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分类与方法论
聖公會神學
2025-07-09
—— Gerald Bray

定義

儘管當今聖公會神學受到盎格魯大公主義和神學自由主義等多種思潮的影響,但從歷史上看,聖公會神學主要發源于于英國宗教改革時期形成的新教文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三十九條信綱》(the Thirty-nine Articles)《講道集》(the Homilies)和《公禱書》(the Book of Common Prayer)。

概述

聖公會神學的歷史根基在於英國宗教改革時期形成的一系列文獻,其中尤爲重要的是《三十九條信綱》《講道集》和《公禱書》。這一新興教會團體的主要奠基人是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馬斯·克萊默(Thomas Cranmer),他原是英國天主教徒,後來深受路德思想的影響。克萊默編撰的聖公會神學最基礎文獻是《三十九條信綱》,該文獻被視爲改教後教會的全面教義體系,自 1571 年確立以來一直未有變動。聖公會內部發展的一個重大變化是盎格魯-大公主義(Anglo-Catholicism)的興起,這一運動試圖與他們所重建的宗教改革前教會保持更多一致性,反對他們眼中的「新教創新」。與此同時,聖公會也面臨廣泛的神學自由主義挑戰,難以在其四十個自治教省之間建立共同的紀律規範。聖公會能否重新圍繞宗教改革教義團結起來,還是會分解爲各自獨立的部分,目前仍難以定論。


基礎

聖公會神學植根於英國宗教改革的特殊歷史背景。當亨利八世(Henry VIII,1509-1547)於 1534 年與羅馬教會決裂時,他創建了一個「新教」教會,但其中卻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新教基督徒。當時只有少數英國人熟悉馬丁·路德的教導,很少有人理解他深層的神學動機。亨利八世曾派遣使團前往維滕堡與路德宗派結盟,對抗羅馬教廷,在這個過程中,一些路德派思想被引入英國。但真正的宗教改革要等到他九歲的兒子愛德華六世(Edward VI,1547-1553 年在位)即位後才得以展開。這場改革的核心人物是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馬斯·克萊默(1489-1556),他深受路德宗影響,思想日漸傾向新教。作爲小國王的攝政委員會成員,克萊默獲得了管理教會的實權,這才能夠大刀闊斧地推行改革。

當時普通民眾對宗教知之甚少,克萊默不得不採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來傳播新教思想。他首先在 1547 年出版了《講道集》,系統闡述了「唯獨聖經」和「因信稱義」這兩大路德宗核心教義。本來還計劃出版第二部《講道集》,結果拖到 1563 年才問世。接著在 1549 年推出了《公禱書》,後來又在 1552 年進行了更激進的修訂。不久後,《禮文》(Ordinal)也頒佈實施,並作爲附錄收入《公禱書》,其中詳細規定了主教、牧師和執事各自的職責。1553 年,克萊默起草了《四十二條信綱》(Forty-two Articles of Religion),後來經過修訂成爲現在眾所周知的《三十九條信綱》。同年他還制定了一部教會紀律手冊,雖然沒能通過,但後世經常把它當作英國國教的重要文獻來引用。

這些文獻構成了經典聖公會神學的核心體系。其中《三十九條信綱》是最基礎的教義文件,《講道集》是對信綱的詳細闡釋,而最終在 1662 年定稿的《公禱書》則展現了這些教義在教會日常活動中的具體實踐。很多聖公會信徒誤以爲《公禱書》才是教義的主要來源,其實正好相反——它是根據信綱和講道集的教導編寫而成的。

1571 年到 1604 年間,聖公會陸續頒佈了一些教規條例,形成了經典教規彙編。不過這些條例的地位始終比不上前面提到的那些核心文獻。直到今天,聖公會信徒都沒能建立起一套普世聖公宗(Anglican Communion)都認可的教會管理制度,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他們。

《三十九條信綱》的教義

《三十九條信綱》在形式上並沒有明確劃分章節,但仔細研讀就會發現,其內在邏輯嚴謹,自成體系。開篇的八條信綱具有「大公性」特徵,其所確認的教義被撰寫者視爲古老而普世的真理。前五條專門論述神與三位一體的各個位格,其神學立場與迦克墩會議確立的教義一脈相承,既符合羅馬天主教的傳統,也與新教主要宗派保持一致。其中第五條明確主張聖靈「從父和子而出」(filioque)——這一觀點雖被東正教會拒絕,但早在 1439 年佛羅倫薩大公會議(Council of Florence)上就已確立,英格蘭聖公會只是沿襲了西方教會的一貫立場。

