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
教會的組織
2025-02-16
—— Benjamin L. Merkle

定義

除了使徒和先知這兩個根基性職分外,早期教會還有神所設立的、合乎聖經資格的領袖,即長老和執事,他們在基督的帶領下,在聖經和聖靈的引導下服事教會。

摘要

新約聖經展現了一種連貫、儘管可能並不完全統一的教會帶領模式。其中一個職分稱爲「長老」「監督」或「牧師」(這三個詞都指同一個群體,在新約中可以互換使用)。這些領袖的職責是帶領、牧養、教導和裝備託付給他們的羊群。另一個職分是執事,來照顧羊群的需要,好使長老們能夠他們的履行職責。新約中提到的其它職分要麼是根基性角色(使徒、先知),要麼是不直接服事具體教會的角色(使徒、佈道家)。


早期教會的組織結構雖然並不完全統一但卻很簡單。教會有所派定的符合資質的領袖,他們在基督的帶領下,在聖經和聖靈的引導下服侍教會。雖然人們用各種頭銜來描述教會中的領袖,但很多時候多個術語描述的是同一個職分。我們在新約中可以看到多少個教會職分呢?

教會職分的數量

使徒、先知和傳福音的

保羅在《以弗所書》4:11 中提到,復活的基督已經把領袖賜給教會,包括「使徒」「先知」和「傳福音的」(參林前 12:28)。因此,每間教會都應該有這裡指定的這些職分嗎?大多數基督教會不使用這些稱謂(也許「福音傳道人」除外)的原因是,這些職分並不侷限於一間教會。使徒尤其如此,特別是十二使徒(和使徒保羅)。在新約聖經中,希臘語「使徒」(apostolos)一詞有個專門的專業用法特指那些蒙耶穌揀選並委派的人,也有非專業用法,泛指「信使」或「獲得認可的代表」(例如,林後 8:23;腓 2:25)。根據前一種含義獲得這一稱號的人必須是耶穌復活的目擊者(徒 1:22;林前 9:1),並受耶穌託付(徒 9:5-6、15-16,26:15-18;參加 1:1)。保羅宣稱,神將這些使徒的職分賜給教會作爲根基性職分(弗 2:20),其中包括了寫下聖經。因此,他們的權柄並不侷限於某間教會,而是擴展到所有教會。

在早期的教會生活中,很少提到先知,大部分的記載都出現在《使徒行傳》中(11:28,13:1,15:22-23、32,21:11)。我們還知道哥林多教會有先知(林前 12:28,14:20)。先知的主要職責是向神的子民宣講祂的話語,這在新約成書之前尤爲重要(參來 1:1-2)。《以弗所書》2:20 再次證實,教會建立在使徒和先知的根基之上。

「傳福音的」(佈道者)一詞在新約中只出現過三次(徒 21:8 [傳福音的];弗 4:11[傳福音的];提後 4:5 [傳道])。雖然人們對傳福音者的了解不多,但他們經常與使徒同行,或受派去執行特殊任務。正如這個稱號所示,他們的主要任務是與他人分享福音。由於擔任這一職分的人在向失喪之人傳福音時是在教會外事奉,因此不應將這一職分視爲侷限在一間地方教會中。

非正式術語

有時會提到領袖,但沒有給出頭銜。例如,《加拉太書》6:6 提到,接受教導的人應該支持「施教的人」。在《帖撒羅尼迦前書》5:12-13 中,保羅勸勉會眾承認並敬重「在你們中間勞苦的人,就是在主裡面治理你們、勸戒你們的」。《希伯來書》的作者同樣敦促會眾「依從」他們的領袖,並「順服」他們(來13:17;參13:7、24)。雖然我們不知道這些領袖可能擔任什麼特定的「職分」,但我們知道作者心目中這樣的領袖是一個獨特的群體。

當保羅寫「教牧書信」時,教會中有兩個既定的職分——監督和執事。然而,在保羅之前寫給腓立比人的信中(1:1)也提到了監督和執事。在《提摩太前書》第 3 章中,保羅給出了這兩個職分的資質,監督的資質在 3:1-7 中(另見多 1:5-9),執事的資質在 3:8-13 中。

其它用於教會領袖的稱謂還包括「長老」和「牧師」。雖然「牧師」(或「牧者」)一詞在我們現代教會的語境中很常用,但在新約中只有一次用來指代教會領袖(弗 4:11)。然而,動詞形式 poimaino,「牧養/教牧」,在《使徒行傳》20:28 和《彼得前書》5:2 中都有使用。在後一段經文中,這個詞與我們主的頭銜「大牧人/牧者」相關聯;根據這一觀察推理,牧職經常被稱爲「小牧人」。

但「監督」(episkopos)、「長老」(presbyteros)和「牧師」(poimēn)這三個詞之間的關係是什麼呢?

