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是人類任何行爲都具有的特質,這一特質使人的行爲完全不能榮耀上主。罪最早出現在亞當和夏娃在伊甸園中的悖逆之中,由此敗壞了所有人類,唯獨基督不受其玷污。罪帶來的結果是死亡,包括身體與靈魂的死亡。
罪就是沒有遵守神的律法,沒有持守祂的義,因此不能完全榮耀主。罪有多種表現形式,其根源來自於亞當和夏娃在伊甸園中的悖逆。除耶穌基督外,所有後來出生的人都生在罪中,若沒有在基督裡得自由,便無法擺脫罪所帶來的罪疚與刑罰。神並沒有創造罪,也沒有創造因罪而來的苦難;但祂仍然掌管祂的世界,並爲人類預備了一條與祂和好的道路,就是信靠祂的彌賽亞耶穌。
聖經用了許多詞語來描述罪,其中多數將罪理解爲一種失敗或「未達到」標準的狀態。從這個角度看,罪意味著未能遵守神的律法(即「違背律法」,約壹 3:4),缺乏神的義(羅 1:18),缺失對神的敬畏(羅 1:18;猶 15),拒絕認識神(弗 4:18),而最顯著的是「虧缺了神的榮耀」(羅 3:23)。因此,罪是人類一切無法完全榮耀神行爲的本質屬性。具體而言,聖經對罪的描述可進一步定義爲:未能榮耀神並背叛神(約壹 3:4;羅 1:18;3:23;弗 4:18);得罪神並違背祂的律法(創 39:9;詩 51:4;羅 8:7;約壹 3:4);既是蓄意的行爲,也是人類存在的現狀(結 18:4;太 7:17);既關乎個人也涉及社會(書 7;賽 1:2–4,10:1–4;耶 5:12, 28–29);包含主動犯下的罪行(已作之事)、疏忽之過(未作之事)及動機不純的行爲(太 22:37);是受造界中的異常元素(創 1:31);未能向世界反映造物主的形像(耶 2:11–12;羅 1:23,3:23,8:20–22;林前 1:18–25);包含罪疚與污穢(可 7:21–23;羅 1:18,3:19–20;弗 2:3);涉及思想(出 20:17;太 5:22, 28)、言語(賽 6:5;雅 3:1–18)與行爲(加 5:19–21);具有欺騙性(耶 17:9;來 3:12–13);在歷史中有其開端,在未來有其終結(林前 15:55–57;參見約翰·W. 馬奧尼的文章」今日之罪神學」 [A Theology of Sin for Today],收錄於《墮落:罪的神學》[Fallen: A Theology of Sin])。
初看之下,有人或許會認爲聖經故事的起始篇章與我們對罪的理解沒有太多的聯繫。畢竟,聖經在這裡甚至沒有直接提到罪。但正是這種沉默透露了重要的信息!《創世記》中關於創造的教導特別闡明了兩個與罪相關的關鍵原則(參見克里斯托弗·W. 摩根 [Christopher W. Morgan] 「聖經故事中的罪」[Sin in the Biblical Story],收錄於《墮落:罪的神學》)。
第一,罪不是神創造或發明的。相反,神創造了美好的宇宙和美好的人類。《創世記》1–2 章顯明了造物主是超越的、掌權的,祂有位格、與人同在,並且是美善的。神的美善體現在祂把混沌變爲美好——就是天地萬物。祂的美善更清楚地展現在祂所造的一切之中,每一日的創造都有重複的宣告:「神看著是好的」(創 1:4、10、12、18、21、25),而第六日時更特別強調:「神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創 1:31)。神慷慨地賜下陽光、陸地、植物、動物,作爲對人的祝福;祂也賜下人能力,讓人可以認識神、工作、婚姻、生養。祂把安息日賜給人,將人安置在伊甸園那令人喜樂的地方,爲他預備配偶,並且只設立了一條禁令。這禁令不是要束縛人,而是爲了他的益處。
那位美善的神,爲了祂所造的受造物的益處,造了一個美善的世界。人類起初也是美善的,蒙受無數祝福,按著神的形像被造,享有與神暢通無阻的關係,並且擁有自由。因此,把罪歸咎於這位美善而慷慨的神,既不合聖經、也毫無根據。起初,神創造了一個美好的宇宙、美善的人類,他們和神、自身、他人、受造界之間都有美好的關係。
