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论
性別與性
2023-10-20
—— Andrew T. Walker

定義

性(Sexuality)指的是上帝對男性和女性之間生殖關係的人類設計和模式,以及在這一設計中包含的情慾體驗。性別(Gender)是指男性和女性在生物學上的差異,以及男女之間在不同文化中所體現出的神創造時賦予的差異。

摘要

性指的是上帝對男性和女性之間生殖關係的人類學設計和模式,以及在這一設計中包含的情慾體驗。性別是指男性和女性在生物學上的差異,以及男女之間在不同文化中所體現的神創造時賦予的差異。創世記 1-2 章的創造敘事爲基督徒提供了這些差異背後的真理:上帝按照祂的形像造男造女,他們是爲彼此受造。否認這一教導的任何部分都是將上帝有目的的設計置於人類的慾望之下。雖然很多現代文化希望否認這些差異,並將性別和性分開,但是新約又重申了舊約關於這個主題的教導,並且男女之間的區別終極反映是基督-教會的關係。

基督教中關於性別和性的框架,是從認識到每個人都能在上帝的創造意志中找到自己的起源、結構和目的開始的。從基督教的角度來看,性別和性被賦予了神聖意義和目的,這是迷人的現實。但隨著聖經這場戲的展開,性別和性受到了罪的影響。然而,因爲救贖,性別和性的最初設計和目的得到了重申和加強,因爲新約解釋了它們的最終目的:反映基督與教會的聯合。性別和性是上帝所定,也是爲了上帝,這一假設與現代關於性的觀點形成鮮明對比,後者將性別和性分開,認爲兩者都是由人的意願和意志來命定和決定。

上帝設計中的性和性別

當談到性和性別時,這些術語的含義是什麼?

可以有廣義和狹義的含義。從廣義上講,性是指上帝對男性和女性之間生育關係的人類學設計和模式。狹義上講,性指的是情慾體驗。因此,在聖經中,性是由上帝的創造意志所塑造,是人類本性和人類經驗的組成部分;但它不是人類身份本身的唯一決定性方面。

性別也有廣義和狹義的含義。從廣義的層面說,性別是指男性和女性所表現出的生物學差異。從狹義上講,性別指的是在文化中表現出來的男性和女性之間跟創造有關的區別(例如,女嬰以粉色爲裝飾;男嬰以藍色爲裝飾)。性別應該被理解爲上帝讓男人和女人在生物學上有性別差異而導致的文化現實。基督徒需要明白,作爲上帝美好創造的一部分,我們要承認並參與文化上合適的性別區分。這是因爲每個文化都會以各自文化上定義的方式來反映男女的生理和創造差異。這意味著基督徒應該遵守他們的文化所制定的性別規範,只要文化所規定的不違背上帝維護男女性別區分的道德律(申 22:5;林前 11:3-16)。舉個例子,變裝是有罪的,因爲它違反了男性和女性之間的創造界限,這些界限在文化上適合的性別規範中得到了體現。我們應該關心我們的文化所堅持的性別區分,因爲性別區分是一個普遍的恩典機制,承認男性和女性的先天差異。

性和性別首先在聖經的創造敘述中得到揭示。在創世記 1:26-28,我們讀到上帝按照祂的形像創造了男人和女人。男人和女人在尊嚴上是平等的,但在設計和呼召上是不同的,他們被委任「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創世記第 1 章傳達了男性和女性的身份,以及這種身份是以生育結合爲導向的,旨在使地球人口眾多。從這個角度來看,性別和性是完成神學家所說文化使命的實質性支柱。

在對人類起源的另一種表述中,我們在創世記第 2 章中讀到,那人獨居不好;他需要一個幫助者。這個幫手與他既相似又有區別;在人性方面她與他相似,但在設計上她與他有區別。男人和女人——作爲對應方——旨在形成一個互補的結合。創世記 2:24 中寫道:「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爲一體。」。這句話的表述既是比喻性的,也是字面上的意義;比喻性的是它描述了一個獨特的家庭單位的建立;字面的意義是它證明了男性和女性解剖學所設計的身體結合。這種性模式是聖經對人類性安排期望的原型。

