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与神学
聖經中有關離婚和再婚的教導都有哪些?
2019-10-08
—— Paul Carter

沒有什麼比離婚和再婚這個話題更需要牧養敏銳度了。一旦出錯,可能引起嚴重後果,使陷入虐待和不安全關係中的姐妹有無法擺脫困境的絕望;又可能會使基督的名因此蒙羞。牧師和長老有責任了解聖經的觀點,並以此來教導、輔導、帶領、糾正和規範神的百姓。

與此相關的關鍵經文:

在教會中建立有關離婚和再婚的聖經立場與政策時,牧師和長老們應以《馬太福音》19章的相關教導爲出發點,請看19:3-9:

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爲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爲什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耶穌說:「摩西因爲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爲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

針對我們的主題,該段經文的關鍵詞是希臘文「porneaESV版聖經翻譯爲「sexual immorality」,也就是「淫亂」。這個詞有一系列的含義,但幾乎可以肯定的是它指《利未記》18:20-24中神的律法詳細列舉的、被禁止的性行爲:

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它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另外,也考慮利未記20:10-21所說的: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與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與兒婦同房的,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他們行了逆倫的事,罪要歸到他們身上。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人若與獸淫合,總要治死他,也要殺那獸。人若娶他的姐妹,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彼此見了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

透過經文中的pornea一詞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就是耶穌認爲若有一方發生通姦、同性戀、亂倫、獸交都可以作爲離婚的合理理由。

此外,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7章又增加了另外一個理由,請看7:12-16:

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因爲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開,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到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

聖經把信仰的不同而導致的離棄也視爲離婚的合理理由。

總結聖經中的離婚觀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大膽的說跟隨基督的人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離婚(以妻子爲例,反之亦然——譯註):

  1. 她的丈夫跟別人的妻子通姦
  2. 她的丈夫跟一位男性發生了性行爲
  3. 她的丈夫跟動物發生了性行爲
  4. 她的丈夫跟自己的親屬發生了性行爲
  5. 她的丈夫因著她跟隨基督的緣故而不願繼續婚姻

以上五種情況下,跟隨基督的妻子可以離婚。

遭受家暴該怎麼辦?

聖經沒有把遭受家庭暴力(此處指身體上受到暴力對待——譯註)作爲離婚的理由,但聖經中有多處經文可以幫助牧者,長老,輔導人員或朋友對受到虐待的肢體提供輔導。首先要指明家庭暴力是罪,聖經教導基督的門徒要「追求公義、敬虔、信心、愛心、忍耐、溫柔」。(提前6:11)

聖經教導丈夫們說「你們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軟弱,與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所以要敬重她。這樣,便叫你們的禱告沒有阻礙。」(彼前3:7)

聖經命令所有基督的門徒在跟他人交往時要溫柔,也教導丈夫們要理解自己的妻子,敬重自己的妻子,所以任何身體、精神、言語、肉體上的虐待和暴力都是不允許的。

牧者,長老和輔導員必須向會眾指出:家庭暴力,尤其身體上的施虐是犯罪。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聖經提到要停止施暴者在教會中的帶領和公開服事。保羅在《提摩太前書》3:1-4這樣說:

人若想要得監督的職分,就是羨慕善工。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有節制;不因酒滋事,不打人,只要溫和,不爭競,不貪財。

希臘原文是「not a plektes」,就是不暴力的人。因此,毆打妻子的男性應被免除教會長老的職分。大多數人都同意成爲長老的資格就是他是一個真正的基督徒。因此保羅認定長老候選人必須是真正重生得救的人,並且他們正在逐漸成長,顯出耶穌基督的生命和樣式。

也就是說真正重生、聖潔的基督徒是不會毆打自己的妻子的。因此,身體虐待是罪,並且要免去施暴者在教會中的帶領和事奉。

施暴同時也違背了法律。

被丈夫(反之亦然)施暴的基督徒應該馬上做兩件事。第一,打電話報警。聖經說掌權的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羅13:4)