第二,罪不是本來就有的。罪並不是一直就存在的。從神學的角度來看,神從無中創造宇宙,表明只有祂是獨立的、絕對的、永恆的;其餘一切都是受造。而且,受造界本身的美善,也徹底排除了靈與物質根本對立的二元論。與某些哲學或宗教傳統不同,聖經教導我們:物質本身是神創造的一部分,是美好的。罪的本質是倫理性的,而不是物質性的,與宇宙無關。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創造的記載清楚表明:曾有一段時間,世界上沒有罪。罪不是自始至終都存在的。如今的世界,已不再是起初的樣子;正如哥尼流·普蘭丁格(Cornelius Plantinga)所指出的:「世界並不是它『本該』有的樣子」(哥尼流·普蘭丁格,《世界不該是這樣:罪的簡明神學》[Not the Way It’s Supposed to Be: A Breviary of Sin])。
神並沒有創造罪,而是創造了美好的宇宙和美好的人類。然而,可悲的是,亞當和夏娃沒有遵守神關於不可吃分別善惡樹果子的命令,而是「墮落」了。那試探者質疑神的真實、主權與良善。他狡猾地轉移女人的注意,讓她忽略了神與人之間所立的約。故事在關鍵一幕走向高潮:整個致命的過程發生得極快——夏娃「見」、「摘下」、「吃了」,又「給了」她的丈夫(創 3:6),最後「他也吃了」。但這禁果並沒有帶來試探者所許諾的結果,反而如信實良善的立約之主所警告的,引入了新的黑暗現實。
這最初的悖逆帶來了神公義的審判。罪所帶來的後果既合乎公義,又極其慘痛。夫妻二人立刻感到羞恥,意識到自己赤身露體(3:7)。他們感到與神隔絕,愚蠢地想要躲避祂(3:8-10)。他們懼怕神,也懼怕祂的回應(3:9-10)。人與人之間的隔閡也隨之而來:夏娃把責任推給蛇,亞當則把責任推給夏娃,甚至暗暗指向神(3:10-13)。隨之而來的是痛苦與憂傷:女人在生產時必多受痛苦;男人在充滿荊棘與蒺藜的地上勞苦耕作(3:15-19);夫妻之間也很快經歷到關係的破裂。更嚴重的是,神把他們逐出伊甸園,使他們遠離祂榮耀的同在(3:22-24)。
此時,他們一定多麼希望自己當初聽從了神的警告:若吃了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必定死」(創 2:17)。當他們吃下禁果時,他們並沒有立即因心臟驟停之類的原因死去。但他們的確死了。他們的靈已經死了,身體也開始走向逐漸衰敗,最終也會死去,正如神的審判所宣告的:「要歸回塵土」(創 3:19)。
更令人絕望的是,這些後果不僅落在亞當和夏娃身上,也延續到他們的子孫後代。這一幕令人黯然:人類被逐出樂園後,生活變得艱難,全體人類都被隔絕在伊甸園之外。
所以,起初神所創造的是美好的宇宙、美善的人類,他們與神、與自身、與他人、與受造界之間都和諧相處。但罪的出現破壞了每一種關係——人與神、與自我、與他人、與受造物的關係。
保羅在《羅馬書》5:12–21中的論述,也進一步揭示了墮落的意義。這段經文的重點並非直接在講罪,但它通過將基督的工作與亞當的罪相對照,爲我們提供了深刻的啓示。在亞當裡,罪進入世界,死亡蔓延掌權,所有人都被定了罪;而在基督裡,則有公義、新生命和稱義。
罪最根本的本質就是敵擋神,並且未能活出神的形像。最核心的定義是:罪是背叛神。聖經中對墮落的描述表明,罪就是悖逆神、違背祂的約,並且沒有按照祂的旨意與使命,作爲祂所設立的王與祭司來活出祂的形像。換句話說,罪就是用次等的東西(如偶像)取代那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羅 1:23;詩 106:20;耶 2:11-12)。罪就是「虧缺了神的榮耀」(羅 3:23),並且使神的名蒙羞(羅 2:24)。
罪通過亞當的過犯進入人類。從《創世記》的歷史記載可以清楚看到,罪是通過亞當的過犯闖入人類經驗的。《羅馬書》5:12 也從神學角度明確說明:「罪是從一人進入世界」,雖然聖經並未說明亞當爲什麼會犯罪,但可以確定的是,亞當的罪不僅導致他自身受罰,更爲全人類帶來嚴重後果。亞當並不僅僅是第一個犯罪的壞榜樣,而是全人類的代表。回顧《羅馬書》5:12-21 所說的,亞當代表我們,基督也代表我們。在亞當裡,有罪、死亡和定罪;在基督裡,卻有義、生命和稱義。在亞當裡是舊時代,受罪與死亡的統治;在基督裡則是新國度,以恩典和生命爲標誌(林前 15:20-57)。