在創世記第 1-2 章的敘述中發現了幾個與性別和性有關的、不言而喻的真理。

第一,上帝創造。基督教對性別和性的理解始於對宇宙本身的基本假設。三位一體的上帝是一位有秩序的上帝,而不是混亂和隨機組合的上帝。基督徒相信,只有三位一體的上帝才能使現實存在。現實和人類經驗不是自我創造或自我構成的。基督徒承認,創造宇宙的上帝是聖潔的、有主權的、公正的上帝,祂命令現實的所有方面——包括性和性別。性別和性不是進化而來的怪癖,而是源於上帝的創造性意志。

第二,上帝創造了人類。基督教對性別和性的理解也始於對人性的基本假設。上帝是人類的創造者,因此,祂有權對我們的生活發表權威性的意見。我們是祂的臣民,而性和性別是上帝對人類統治的構成性方面。我們不是自我創造或自我構成的。因此,性和性別不是可塑的,不是可以無休止地適應人類的偏好。相反,就像身體一樣,基督徒相信性別和性是有目的的,以適應上帝對人類的旨意(林前 6:13)。這意味著順從和承諾按照上帝的創造意志生活,是聖潔和人類繁榮交匯的地方。

第三,上帝按照祂的形像創造了人類。創世記中說到上帝按照祂的形像創造了男人和女人。神學家們對按照上帝的形像創造的所有內容進行了辯論,但一般來說,我們可以說,我們在關係方面、結構設計和功能性能力方面都反映了上帝的形像。雖然我們要謹慎,不要把性和性別作爲承受上帝形像的決定性標誌,但假設它們對承受上帝形像的全部含義有所貢獻是合適的。人類以男性和女性的形式存在,意味著我們的性設計和性別化的存在是基本的高貴和尊嚴的參與者,據說人類因爲是按照上帝的形像受造而擁有這種高貴和尊嚴。按照上帝的形像受造意味著我們人性中任何一個部分都有其目的,不可能與上帝的創造意圖無關。

第四,上帝創造了男人和女人。當上帝創造人類時,祂並沒有讓我們成爲無性的個體。相反,祂創造了男人和女人。這意味著性別和性別認同——如果這種構造是可以理解的——是一種外顯的現實。男性和女性的自我概念不是僅僅從心理學上構建的。根據聖經的描述,男性和女性是固定的、身體上的現實;這意味著他們不能互換或消除。它們是客觀存在的;這樣,我們作爲有性別的人類身份就不是一個謎了。最後,男性和女性意味著實質性的區分,這種差異體現在染色體、解剖學、生殖、生理和情感的層面。這種生理上的差異鮮明地表現在男性和女性的解剖學設計上,它使生育成爲可能,使文化使命的實現成爲可能。

第五,上帝爲了他們彼此創造了男人和女人。上帝命令性行爲只能在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中體驗。聖經中的性差異見證了男性和女性身體能夠進行的性和生育的結合。在聖經中,性的結合是對婚姻之約的確認,標誌著婚姻結合的存在,其目的是永久的、一夫一妻制的和排他的(創 2:24;林前 6:16)。注意創世記 1:26-28,創世記中男人和女人的創造都是結構性和動態性的。作爲按照上帝的形像受造的男性和女性,他們的設計是朝著一個特定的目的而進行的——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更具體地說,這個目的是通過男性和女性的設計來完成的——生兒育女的行爲取決於他們各自的性別區別,並由此產生。在這一敘述中,普遍啓示與特殊啓示並行。我們每個人都知道,性結合能夠孕育孩子,而這一現實僅限於一個現實,即男女之間的互補。

