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注:本文爲作者系列文章的第六篇,歡迎閱讀(1)對《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的解讀,(2)起初的奧祕,(3)聖約群體的聖潔,(4)所羅門和埃及太太,(5)《舊約》裡有特例?
討論《新約》前,很有必要先聊聊新舊約的聯繫性。因爲有不少人會認爲在《新約》裡,許多事情隨著基督的到來都更新了,所以《舊約》說不能作的事,《新約》時代不見得就不能做。你看律法不都廢除了嗎?那同樣《申命記》七章不可嫁娶外邦人的律法今天也就不適用了。
首先要強調的一點是《新約》聖經,乃至基督自己,都不是要廢除《舊約》聖經。否則基督就不會說「天地都要廢去,但是神的話語一點一劃都不能被廢去。」基督來是成全而非廢除律法,就好比一個人說「我的生命完全了」,他的意思絕不是「我的人生廢了」。
號稱普林斯頓神學院最後一個保守派神學大師的霍志恆(Geerhardus Vos),他的視角對我們理解這點很有幫助,他把《舊約》的發展比喻成埋在地裡的種子發芽、不斷成長成爲樹的過程,而《新約》則是這棵樹長成並結出果實來。所以,第一,這棵樹成全了,而不是廢掉了換了一棵樹;第二,這棵樹及其果實看起來和最初的種子外貌顏色都不同,可是本質上是一樣的,也是一脈相承的。
因此,《新約》和《舊約》雖然有不同,但它們之間的不同是對同一真理的不同呈現,而不是《新約》推翻了《舊約》。因此,威敏信條第七章在論到聖約的時候,認爲《舊約》和《新約》是對恩典之約在律法時代和福音時代的不同執行方式,而不認爲這是兩個約。
照此理解,《舊約》所立定的律例,如果在《新約》沒有被明說在基督裡已經成全的(諸如那些節期、禮儀等),那麼就當繼續沿用。況且,《新約》非但沒有廢止信與不信通婚的禁令,反倒十分明確地表達出來。
許多人喜歡用「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那段經文來探討這個問題。但實際上,比那段更直接教導的是《哥林多前書》7 章講到寡婦再婚的問題:
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7:39)
寡婦本來就不容易嫁人,至少比今天的大齡未婚男女找對象要難些吧,但保羅還說要讓她們一定要嫁在主裡的人。保羅並不是說最好嫁在主裡的人,保羅說你「只要」——「只能」嫁在主裡的人——這是一個限定狀語。
寡婦們也許會說「保羅你真是站著說話不腰疼啊,你知道我們這種情況有多困難嗎?面對社會家庭壓力有多大嗎?」可是保羅卻說「然而照我的意見,倘若她能守節,就更有福了。」他自己也是用獨身的狀態來服事神,所以他並不是站著說話不腰疼。
我們或許要去思考的另一個問題是,在許多「恨嫁」或「恨娶」心態背後,有多少將婚姻偶像化的成分在?似乎婚姻能夠代替神來解決自己所面對的一切壓力和試探。然而保羅在之前的經文卻說道(林前 7:29-31):
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樂的,要像不快樂;置買的,要像無有所得;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爲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
從普遍意義上而言,我們都是「恨嫁」的人,我們都想要用其他東西代替福音來滿足我們,所以保羅用福音裡的末世觀來輔導我們。
當然經典經文《哥林多後書》6:14 不能不提。許多人試圖想要用這段經文的背景來反駁,說保羅在上下文裡並不是在說男女婚嫁的事情,而是在勉勵哥林多信徒要與他們周圍的社會文化和異教人群區別開來。
因爲哥林多人受到的最大誘惑之一就是要回到異教文化裡面去,否則他們的社會地位和商業機會等等就會不保。所以保羅是在叫哥林多信徒不要和異教徒相交,不要再進他們的偶像廟宇參與祭祀活動然後做生意。
完全同意!這是正確的解經!然而,卻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我們不用進行高尖端的辯論,只需要做一個簡單推論:如果保羅要求哥林多信徒都不能跟當地的異教徒做生意/相交——這種夥伴關係充其量只算是一種貿易往來或社交,那麼你認爲他會同意信徒跟異教徒進入人類關係裡最深度的相交——進入婚姻嗎?
這段經文並沒結束,保羅接著還用了一連串的排比句來進行修辭(林後 6:14b-16a):
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基督和彼列(撒但)有什麼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什麼相干呢? 神的殿和偶像有什麼相同呢?
多年前有位弟兄談起這段經文時,他換了一個視角來思考這個問題。
他說:「如果我們認爲嫁娶不信的人是可以的,那麼保羅的這段話就可以理所當然地改成:『你們和不信的原是相配的,可以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是有相交的。光明和黑暗是相通的。基督和彼列是相和的。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是相干的。神的殿就是偶像。』」
我不想措辭這麼激烈,但是聖經的措辭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