罪具有普世性,沒有人能夠逃脫。《創世記》3-11 章暗示亞當的墮落導致全人類陷罪,《羅馬書》5:12-21 更加強調這點。第 19 節明確道:「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爲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爲義了。「保羅堅稱無人例外:「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 3:23);「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3:10-18)。
罪帶來普遍的罪責與定罪。《羅馬書》5:12-21 特別在 16 節和 18 節闡明這一點:「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16 節);「因一次的過犯,所有的人都被定罪」(18 節)。同樣,以弗所書2:1-3說我們「生來就是該受懲罰的人」(3 節)。人類普遍有罪,這種狀態與生俱來(加 2:15),因此在神的忿怒下被定罪。
罪導致全人類死亡。《創世記》2:17 神的警告已顯明這點:「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爲你吃的日子必定死」;神對亞當的審判也證實了這一點:「你必汗流滿面才得餬口,直到你歸了土,因爲你是從土而出的。你本是塵土,仍要歸於塵土」(3:19)。亞當夏娃被逐出伊甸園、與生命樹隔絕(22-24 節),也明確表明死亡開始進入世界。《羅馬書》5:12-21 同樣表明亞當的罪導致人類死亡的普遍性:死亡通過亞當的罪進入人類歷史(12 節),並蔓延全人類(12 節)。事實上,死亡的普遍性證明在律法頒佈之前罪已存在於世(13-14 節)。保羅直言:「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15 節);「罪藉著死掌權」(21 節);後來更明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6:23)。
罪帶來普遍的人類敗壞。這直接與罪和死的權勢相關。《羅馬書》5:12-21 將亞當的罪、人類被定爲罪人、普遍罪責、普遍死亡以及死亡的權勢連在一起。罪與死的權勢,成爲人類生活的大環境;而個人的敗壞,則是其中每個人所經歷的個人層面。
罪導致人類受苦的現實。正如罪通過亞當進入世界,其影響(包括苦難)也隨之而來。神並非罪的創造者,也非苦難的始作俑者。苦難不是神美好創造的一部分,而是罪的副產品。
罪破壞所有層面的關係。如前所述,神創造的美好宇宙中,人類與神、與自我、與他人、與受造物原本都保持著美好關係。但罪的出現導致每種關係都出現破裂與疏離——與神的關係、與自我的關係、與他人的關係、與受造物的關係。
聖經敘事雖深刻揭示了罪的本質,但罪從來不是核心主題,它只是背景。它只是暫時侵入神美好創造的闖入者,雖造成巨大破壞,將許多人囚於桎梏,卻終究無法抵擋神在基督裡的工作。藉著祂無罪的生命、擔當罪孽的死亡、勝過、罪的復活以及徹底毀滅罪的再臨,罪及它所帶來的苦難與死亡都受到致命的打擊。罪在哪裡增加,恩典就在哪裡越發豐盛了。(摩根,「聖經故事中的罪」一文,收錄於《墮落:罪的神學》,16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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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MV;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The Nature of S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