聖經和創世記對性別和性的多重見證

至少在當代關於這些問題的辯論中,基督徒常常受到試探,把我們對性和性別的看法當作是隻與基督徒有關的倫理問題。這並不是符合聖經的處理這些問題的方式。這種觀點是一種截然不同的說法,無法解釋爲什麼基督徒對這些問題的信念不只是針對基督徒的,而是普遍適用的。聖經爲關於性行爲和性的問題提出了一個願景,即在特殊和普遍啓示的基礎上都是真實的。正如聖經學者包衡(Richard Bauckham)所寫的,「聖經的命令不是武斷的法令,而是對應於現在和將來世界的方式」(見《上帝與自由的危機:聖經視角和當代的觀點》[God and the Crisis of Freedom: Biblical and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s],70頁)。當基督徒討論性別和性時,他們必須明白,聖經中對性別和性的設計是所有人類都有義務在其中生活的設計,即使從罪的角度來看,它們並不顯得最自然或最簡單。基督徒對性和性別的信念不是一個「內部」的爭論,只能在基督徒之間辯論。聖經將性別和性理解爲創造的現實,這決定了一個社會是順從還是拒絕上帝的權威來組織自己。

正如倫理學家貝恩德·萬寧韋什(Bernd Wannenwetsch)所寫的,「基督教的創造論正是這樣一種解釋方式,即爲什麼現實的某些方面被賦予規範的道德意義」(見《在上帝的愛中:紀念Paul S. Fiddes的上帝學說論文》[Within the Love of God: Essays on the Doctrine of God in Honour of Paul S. Fiddes] 中「創造與倫理:論基督教道德推理中對『自然』的訴求的合法性和侷限性」的內容,209 頁)。這意味著聖經中關於性別和性的教導並不是宗性的。這些教導不是建立在信仰主義的法令或法則之上。相反,聖經在有罪和被救贖的狀態下對受造的現實說話,因爲主耶穌統治著受造物,並在祂的福音中把創造和救贖結合起來(見 Oliver O'Donovan, 所著的《復活與道德秩序:福音派倫理學大綱》[Resurrection and Moral Order: An Outline for Evangelical Ethics] 一書)。性別和性的權威性與可理解性並不要求完全是基督教的認識論,但由於罪惡扭曲了人類的感知,聖經的教導確實需要按照基督教教義的全部劇情來解釋。一個不能滿足創世記中提出的要求的性別和性的願景將受到無休止的重新定義,這就是爲什麼對性別和性的修正主義描述——如同性婚姻和性別流動性——沒有連貫的限制性原則。

墮落的性與性別

上述五個真理是解釋聖經禁止違反神所定的創造差異和創造界限的性和性別表現。罪的影響展示了每一條真理是如何被攻擊的。

首先,關於真理一,不信的文化要麼拒絕上帝的存在,要麼拒絕上帝的權威。在這個範式中,人的機構是衡量一切的標準。這一點最明顯的莫過於對性道德的無休止的重新定義和隨之而來的性別混亂。由於沒有具有約束力的規則,性和性別是一個個人意願和偏好的問題。性和性別是自我選擇的,取決於自我主見。由於人類不受客觀和普遍道德準則的約束,基督徒認爲不道德的性行爲或不符合上帝對性別表達意圖的行爲,是沒有任何禁忌和禁止的,無論是色情製品(詩101:3;太5:28;西3:5)、獸交(利 18:23,20:15-16;出 22:19)、一夫多妻(創 2:24)、淫亂(太 5:28;可 7:20-23)、通姦(林前 6:9-11)、荒宴(加 5: 19-21),非一夫一妻(太 19:1-10),強姦(申 22:23-29;結 45:9;可 12:31),戀童癖(太 18:5-6),同性戀(羅 1:26-27;林前 6:9-11),私通(創 2:24;申22:28-29;弗 5:3;帖前 4:1-8),亂倫(利 18:8-18;林前 5:1-5),賣淫(何 4:14),異裝癖(申 22:5;林前 11:3-16),親男色(林前 6:9-10),雙性性行爲(創 1:27-28;),非法引誘(創 34;箴 7:6-23),變性(創 1:27-28),以及性虐待(申 22:25-27;可 12:31)。

其次,在真理二中,人類否認自己是由智慧和神聖的意志所出的神聖創造物,或刻有任何內在的、固定的意義。因此,只要沒有違背個人意願,任何性安排都是允許的;只要符合一個人的自我認知,任何性別表達都是可以的。由於人類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上帝的創造物,所以說某種特定的性安排或性別表達是被禁止的,只是社會習俗的產物。