長老的職責

長老和監督

「長老」和「監督」是兩個不同的稱謂,但指的是同一個職分。這至少可以從四個方面來證明。首先,這兩個詞可以互換使用。在《使徒行傳》第 20 章中,保羅叫以弗所的「長老」到米利都與他會和(20:17),然後告訴他們聖靈已經任命他們爲「監督」,負責牧養上帝的教會(20:28)。保羅寫信給提多,囑咐他在每個城鎮設立「長老」(多 1:5),但在兩節經文之後,當他給出所需的資質時,他改用了「監督」一詞(1:7)。彼得以長老的身份勸勉「長老」們牧養神的羊群,擔任「監督」(彼前 5:1-2)。

其次,從來沒有單獨的長老資質清單。如果長老和監督是兩個不同的職分,那麼保羅(或其他新約作者)似乎應該給出每個職分所需的資質才是合理的。《提摩太前書》3:1-7 和《提多書》1:7-9 都只提到了監督這個職分的資質。然而,在《提摩太前書》5:17-25 和《提多書》1:5 中,也提到了「長老」。如果這兩個職分不同,那麼我們就從來沒有得到過某人要成爲長老的資質,對於如此重要的職分來說這令人驚訝(見提前 5:22)。

第三,長老和監督的職能相同,都是管理或帶領(徒 20:28;提前 3:4-5,5:17)和教導(提前 3:2,5:17;多 1:9)。因爲他們被賦予相同的任務,所以應該認爲他們代表相同的職分。第四,從未把長老和監督列爲不同的職分,這表明分爲三層的教會治理制度在新約中是沒有的。

長老和牧師

雖然「牧師」這個稱謂在今天很常用,但在新約中只有一次用它來稱呼教會領袖。在《以弗所書》4:11 中,保羅宣稱除了使徒、先知和傳福音的之外,復活的基督還賜給教會「牧師和教師」。「牧師」一詞和「教師」一詞相連,共同表示一種職分(即牧師-教師)。

那麼,牧師職分與長老或監督職分之間的關係是什麼呢?有兩個令人信服的理由可以說明這兩個詞代表的是同一個職分。首先,長老或監督與牧師的任務相同,都是牧養(徒 20:17、28;弗 4:11;彼前 5:1-3)和教導(提前 3:2,5:17;多 1:9)。第二,如果牧師的職分與長老或監督是分開的,那麼我們就沒有擔任這一職分的人的資質清單。保羅給出了長老或監督的資質,但從未給出牧師的資質。因此,最好把這三個詞(長老、監督、牧師)看作是早期教會中的同一個職分。《彼得前書》5:1-4 似乎表明了這三個詞等同。

長老的人數

雖然新約沒有指定帶領教會之長老的具體人數,但每間教會由多名長老帶領的模式是一致的。事實上,共同帶領是聖經中一個常見的主題,這一點在舊約中的以色列長老身上可以看到。在新約中,耶穌選擇了十二個使徒來帶領教會。初期教會也任命了七個人協助使徒照顧遭忽視的寡婦(徒 6:1-6)。基督教長老制度的建立延續了這種多位長老的模式。

新約的證據表明,由多名長老帶領每間教會是一種規範。新約中沒有一位長老或牧師作爲唯一或主要領袖帶領會眾的例子。在耶路撒冷(徒 11:30,15:4、22-23)、彼西底的安提阿(Antioch of Pisidia)、路司得、以哥念和特庇(徒 14:23)、以弗所(徒 20:17;提前 5:17)、腓立比(腓 1:1)、克里特島各城(多 1:5)、《雅各書》收信者散佈的各教會(各 5:14)、羅馬的本都、加拉太、卡帕多西亞、亞西亞和比提尼各省(彼前 5:1),可能還有《希伯來書》收信的教會(來 13:7、17、24)。

長老的權柄

根據新約,長老擁有權柄。保羅指示帖撒羅尼迦基督徒要尊重在他們中間「勞苦」、在主裡「治理」和「勸戒」他們的人(帖前 5:12)。正如長老在家中有權柄一樣,他們在教會中也有權柄(提前 3:4-5)。保羅告訴提摩太,善於「治理」教會的長老,配受雙倍的敬奉(提前 5:17)。《希伯來書》的作者呼籲教會「順服」和「依從」他們的領袖(來 13:17;另見林前 16:15-16;彼前 5:5)。

根據長老的職責也能推斷出這個職分具有一定的權威。作爲教師,他們的任務是權威性地宣講上帝的話語(提前 3:2,5:17;多 1:9)。作爲牧人,長老的任務是帶領上帝的子民(徒 20:28;弗 4:11;彼前 5:2)。作爲代表,他們代表全體會眾說話和行事(徒 11:30,20:17)。

長老的權威來自神,而不是會眾(徒 20:28;弗 4:11)。此外,長老的權威也並不絕對(加 1:8)。他們的權威來自上帝的話語。長老所擁有的權柄並不在於他們的職分,而在於他們所履行的職責。最後,長老的權柄並不超出地方教會。

