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紀律是糾正教會生活及成員生活中罪的過程。
教會紀律通常以私下和非正式的方式開始,只有在必要時才會發展到將整個教會牽涉進來。在最後、正式和公開的階段,教會紀律涉及取消某人的教會成員資質及參與主餐的權利。懲戒的目的始終是爲了救恩(林前 5:4)、保護其他的羊(第 6 節)和榮耀基督的名(第 1 節)。
「你明白聖經在這方面說得很清楚,對嗎?爲了別的女人而離開妻子是錯的。」
「我明白你的意思,但我想你不明白我們的婚姻有多艱難。我相信她更願意嫁給別人。她只會批評我。她從來不想有身體上的親密接觸,我們沒有愛的感覺已經很久了,哪怕我們曾經確實相愛過。而且,另一個女人是我的靈魂伴侶。我無法想像上帝會因爲我們遇到彼此的時間晚了幾年而讓我們錯過這一切。」
「我很遺憾這段婚姻一直很艱難。不過,你自稱是耶穌的追隨者,而耶穌永遠不會離開祂的新娘。你現在還能說你在跟隨耶穌嗎?你能說你是基督徒嗎?」
「我當然是基督徒!我沒有完美地跟隨祂。你做得完美嗎?是你一直教導我,我們因恩典而得救,而不是靠行爲得救。現在我覺得你有點論斷了。耶穌不是說過『讓沒有犯過罪的人先扔石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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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你也有過這樣的對話。我經歷的第一次公開教會紀律案例,就是從這樣一次私下談話開始的。我認識這位教會成員有一段時間了。我們會一起跑步,偶爾一起吃飯。有一天他在午餐時告訴我,他決定向自己最喜歡的罪投降。我們討論了聖經中跟這種罪相關的內容。他同意聖經明確反對這種罪,但他又說:「上帝告訴我這沒關係。」我回答說:「不,祂沒這樣說過。」但他心意已決。
幾天後,我帶來了另一位朋友與他面質。我們一起向這位教會成員提出了挑戰。他的回答不變。上帝說他的罪沒關係。
然後,我們讓教會的長老們參與進來;他們得到了同樣的答覆。
幾週後,長老們把情況告訴了會眾,並給了他們幾個月的時間爲這個人禱告,鼓勵他悔改。但他從未悔改。
令人傷心的是,兩個月後長老們帶領會眾投票決定,作爲懲戒,我們取消了這位男士的教會成員資質和參與主餐的權利。他被「逐出教會」,或者說被除名。
這整個過程稱爲教會紀律。什麼是教會紀律?就是糾正罪。
有時,懲戒過程是公開的,開始於大聲疾呼,比如教會通過新聞得知某個肢體犯了罪。通常情況下,它以私下和非正式的方式開始,只在必要時才會發展到將整個教會牽涉進來。在最後、正式和公開的階段,教會紀律包括取消教會成員的成員資質和參與主餐的權利。人們通常把這最後一步稱爲「逐出教會」(excommunication),或「除名」(ex-communion)。
紀律懲戒或逐出教會的這最後一步並不意味著教會將某人打入地獄。教會沒有這個權柄。最後一步甚至不意味著教會肯定地宣告某人不是基督徒。教會並不擁有聖靈所擁有的 X 光透視眼來透視一個人的靈魂。相反,最後一步只意味著教會不再確認一個人的信仰了。
畢竟,通過洗禮接受某人成爲教會成員就是確認他的信仰表白。就是說:「是的,我們相信喬是一個基督徒,我們會通過主餐確認定他在基督肢體中的成員資質。」(林前 10:17)。因此,懲戒的最後一步恰恰意味著相反的信息:「我們不再肯定喬的告白,因此我們取消他的成員資質。」
這意味著,教會紀律並不要求教會禁止某人參加每週的聚會,除非在合理的情況,比如他可能會在身體上傷害他人。每週的聚會通常向公眾開放,包括掛名的基督徒和非基督徒(見林前 14 )。因此,我所在教會的牧師會向會眾解釋,我們希望受到紀律懲戒的人繼續參加聚會,坐下聆聽上帝的話語。但我們也會解釋說,這個人不應該領主餐,也不應該視他爲當作我們中的一員。這意味著與他的個人關係必須改變。我們不應該再花閒暇時間在一起,比如一起看球。相反,任何在一起的時間都應該用來呼召他或她悔改。
教會紀律只有在教會確認耶穌不僅是救主,而且是主,祂不僅呼召我們要相信福音,而且還呼召我們要悔改並相信福音時才有意義。它在門訓的文化中運作得最好,在這種文化中,教會成員以彼此相愛的方式定期互相鼓勵,忠於福音。
