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生活
你的基督徒自由可能會是一種罪
2018-12-22
—— Timothy W. Massaro

當一些問題涉及到愛心與智慧的平衡時,我們很難知道一個清晰的答案。當談到很多人都不同意的議題時,我們該怎麼做?如果一個行爲或習慣沒有在聖經裡面被明確地定罪或被明確地讚許時(例如喝酒、抽菸或支持哪個政黨),這樣的話題就會被歸類爲基督徒的自由。

然而,我們怎麼知道我們是否越過了自由的「底線」?喝酒或吃肉在神面前會變成錯事嗎?聖經以一貫的宗旨提供了可行的思考方式——愛神和彼此相愛。愛是基督信仰最基本的表現。歸根究底,如果一個人所做的不是合乎愛、與本身是愛的神一致,那就是罪了。我們被呼召讓愛在心中作爲特定目標來主導我們的決定。

在討論我們基督徒的自由和我們在基督裡的自由之後,保羅寫下哥林多前書13章偉大的「愛的篇章」(林前13:1~3):

我若能說萬人的方言,並天使的話語,卻沒有愛,我就成了鳴的鑼,響的鈸一般。我若有先知講道之能,也明白各樣的奧祕,各樣的知識,而且有全備的信,叫我能夠移山,卻沒有愛,我就算不得什麼。我若將所有的賙濟窮人,又捨己身叫人焚燒,卻沒有愛,仍然與我無益。

即使在一個自由和需要智慧的問題上仍然有一個主要的原則或目的:「但命令的總歸就是愛;這愛是從清潔的心和無虧的良心,無僞的信心生出來的。」(提前1:5),這一原則必須指導一切,即使是在基督徒的自由上也是一樣。

我們最愛誰?

第一,基督徒需要認識到,所有的人類都是爲愛而存在的。基督自己就聲明:總結神對我們生命旨意的最大誡命,就是吩咐我們愛神和愛我們的鄰舍如同自己(太22章)。這是我們的特性,這就是成爲人的意義。

第二,我們根據什麼是我們最愛的來採取行動或看待事物,如果我們愛的是神,我們的官能(我們的意志和情感)應該隨著愛所對準的目標,這對於我們的鄰舍和我們自己來說都是如此。

在我們這個時代,我們很容易就根據個人權利和我們自己的感受如何來看待一切,我們把現代的個人主義灌輸到基督徒自由的範疇裡去。

當我們審視智慧和基督徒自由的問題時,我們經常根據「這對我有好處嗎?」或是「這是否有助於提升我在他人眼中的形像?」的實際層面來考量。我們時常把個人的權利看爲我們只要活著就不能沒有的東西。我們放棄某個個人權利的唯一可能性是這個權利對我們來說太微不足道了。

但如果這權利是關乎某件事讓我們感覺有多好,我們就誤以爲以特定的方式去做就不會有傷害。畢竟,神希望我們能幸福,對吧?實際上,我們的幸福與神息息相關,也與他人的安樂息息相關。

第三,我們必須明白,我們是根據我們所認爲的最高利益來形塑我們的生活的。遵守神、其他的人和自己心中所想的指令,都會產生不同的影響。如果我們把自己放在中心的位置,那麼無論會不會傷害別人都會濫用神美好的恩賜。

自由是爲了他人

根據保羅的說法,自由本身不是目的。相反地,造就那些在我們身旁的人才是人類存在的真正目的。愛神愛人必須成爲智慧和自由的中心,才能通過保羅的考試(林前8:11~13)。愛會影響一切,愛主導著我們整體的存在。那麼,問題就是:誰指引著我們的愛。

正如艾胥利博士(Ashley Null)曾經寫道:「心中所愛的,意志會抉擇,而頭腦就辯護。」問題不在於我們是否會讓愛指引我們。我們時常選擇我們最愛的東西,問題是我們的愛和自由會指向的終點是什麼。我們會將我們的愛和自由指向我們自己,還是指向其他對象?我們的行爲和思想是跟著內心所指向的任何目標,我們必須將我們的內心、頭腦和行爲都對準他人的好處,他們在神面前的興盛。

如同約翰加爾文提醒我們的,我們必須負責任地、慈愛地運用我們的自由(基督教要義,3.19.12)):

「沒有比這更清楚的原則:我們應當使用自由來造就鄰舍,但若我們的自由對鄰舍毫無幫助,我們就應節制這自由。」

因此,我們必須問的是,什麼是我們行爲的意圖或目的。我們主要是要把它們帶去哪裡?當我們做某件事,是要表達什麼樣的目的、用途或生活願景呢?這樣的行爲是促進他人的益處和增加神的榮耀嗎?如果我們發現自己處於上述的中心位置,那麼這個行爲就不是愛,所以也不是有智慧的。當我們沒有想到神和其他的人,即使是基督徒的自由也會很容易陷入罪裡。歸根究底,自由就是一再地正確地愛神和愛人的自由。


譯:楊忠道;校:謝昉。原文刊載於「基督教核心」網站:When Your Christian Liberty Becomes a Sin

Timothy W. Massaro(提摩太·馬薩羅)是「基督教核心」和很多事工的專欄作家,同時負責聖地亞哥復活長老會(Resurrection PCA)的教育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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