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救的確據是每位在基督裡的真基督徒蒙神所賜之信心,使他們確知自己現今已蒙天父悅納,並且未來必蒙祂接納。
聖經一以貫之地見證所有在基督裡的人都有得救的確據。這確信首先奠基於神客觀的應許;其次奠基於聖靈的主觀工作,這既包括聖靈直接的見證,也包括透過歸信所結果子做出的間接見證。這確據並不否認警告的作用或懷疑的存在。
我們的神、主耶穌的父,不僅要拯救並赦免祂的百姓,還想要他們曉得並經歷他們的救恩,且滿懷信心地爲他們得了赦免而喜樂,藉此歸榮耀給神。
在世界各大宗教中,獨有聖經給出了關於得救確據的應許,這是基督徒的一項特權。遺憾的是,並非所有基督教傳統都認同這一點,有些甚至還對此明令禁止。[1] 雅各·丹尼(James Denny)正確地指出:「任何版本的基督教,其態度的試金石都在於它對『確據』的看法。」[2]
得救的確據絕不可與救恩本身混爲一談。一個人可能在基督裡得救了,卻沒有得救的確據。同樣,一個人可能擁有(自以爲的)得救確據,卻並未真正得救。
關於在基督裡的確據來源,《多特信經》(Canons of Dort, 1618–1619)與《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1646)給出了本質上相同的三個答案:
確據源於對神應許的信心
確據並非源於「積極思想的力量」,而是源於福音的大能。
對福音應許的信心或信靠在本質上就意味著確據。信靠這位信實上帝應許的一部分內容就是確信。信心是領受神的話語,「……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做成」(羅 4:21;參來 11:1-2)。
既然福音是神的福音(羅 1:1),那它就是可信的,因爲祂有大能施行拯救,信守祂的盟約話語(羅 3:3),祂絕不說謊(多 1:2;來 6:18)且永不改變(瑪 3:6)。既然福音應許是照著聖經所說的(林前 15:3-4),那麼它的確定性就是可能的,因爲聖經是神所默示的,因此就是無謬且可信的(提後 3:16-17;路 1:4;彼後 1:20)。
構建確據客觀根基的一個方式,就是掌握三個相互關聯的神學分類:1) 得兒子的名分;2) 與基督聯合;3) 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完全之工(Sufficient work)。
確據的應許是新約作者反覆強調的主題,可見於以下經文中:《約翰一書》5 章 13 節,《希伯來書》4 章 16 節,《哥林多前書》1 章 8 節,《彼得前書》1 章 4-5 節,《猶大書》1 章 24-25 節,尤其是《羅馬書》第 8 章。
確據也源於聖靈的見證,直接向基督徒的靈證明他們是神的兒女。
這是確據的兩個主觀根基之一也是一個次要根基。賜兒子名分的靈使基督徒能呼叫「阿爸,父」(羅 8:15),也直接向每一位基督徒見證了神是他們的父,他們是祂的兒女(羅 8:16)。正如巴刻所述:「這是對神父愛的一種直接且即時的感知,就像神直接、即時地對我們的靈魂說『我愛你』一般。」[4] 聖靈透過道作成這工。重要的是,聖靈向這些人自己的靈作見證,而與他人無關。因此,基督徒對他人救恩的確信程度,就無法達到對自己救恩的確信程度。
聖靈藉著歸信的果子和更新的生命,證明基督徒得了兒子的名分。
更新的生命可以作爲一個印記及確據的一個間接表現。例如:
改革宗神學家和清教徒一直發出警告:絕不可將救恩的根基與救恩的印記混淆,否則就會造成對靈魂的傷害。羅伯特·默里·麥琴(Robert Murray M』Cheyne)雖然承認自我省察的必要性,但也智慧地勸勉他的會眾:「每看自己一眼,就當看基督十眼。」[5]
我們該如何理解聖經中的警告與確據之間看上去明顯的張力?
