行爲的群體,而把其他更有價值的無性結合排除在外。爲什麼允許街邊的女同性戀夫婦進行民事結合,而不允許住在隔壁的喪偶女兒和婆婆進行民事結合?

政府並沒有創造婚姻制度;它只是承認其價值。它沒有合法的權力來重新定義這個術語,使其更多地包含性和數字的變化。婚姻應該保留給一個丈夫和一個妻子的親密、排他、性互補的關係。

同樣,政府也不創造兩個成年人同意互相照顧的關係。但是,當剝離任何性的內涵,並保留爲兩人的、依賴性的、分享承諾的關係時,國家應該承認它們的價值,並讓現代的路變得更容易,而不是更艱難。


譯:DeepL;校:SMH。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Simple Solution to Same-Sex Civil 'Marriage'.

Joe Carter(喬·卡特)是福音聯盟的編輯,同時也在弗吉尼亞州阿靈頓(Arlington, Virginia)的麥克林聖經教會(McLean Bible Church)擔任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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