第六、第七條對聖經的地位和正典範圍作出界定,立場鮮明地體現了新教特徵。信綱明確採用耶柔米(Jerome)的聖經目錄(如第六條明確指出),將舊約中不屬希伯來舊約的經卷歸爲次經。這些所謂的「次經」或「第二正典」雖可用於屬靈造就,但不可作爲教義依據。第六條還特別申明:凡聖經未明載之事,皆不得強求信徒信受,更不可視爲得救之必需。非聖經的信仰和實踐並非被完全拒絕,但它們不能作爲核心教義教導或強加給教會。

第七條在肯定舊約價值的同時,以典型的改革宗方式將摩西律法細分爲禮儀律、民事律和道德律。其中前兩者因基督降臨而失效,唯道德律對教會仍具重要意義。第八條確認了三大古代信經(《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亞他那修信經》)的權威地位。前兩部信經至今仍是禮拜常用經文,而《亞他那修信經》雖在 1801 年遭美國聖公會棄用,但仍保留於《公禱書》之中,多數聖公會信徒仍視其爲權威文獻,儘管現今已鮮爲人知且罕有使用。

第 9 至 34 條明顯帶有新教特色,闡述了英國聖公會在 16 世紀神學爭論中所採取的立場,整體上體現了一種溫和的加爾文主義傾向。這些條文在加爾文在世時編寫,雖受其影響,卻未涉及後世加爾文主義的典型教義——既沒有提及雙重預定論、聖約神學,也未採納 1618-1619 年多特會議(Synod of Dort)制定的「五大要義」。雖然聖公會信徒中不乏持這些觀點者,但從一開始信綱就拒絕將其納入其中。.

第 9 至 18 條勾勒了一種救恩次序(ordo salutis),首先確認原罪教義,否定自由意志,繼而強調唯獨因信稱義,指出善行在稱義後的必要性(及稱義前的無效性),明確反對「靠行爲得恩典」的觀點,無論這些行爲多麼良善或數量多少。接著闡述基督的無罪性、人受洗後所犯之罪仍可得赦免,最後論及預定論(揀選說)以及唯獨在基督裡和通過基督才能得救的獨特性。這些觀點在新教中並無特別大的爭議,但它們明顯與羅馬天主教教導不同。關於預定的條文清晰地肯定了這一教義,但同時警告了不加區別地宣講它的危險,對那些未被揀選者的命運則隻字未提。

第 19 至 34 條論述了教會的教義,包括聖職(23-24, 32)和聖禮(25-31)。其中將教會定義爲「一群信眾的團體——在此群體中須正確宣講上帝純正之道,並妥善施行聖禮」,但同時承認歷史上每個教會都曾有過錯謬。這種定義暗示著傾向於認同「無形教會」的理念,即真正的教會不應與任何特定機構畫等號。不過這些條款又似乎默認英格蘭聖公會已成功達到了這些要求。條文承認教會有權制定禮儀規範並裁決信仰問題,前提是其決定不違背聖經的教導。

第 21 條指出,普世大公會議必須經由世俗政權召集才能召開,並強調此類會議也可能做出錯誤決議。如今大多數聖公會信徒雖認同教會會議無需世俗統治者批准即可召開,但「教會可能犯錯」這一理念仍是聖公會教義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 22 條明確否定煉獄的存在,並駁斥羅馬教會其他敗壞的做法。第 23 條規定,聖職人員必須經過教會權威機構的正式呼召與按立,但並未具體說明這些權威機構是誰,也未明確涉及哪些聖職等級。第 24 條要求公開禮拜必須使用會眾能夠理解的語言,但並未硬性規定必須使用敬拜者的母語。

第 25 條明確區分了兩大福音聖禮(即洗禮與聖餐禮),並予以保留;同時駁斥了其他五種所謂的聖禮(如婚禮等),認爲它們要麼是對新約聖經的誤讀,要麼只是人生階段的儀式(如婚禮),雖本身有效,但不具備聖禮性質。聖禮必須正確施行,並以虔敬之心領受才有效,但聖職人員的不稱職並不會使聖禮失效。不稱職的聖職人員應當受到懲戒,但只要信徒以正確方式領受,他們所施行的聖禮仍然有效。這些條款在聖禮的客觀效力與信徒的虔敬領受之間取得了平衡。

洗禮是重生的象徵、罪得赦免的標記、成爲上帝兒女的印證,也是加入教會的儀式,但這些恩典並非自動生效。1850 年「戈勒姆案判決」(Gorham Judgment)裁定,英格蘭聖公會並不教導「洗禮重生論」,這一立場至今仍是聖公會的標準教義。雖然嬰兒洗在神學上未作特別辯護,但仍被保留爲「最符合」基督教導的實踐。《公禱書》明確表示,教會期望所有新生兒都接受洗禮並在信仰中成長,但禮儀本身並不能保證他們的得救。