長老的資質和職責

長老或監督的資質代表了所有基督徒應具備的基本特徵(提前 3:1-7;多 1:5-9;彼前 5:1-4)。這些資質的重點在於一個人是誰,而不是一個人做了什麼。唯一與長老在教會中的職責直接相關的資質是,他必須「善於教導」(提前 3:2)正確的教義,並能糾正犯錯的人(多 1:9)。

長老至少有四個主要角色:(1)領袖;(2)牧人;(3)教師;(4)裝備。首先,長老蒙召帶領教會。正如丈夫和父親帶領家庭一樣,長老也必須帶領教會(提前 3:4-5)。帶領得好的人配得雙倍的榮耀(提前 5:17)。其次,長老蒙召牧養基督的教會(彼前 5:1-2)。長老必須願意保護羊群不受假教師的傷害(徒 20:28-29)。長老蒙召要去看望那些在靈性和身體上生病或軟弱的人(雅 5:14)。他們要照顧託付給他們的靈魂,因爲他們是「要交帳的人」(來 13:17)。他們必須以耶穌爲榜樣,耶穌是「牧長」(彼前 5:4),「爲羊捨命」(約 10:11;參 15:13)。第三,長老是上帝話語的教師(弗 4:11;提前 3:2,5:17;多 1:9)。最後,長老要裝備其他人來完成事工(弗 4:11)。正如保羅敦促提摩太將他所學的託付給忠心的人,由他們來教導其他人(提後 2:2),長老們也要在教會中培養下一代領袖和門訓者。

執事的職分

執事的職分與長老(或監督或牧師)的職分不同。「執事」一詞源於希臘文的 diakonos,通常是「僕人」的意思。但在某些情況下,這個詞可以更正式地用來指代在教會中擔任職分的人。在 diakonos 出現的 29 次中,只有三、四次是指擔任某個職分的人(羅 16:1;腓 1:1;提前 3:8、12)。執事的起源似乎與《使徒行傳》第 6 章中選出的七人有關。雖然沒有使用「執事」這個名詞,但使用了這個詞的動詞形式,因此這段經文是新約執事的原型。

當使徒們發現希臘寡婦遭到了忽視時,他們決定召集所有門徒,選出七個符合資質的人,負責監督每天的食物分配。通過任命這些人,使徒們認真對待了這個問題,但也沒有偏離他們禱告和傳道的主要呼召(徒 6:1-6)。這與我們所看到的長老或監督和執事的職分有相似之處。與使徒一樣,長老的主要職責是傳講神的話語(弗 4:11;提前 3:2,5:17;多 1:9)。與這七位執事一樣,執事也需要在會眾有任何需要時爲他們服務。因此,《使徒行傳》第六章爲敬虔的僕人如何協助那些蒙召傳揚神話語和牧養神教會的人提供了一個有益的模式。

新約聖經沒有提供太多關於執事角色的信息,因爲《提摩太前書》3 章 8-12 節中對執事的資質要求主要集中在一個人的品格上。3 章 8-12 節中對執事的資質要求主要集中在一個人的品格和家庭生活方面。長老和執事之間最明顯的區別是執事不需要「善於教導」(提前 3:2),這表明執事在教會中沒有正式的教導角色。正如這個稱謂本身所表明的,執事並不治理或帶領會眾,而是從事以服務爲導向的事工。與長老一樣,執事也必須很好地帶領自己的家庭。但在提到執事時,保羅省略了將管理自己的家庭比作照顧上帝教會的部分(提前 3:5)。執事在教會中未被賦予治理或帶領的地位,因爲那是屬於長老的職能。雖然聖經沒有明確指出執事的功能,但根據《使徒行傳》第 6 章中建立的使徒和七位執事的模式,似乎最好把執事看作是僕人,他們做任何必要的事情,讓長老們完成神所託付牧養和教導教會的呼召。因此,每間地方教會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特殊需要自由確定執事的職責。

結論

新約聖經呈現了一種連貫的教會帶領模式,儘管這種模式可能並不完全統一。有時,稱這些領袖爲「長老」「監督」或「牧師」(這三個詞指的是同一個職分,在新約中可以交替使用)。新約中的大量證據表明,每間教會的會眾都由一群長老帶領,而不僅由一位牧師帶領。雖然長老確實有帶領教會的權柄,但他們的權柄應該通過會眾的回應得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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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注:

本文爲「簡明神學」系列專文之一,本文所表達的所有觀點均爲作者本人的觀點,本文基於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協議免費提供給公眾,允許用戶以其它媒體/格式和改編/翻譯其中內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鏈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並採用同樣的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譯:DeepL;校:Jenny。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The Organization of the Church.

Benjamin L. Merkle(本傑明·默克爾)是北卡羅來納州維克森林(Wake Fores)東南浸信會神學院(Southeast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的新約和希臘語教授。他撰寫或與人合著了許多書籍,包括 Why Elders? A Biblical and Practical Guide for Church Members (Kregel, 2009) 以及 40 Questions about Elders and Deacons (Kregel,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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