第一步
前面我說過,教會紀律以私下和非正式的方式開始。耶穌告訴我們要這樣做:「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太 18:15)。有時,在面對弟兄姊妹的罪之前,你可能需要獲得牧師的建議。有時,你可能需要讓別人代表你去與罪惡面質,比如當一位姊妹面對一個有不當舉動的男性時感到不安全。但通常情況下,耶穌希望我們不要背後議論人,而要私下、安靜、直接、充滿愛地與罪面質。
假設你認爲教會成員喬對你撒了謊。最好的辦法是直接就這個撒謊的問題與喬談一談。不要指責他。相反,要做無罪推論,並提出問題。向他解釋你很難將他所說的話與事實匹配。然後給他解釋的機會。也許你理解錯了。
當然,在糾正罪時,你的動機必須始終是愛——不僅愛接受詢問的個人,也要愛其他教會成員、非基督徒鄰居,當然還有基督自己。
你要愛陷於罪中的人,希望能將他或她拯救出來。你愛教會的其他成員,不希望他們誤入歧途。你愛你的非基督徒鄰舍,希望你的教會能做出聖潔的見證。你愛基督,希望祂的子民能夠反映祂。
是否每個冒犯都需要這樣的面質?不一定。畢竟,「愛能遮掩許多的罪」(彼前 4:8)。但仍有許多罪需要這樣的面質。因此,我們需要智慧,即使現在,在這個早期階段。
第二步
如果第一次談話進展不順利,你仍然確信你的朋友在犯罪,那麼你可以再跟他談一兩次。但很快你就需要把事情推進到第二步。耶穌是這樣說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第 16 節)
在這裡,耶穌引用了古以色列的法庭原則(見申 19)。教會紀律不應屈服於暴民的正義。它需要適當的程序。在證明喬有罪之前,我們必須假定他是無辜的。你帶來的另外兩個人可能不同意你的觀點——認爲喬說了謊。他們可能會說你太挑剔了。
第三步
然而,假設他們同意你的看法,但喬仍然頑固不化。這就到了第三步。耶穌解釋「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第 17a 節)。這一步不必緊接著第二步進行。通常情況下,一群牧師和相關成員可能會花上幾個月的時間來尋求一個人的悔改,然後再告訴教會。第三步是最後的手段,只有在談話已經無用,犯罪的人拒不悔改的情況下才會採取。
通常情況下,從整體上監督會眾的牧師或長老是帶領這一過程的最佳人選。他們也應該聽從耶穌關於兩三個見證人的指示。這意味著,他們絕不能站在會眾面前,只憑「最佳猜測」或對一個人內心的解讀。相反,他們應該只帶著每個人都同意的事實——每個人都同意,也許除了那個沒有悔改的教會成員。
教會帶領人不需要揭露每個罪的每個細節,尤其是當這些細節可能會讓其他成員難堪,或者涉及可能會讓人跌倒的跟性有關的信息時。整個教會並不是一個陪審團,不需要仔細研究事實並辯論到深夜。他們通常應該相信長老的建議。但是應該提供足夠的信息,讓會眾能夠耐心、正直地做出決定。下文將對此進行詳細介紹。
領袖與會眾之間的這種關係在聖經中的一個明顯例子是《哥林多前書》第 5 章。保羅提出了一個問題:一位教會成員與他父親的妻子(可能是繼母)有染。保羅告訴教會要把他趕出去(第 2、5 節),然後宣佈他本人已經對這個人進行了「審判」(第 3 節)。
但請注意:這並不意味著事情已經完成。他希望教會聽從他的指示。畢竟,他不能一直替他們操心,他希望他們知道如何自己處理這種情況。因此,保羅呼籲他們做出同樣的「審判」(第 12 節),並在「奉我們主耶穌的名,並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第 4 節)聚集時做出審判。
第四步
這裡是第四步。在教會有足夠的時間爲一個人禱告並鼓勵他或她悔改之後,教會帶領人就應該再次提出這個問題。假設喬還沒有悔改並繼續撒謊,長老們就必須扮演保羅的角色:表達他們的審判並呼籲教會也做出同樣的審判。
在我自己的會眾中,這聽起來像這樣:「長老們建議會眾取消喬的成員資質,因爲他撒謊而不思悔改,以示懲戒。這是長老們的動議。」然後,會眾將有機會討論此事並提出問題。最後進行表決。如果表決通過——通常需要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票數,但教會的章程各有不同——教會就會把這個人當作外人對待。耶穌再次解釋了這最後一步:「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第 17b 節)。