聖餐禮(Holy Communion),又稱主餐(the Lord’s Supper),是基督徒相愛的象徵,但更重要的是紀念基督爲救贖我們而受死。條文堅決否定聖餐變體教義(transubstantiation),強調唯有憑信心以屬天、屬靈的方式領受基督。既拒絕羅馬天主教與聖餐變體教義相關的儀式,也不認同路德宗認爲未信者在領受祝聖後的餅酒時也分領基督的觀點。聖餐必須同時提供餅和酒給所有信徒,它絕非基督犧牲的延伸或重複,因爲基督的犧牲在十字架上已一次性地完成。

第 32 條規定已按立的聖職人員可自行決定是否結婚;第 33 條要求被革除教籍者須經正式與教會和好後方可重返教會。最後,第 34 條允許各國教會在不違反聖經原則下制定各自的敬拜傳統與禮儀模式,但賦予世俗政權在其管轄範圍內執行這些決定的權力。英格蘭教會承認外國教會可能採用完全不同的禮儀規範,但若其成員試圖將這些外來習俗引入本教會,則須受到懲戒。

第 35 至 37 條具有鮮明的聖公會特色。其中,第 35 條推薦使用《講道集》,第 36 條認可《禮文》,第 37 條則明確指出「羅馬主教」(即教皇)在英格蘭沒有管轄權,同時申明世俗政府有權對重罪判處死刑,基督徒也可合法服兵役。第 38 至 39 條是針對激進再洗禮派的補充條款:第 38 條捍衛信徒擁有私有財產的權利,第 39 條則規定在締結契約或法庭作證時,起誓具有合法性。

《三十九條信綱》爲改革後的英格蘭聖公會提供了完整的教義體系,自 1571 年定稿以來從未修改。雖歷經時代變遷,它們至今仍是所有正統聖公會神學的根基。

後續發展與爭議

19 世紀中葉之前,《三十九條信綱》的教義幾乎未受質疑。當時的爭論主要集中在教會紀律方面——所謂的清教徒主張嚴格遵循聖經教導及其他改革宗教會的實踐,而反對派則傾向於維護傳統禮儀,並支持國家有權按自身判斷來規範教會敬拜。這一共識在 1832 年後瓦解。隨著非聖公會信徒獲准進入議會,許多人開始追求更純粹的教會「屬靈」教義。這催生了盎格魯-大公主義的興起,該派別追溯宗教改革前的教會傳統,並抵制其所謂的「新教改革舉措」(Protestant innovations)。雖然盎格魯-大公主義是對教會歷史的一種想像性重構,並因此廣受批評,但它卻成功重塑了聖公會的自我定位:既作爲普世教會中具有大公性的分支,又如同東正教會般獨立於羅馬教廷管轄之外。

盎格魯-大公主義曾竭力抹除英國國教的宗教改革遺產。他們將 16 世紀法學家理查德·胡克(Richard Hooker, 1554-1600)重新發掘出來,奉爲聖公會真正的奠基人——只因胡克曾反對清教徒並主張遵從國教體制。該派還吸納了 17 至 18 世紀初幾乎所有反清教作家的思想,儘管這些人在教義上與清教徒同樣持新教立場。他們利用英國聖公會紀律鬆弛的特點,在禮儀上大膽革新:恢復神職人員的法衣,重拾諸多被其他新教徒視爲「羅馬天主教」的儀式——這些如今卻常被視作典型的「聖公會」傳統。

盎格魯-大公主義的最大成功在於他們堅持「歷史主教制」是聖公會的基礎,而這在之前並非如此。他們的意圖是使聖公會與羅馬天主教和東正教保持一致,同時與新教徒保持距離,這使得新教徒感到越來越疏遠。然而,天主教徒和東正教徒拒絕了他們的示好,現代基督教合一運動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這些問題。隨著越來越多的聖公會教會開始按立女性、允許非聖公會成員參加聖餐以及加入基督教合一項目(主要與其他新教徒一起),傳統的盎格魯-大公主義已經衰落。歷史研究已經揭穿了它關於早期聖公會的大多數說法,近年來,教會中較爲保守的群體對教會宗教改革信條作爲聖公會內部團結基礎的興趣有所復興。同時,聖公會也受到廣泛的神學自由主義的衝擊,並且無法建立確保構成它的四十個自治教省之間共同紀律的結構。問題在於,教會現在在神學問題上包含了在基督教世界其他地方前所未有的廣泛觀點,使「聖公會神學」這一術語幾乎失去了意義。聖公會信徒是否能夠重新圍繞宗教改革的教義團結起來,還是聖公會將分解爲其組成部分,仍有待觀察,這可以公正地被視爲我們這個時代尚未解答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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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MV;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Anglican Theology.

Gerald Bray (傑拉爾德·佈雷)是比森神學院(Beeson Divinity School)的研究教授,也是諾克斯神學院(Knox Theological Seminary)的歷史神學傑出教授,著作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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