聖經中確實有關於背道的警告(來 6:4-6;太 24:3-14)、關於自以爲得了神恩典的警告(林前 10:12)、關於不要以基督爲恥的警告(可 8:38)、關於口稱基督爲主卻不遵行天父旨意的警告(太 7:21-23)、關於沒有行爲之虛假信心的警告(雅 2:26)、關於被誘惑重回律法之下的警告(加 5:3-4)或行屬肉體之事(林前 6:9-10、13-15)的警告等等。其中許多警告都伴隨著審判日遭永恆棄絕的威脅。
新約也有許多起初在信心中,後來卻未能堅忍到底的例子,包括猶大、底馬、許米乃和亞力山大(提前 1:20)。此外,每個基督徒也都自己認識一些曾「求告主名」後來卻否認基督並背道的人。
那麼,這些清晰的警告是真的還是假設性的?換句話說,選民會跌倒失落嗎?
在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這一更廣泛張力之下,這個問題是其中的一個子集。在承認這在某種程度上是個奧祕的前提下,相容論(Divine compatibilism)的概念有助於維護這兩方面的真理。因此,當我們討論確據時,不可否認警告的分量及每個門徒都有努力堅忍的責任,因爲根據定義,真信心必然堅忍到底。然而,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也不可削弱應許的清晰度,即那些神所預知並揀選的人,就是祂要叫他們得榮耀的人(羅 8:29)。
相容論有助於避免兩方面的錯誤:一方面是「輕信主義」(easy believism)的詛咒,另一方面是因過度的自省而讓靈魂受折磨。卡森(D. A. Carson)有益地指出,關於背道的警告並非爲了廢除神的應許,而是爲了促進堅忍。[6] 神的應許不是爲了滋生冷漠,而是爲了激發熱心、感恩以及對神信實的頌讚。
從一個觀察者的角度來看,自稱是基督徒的人確實會跌倒背道。但從神和選民自身的角度來看,他們絕不會跌倒失落。
神所有的應許,包括那些對聖徒提出警告的應許,都是神的蒙恩之道用來保守祂百姓的穩妥。神的應許——包括教會紀律(林前 5:5)——該如何應用,這是一個教牧智慧的問題,因爲警告及被警告者在聖經中和生活中都處於各種不同的處境中。簡單對比《哥林多前書》1-4 章、《加拉太書》1-3 章和《希伯來書》6 章就能明白這一點。
有時,堅忍的呼召與蒙神保守的應許就如天衣無縫般契合。我們之所以蒙呼召要恐懼戰兢作成得救的工夫,是因爲「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裡運行,爲要成就他的美意」(腓 2:12-13)。
在教會歷史中
對確據神學的挑戰通常與對稱義和神主權恩典的錯誤認知有關。
在回應改革宗對福音確據的清晰教導時,羅馬天主教斷然宣稱:「沒有人能帶著不會出錯的信心確據知道自己已經得到了神的恩典。」[7] 天主教否認確據是因爲他們把稱義變成了一個隨時間推移可能因會致死的罪失喪的過程。簡而言之,(傳統的理解是)成聖先於稱義並最終成爲稱義的根基,因爲他們聲稱神不能在罪人仍是罪人的時候就稱他爲義。此外,除非有特殊啓示,否則那些聲稱確知自己是蒙揀選的人就該受到譴責。天主教重蹈了中世紀時期的錯誤——他們允許人出於信心盼望天堂,卻拒絕給人任何能會抵達那裡的確信。
如果說改革宗神學家關注的是確據的客觀根基,那麼清教徒關注的則是確據的主觀根基,當然這並不否認在各個時期都有人關注這兩個方面。不過,清教徒傾向於不將確據(現在的或未來的)視爲信心的本質或過度強調確據的主觀根基和次要根基,這會導致許多基督徒因高度自省而缺乏信心。確據從「……信心的一個方面變成了相信後的成就,從一項特權轉變爲一項義務……」[8]
18 世紀,衛斯理(Wesley)採納路德的主張,認爲確據是信心的本質,並強調聖靈作爲直接見證者的角色。然而,他將確據限制在「僅限於現今蒙神接納,但現在沒有對堅忍到底的確據。」[9]
更近期的「保羅新觀」(New Perspective on Paul)由於對稱義的觀點模棱兩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確據的根基。過去認爲稱義是關乎個人在審判之神面前的法庭及法律地位,在保羅新觀中,傳統的稱義觀在某種程度上讓位於將稱義視爲基於個人忠信而得到認同並蒙納入神盟約子民的身份。籠統地說,就是「靠恩典入門,靠行爲維持」。這樣的改變帶來了對個人信靠基督並因此個人得救的偏離,信心的完全確據也隨之有一定程度的喪失。[10]