如果「投票」這個詞聽起來太像現代的民主思想,我們必須記住,古代世界普遍使用民主制——從古希臘到羅馬共和國,再到庫姆蘭(Qumran)地區的猶太社區。[1] 保羅說:「這樣的人,受了眾人的責罰也就夠了」(林後 2:6,「眾人」在英文爲「多數人」——譯註)也許是指《哥林多前書》第 5 章中提到的那個人。
教會以某種方式知道了「多數人」贊同對某人實施懲戒,而少數人則不以爲然。他們進行了投票嗎?也許吧。或許,多數人只是在交談中達成了共識。
並非每項罪都需要公開懲戒。正如我在其它地方說過的,我的妻子可能會私下斥責我自私地吃光了冰淇淋。我甚至可能不思悔改地繼續這種模式。但這可能不是那種需要公開懲戒的罪。相反,教會應該公開處理那些同時具有外在性、重大性和不悔改性的罪。
說一項罪是外在的罪,就是說它可以用眼睛看到或用耳朵聽到。教會領袖不應該猜測人們的內心狀態,就好像我們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指責他們的內心「驕傲」或「貪婪」。記住,耶穌要求有兩個或三個見證人。
說一項罪是重大的罪,是說它的後果足以讓教會覺得不能因爲它而繼續確認這個人的信仰。自私地吃冰淇淋可能還達不到這個程度。但爲了另一個女人而離開自己的妻子就屬於這種情況。在這兩個例子之間有一個很大的區域,需要很多智慧。
說一項罪是不悔改的罪,是說這個人已經受到了挑戰,但卻拒絕採取行動離棄罪,即便他們在口頭上承諾悔改。
這個過程應該有多快或多慢?這完全取決於悔改的表現。畢竟,實施公共懲戒不是因爲犯罪,而是因爲不悔改。基督徒會犯罪。基督徒也會悔改。因此,懲戒的速度取決於一個人與罪抗爭的意願。有時,懲戒的速度會很慢,就像上癮症的循環一樣,一個人採取措施去改變,哪怕他們沒有完全成功。有時,它的進展相當快,就像我上面提到的那位朋友,他對自己的罪惡態度堅決,因爲「上帝告訴我沒問題。」
何時恢復關係?當犯罪之人悔改的時候。有時悔改顯而易見,比如一個男人回到了曾遭他疏遠的妻子身邊。有時,悔改很難辨別,比如一個人正在與毒癮抗爭,但他每前進一步就會後退一步。奇妙的是,我所在的教會見證了多起懲戒後恢復的案例。一個男人回到了妻子身邊。一個癮君子和小偷在教會面前認罪。一個騙子坦承了他的罪。
教會懲戒曾經在新教教會中很常見。但在十九世紀末進入二十世紀後,教會似乎厭倦了對其成員問責。他們開始對其它事情更感興趣,比如吸引「尚未信主的人」。
然而,正如一位十九世紀的神學家所說,當教會紀律離開教會時,基督也隨之離去。不施行教會紀律的教會會破壞自己所宣講的道。例如,他們可能在講壇上譴責通姦,但如果他們不把已知的通姦者除名,他們就在告訴教會,通姦畢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耶穌和通姦是可以並存。此外,這樣的教會很快就會發現它看起來就像這個世界一樣。它傳福音的見證就會大打折扣。「既然教會裡的人看起來和我一樣,爲什麼還要加入那間教會呢?」
可以肯定的是,教會紀律可以實施得不好,甚至會遭濫用。當教會在聖經提出的明確要求以外自行提出更多要求時,當教會沒有根據具體情況運用教牧體恤時,就會出現這種情況。濫用教會紀律是需要警惕的大惡,就像實施虐待的丈夫、父母或警察一樣。
然而,我們不應該因噎廢食。我剛才說過,懲戒應該始終是爲了愛:「因爲主所愛的,他必管教」(來 12:6)。在有必要懲戒的時候放棄懲戒,這不是愛,而是恨惡(見箴言 13:24)。
懲戒的目的始終是救贖(林前 5:5)、保護其他的羊(第 6 節)和榮耀基督的名(第 1 節)。
所以,你想要一個健康、充滿愛和傳福音活力的教會嗎?那就實行教會紀律吧。
1 參約拿單·李曼著 Don』t Fire Your Church Members: The Case for Congregationalism (B&H, 2016), 91–96.
編注: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Church Discip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