聖經說神給政府權力來抑制邪惡,懲罰惡者,所以如果妻子受到丈夫的毆打,應該打電話報警。神給予警察槍支,電棍,手銬來保護弱者。妻子應該合理利用這些供應。神授權政府官員抑制邪惡,懲罰惡者。教會不要攔阻神給政府的授權。

第二,受到虐待的姊妹應該打電話告訴教會的牧者和長老。如果她的丈夫也是這個教會的成員,那麼他應該馬上進入教會紀律的程序。如果他最終仍不悔改,就要被除名。從教會除名意味著教會不再承認他基督徒的身份。教會不是使他成爲非基督徒,而是宣稱這間教會不再相信他是真正重生得救的基督徒。

這樣,從教會的角度來看,這位遭受家暴的姊妹其實是嫁給了一個非基督徒,這就意味著上面可以離婚的幾種情況中第五條可以應用在這一情況下。

合理離婚的人能再婚嗎?

在前述聖經許可的離婚情況下,被離棄的一方可以再婚。這就是「休書」的作用——他/她可以再婚。因此,如果離婚的情況符合聖經的描述,那麼理論上被離棄的一方可以再婚。《馬太福音》5章31至32節中耶穌這樣說:

「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爲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

耶穌在這段經文中指出如果不是因著合理的原因離婚,那麼再婚也是不合理的;反之如果離婚的原因是合理的,那麼再婚也是合理的(耶穌再次使用了pornea,「淫亂」這個詞)。

同樣,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7章指出如果不信的一方要離棄跟隨基督的配偶,不願意繼續委身婚姻,那麼跟隨基督的一方就可以允許另外一方的離去。在這種情況下,跟隨基督的一方就不受約束,可以再婚。柱石註釋系列的《哥林多前書》7章註釋非常地清楚的指出這一點:

不再受約束是指有再婚的自由。因斯頓·布魯爾(Instone Brewer)解釋說:「在這個語境中,對於自由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再婚的自由。猶太人和多數希臘羅馬人的休書上都寫有『你有隨己意嫁他人的自由』或意思相近的字眼。

如果基督徒遵從聖經中關於離婚的教導,就可以再婚,但只能嫁這在主裡面的人。(林前7:39)

上述情況是否一定要離婚?

當然不是。

法利賽人認爲聖經要求和命令離婚,但是耶穌歸正了他們的觀點。《馬太福音》19章7節法利賽人挑戰耶穌說:「摩西爲什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太19:7)

耶穌糾正他們說:「摩西因爲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太19:8)

聖經沒有命令人在哪些情況下必須離婚,但是它允許,規範和限制離婚。聖經因著人內心剛硬,允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離婚。心硬導致人們一再持續的犯罪,心硬使我們難以原諒他人。但是成爲基督徒就得著一顆新心,一顆柔軟,被聖靈充滿的心。這樣的心在耶穌基督的引導下有能力做出改變,有能力原諒那些得罪我們的弟兄或姐妹,哪怕那些得罪令我們心碎。

因此,對兩個真正重生得救的基督徒來說,沒有任何理由離婚。因爲因著神的恩典,他們會悔改,會原諒。

但是如果配偶自稱基督徒,卻沒有真正重生。他們因著心硬,在婚姻裡有持續的性犯罪,或者不願意繼續委身自己重生的配偶,那麼她就不再受約束,有再婚的自由。我們因此將感謝歸給神。


譯:Kari Gao;校:JFX。原文刊載於加拿大福音聯盟網站:What the Bible Teaches about Divorce and Remarriage

Paul Carter(保羅·卡特)是加拿大安大略省奧裡利亞房角石浸信會的主任牧師。他神學畢業於麥克馬斯特神學院(McMaster Divinity College),現在也同時擔任加拿大福音聯盟的執行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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