懷疑與確據
確據並非某類從未質疑過信仰或從未懷疑過救恩的「精選基督徒」專屬領域。信心的反面不是懷疑,而是不信;每個基督徒心中都有一個懷疑的角落。「我信;但我信不足,求主幫助」在某種程度上是正常基督徒生活。加爾文認識到:「我們無法想像有任何確定性是不帶懷疑色彩的。」[11] 因此,《猶大書》22 節寫道:「有些人存疑心,你們要憐憫他們……」
懷疑可能由多種原因產生,包括:公然的悖逆、隱祕的罪、缺乏對神應許的知識、誤解苦難(來 12:7)、缺乏睡眠以及心理健康問題等。正確診斷懷疑和缺少確據的原因,是一個關鍵的教牧問題。
撒但是那大控告者,它將謊言包裹在半真半假的話中,目的是欺騙選民並劫持他們的信心。它是神百姓的仇敵,它的一個策略就是通過誣告弟兄來投擲懷疑的利箭,儘管在十字架上他自己已被解除武裝並蒙羞受辱(西 2:15)。正如畢克(Beeke)所說:「……如果撒但無法在順服上傷害我們,他就會在我們的安慰上傷害我們。」[12] 基督徒對確據的追求是一場屬靈爭戰(弗 6:12)。基督徒的防禦武裝本質上是由福音的不同元素組成的(真理、救恩、公義、平安等),並藉著禱告向自己宣講福音。對福音應許的信德藤牌是熄滅懷疑之火箭的方法(弗 6:16)。
信心的確據之所以重要,不僅因爲它爲基督徒提供了極大的安慰,更因爲它能激發喜樂的聖潔和對神無盡的讚美。
鐘馬田(Martyn-Lloyd Jones)強調了沒有掌握確據所面臨的風險:「我們都應當關注我們得救的確據,因爲如果我們缺乏確據,我們就缺乏喜樂;而如果我們缺乏喜樂,我們的生命質量可能會很差。」[13]
[1] Cardinal Robert Bellarmine (1542–1621)寫道:「新教異端中最大的異端就是確據。」
[2] J. I. Packer, 會議演講 『Sanctification and Assurance’ sermonaudio.com.
[3] J. I. Packer, Knowing God, (London: Hodder and Stoughton, 1975) 252.中譯參考:《認識神》,天道書樓出版社。
[4] J.I. Packer, 會議演講 「Assurance.」
[5] Andrew Bonar, ed., Memoir and Remains of the Rev. Robert Murray M`Cheyne (Edinburgh, 1894), 293. 中譯參考:《麥琴傳》,改革宗出版社。
[6] D. A. Carson, "Reflections on Christian Assurance," WTJ 54 (1992): 1-29, p25.
[7] 天特大會(Council of Trent),1547.8.
[8] A. N. S. Lane, 「Calvin’s Doctrine of Assurance,」 Vox Evangelica 11 (1979): 32-54, 53
[9] J.I. Packer, Knowing God, 251.中譯參考:《認識神》,天道書樓出版社。
[10] Bryan Chappell, 「An explanation of the New Perspective on Paul.」
[11] John Calvin, Institutes, 3.2.16, 17.中譯參考:《基督教要義》,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12] Joel R. Beeke, Knowing and Growing in Assurance of Faith, 116.中譯參考:《得救確據:如何知道自己真信了》,改革宗出版社。
[13] Martyn-Lloyd Jones, The Sons of God, Rom. 8:5-8, 16. 中譯參考:《神的兒女:羅馬書講解(卷七)》,美國麥種傳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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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As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