依據真理三,人類就可以根據自己是按照上帝的形像受造的這一事實而放棄任何特定的呼召。既然我們不是被賦予了行使統治權使命的特殊受造物,我們就靠虛妄地表達人類的自主性和自我尋求的正當性來生存。我們從上帝的約束中解放出來就成了我們的廢除。

在真理四中,人類否認男性和女性是客觀和固定的現實。相反,性別的流動性和對性別現實的壓制描繪了一幅性別和性的畫像,它具有無盡的可塑性和心理基礎。這就允許了諸如變性主義這樣罪的存在。

在真理五中,男女互補之美被否定了,這意味著性行爲的創造護欄被消除了。這就許可了同性戀這樣的性犯罪。這並不是說同性戀比其他所有的罪更糟糕;而是說它通過生動形像的描述,對上帝關於創造設計和界限的權威進行了驅逐性的拒絕。

在所有五條真理中,人類攻擊上帝定義的性和性別表達的根源是什麼?上帝對性慾和性關係的權威,以及上帝對性別如何被構思和表達的設計被拋棄了。正如每一個倫理和道德問題一樣,任何客觀標準的存在和約束力的想法都始於和終於上帝是否存在以及祂是否打算讓個人對他們的行爲負責。

救贖中的性與性別

雖然這篇專文努力爲聖經中關於性別和性的教導提供論據,在一般性和啓示性的基礎上都是真實的,但如果不考察一下在福音的範圍內如何理解性和性別,那就不完整了。

首先,新約重申了創世記所教導的關於性別和性的觀點。福音提供了聖靈引導人們過聖潔生活的應許;福音並沒有爲性道德和適當的性別表達創造一個全新的或不相干的期望。在馬太福音第 19 章中,耶穌肯定了創世記第 1-2 章中規定的男人女人的受造模式對人類仍然具有權威性和約束力。在使徒行傳第 15 章中,最早的教會領袖確認,並不期望溫和的基督徒服從舊約的法律,但基督徒被期望維護舊約中創世時開啓的性道德的相同標準。因此,爲早期基督徒制定的性關係和性別表達模式驗證了創世記開始的模式。此外,新約所禁止的性行爲(例如,同性戀、亂倫)是對舊約性道德的呼應。這種倫理是以上帝的道德律爲基礎的,不能因爲只與以色列有關而被拋棄或得以豁免。新約明確指出,性反叛和拒絕適當的性別界限使人在上帝的審判面前受到責罰(林前 6:9-11)。

其次,福音爲創世記所教導的性別和性的願景帶來了令人滿意的清晰度。聖經中關於性別和性教導的故事情節和弧線是敘述的高潮。在以弗所書 5:22-23,保羅解釋說,丈夫和妻子的結合是爲了預示宇宙中最直觀的聯合——基督和教會的聯合。基督與教會聯合的解釋並不是要壓倒、取代或消除創世記中規定的男女互補的基本有效性。福音與受造之物——包括我們的性和性別——的關係的故事是,受造之物將被引向它一直以來的方向(見 Wannenwetsch,「創造與倫理」,210頁)。儘管性和性別在創造上仍然是可以理解的,但作爲基督徒,我們相信兩者最終都是爲了反映基督和教會的聯合。

第三,福音賦予基督徒權力,讓他們按照創世記中教導的性別和性的聖經願景生活。主耶穌基督的福音呼召我們用我們的身體來榮耀上帝,因爲我們的身體是祂買贖來的(林前 6:20)。這種買贖包括全人(林後 5:17)。我們被呼召尊崇主耶穌,並將我們的性慾和性行爲順服於祂(太 5:28;加 5:19-21;弗 4:22-24;西 3:5;帖前 4:1-8)。我們要逃離一切形式的性道德(林前 6:18;弗 5:3-5;帖前 4:1-8)。我們擁護適當的性別規範,以免因性別表達不當而引起醜聞或冒犯(申 22:5;林前 6:9,11:3-16;提前 2:9)。基督徒相信,我們不是自己的,我們存在的每一個方面——我們的性別表達和我們的性行爲都是爲了耶穌基督(西 1: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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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STH;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Gender and Sexuality.

Andrew T. Walker(安德魯·沃克)是美南浸信會神學院基督教倫理學副教授,也是倫理學與公共政策中心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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