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在許多領域設立了管教的權柄。國家可以刑罰那作惡的(羅 13:4);僱主可以扣留那些拒絕工作之人的工錢(帖後 3:10);教會可以懲戒不悔改的人(林前 5:5);父母則要管教兒女(弗 6:4)。[1]
在一些國家,對孩子實行體罰(打屁股)是違法的,因此,這個話題需要有分寸地討論。[2] 但尤其在體罰合法的地方,父母缺乏對孩子的管教被視爲無異於恨惡孩子(箴 13:24)。聖經之所以用如此嚴厲的措辭,是因爲,「一味縱容孩子的悖逆行爲,而不給予他們任何身體上可以感受到的後果,就是在使他們失去辨認神在他們生命中管教的能力——尤其當這種管教以身體的形式臨到時。而這種帶有具體後果的管教遲早會臨到。如果我們沒有讓他們看到,慈愛的父母是如何在愛中管教(包括體罰)悖逆的孩子,我們就是在害了他們。」[3]
在家庭中管教的目標是一種積極行動,旨在帶來「充滿恩典的」恢復。管教不是傷害,「如果你造成了傷害,你就不是在管教,而是在虐待。」但在這個對管教之益處的確信中,派博家的主要原則是:「孩子最直接違背了誰的吩咐,就由誰來執行對孩子的管教,無論是通過言語還是身體上的;唯一例外的是,當父母雙方都在場時,就由父親來執行。」所以,違背媽媽的吩咐,就由媽媽來管教;「違背爸爸的吩咐,就由爸爸來追究。」但若「爸爸在場,孩子違背了媽媽或爸爸的吩咐,就由爸爸來追究。」爸爸並不是家裡唯一執行管教的人,也不該被塑造成家裡那個「全權懲罰的可怕人物」。不過,當爸爸下班回家,媽媽當然可以請爸爸介入處理,尤其是當事情已經「失控」時。通常來說,爸爸和媽媽是共同的管教者(申 21:18)。然而,當父母雙方都在場時,則由爸爸來執行管教。
這樣安排有四個原因。
第一,爸爸帶領家庭。聖經教導丈夫是「頭、帶領者、正常情況下採取主動的人,這也包括在道德生活上爲家庭設立願景」,因此他是「在管教上最自然的帶頭人」。他不是被動的,不是「等著看媽媽是否會採取行動」。孩子們要從父親身上學到:爸爸不是「等著媽媽來處理事情」的人。但孩子們也要知道,媽媽同樣不是「好說話的軟柿子」。
第二,爸爸保護家庭。《以弗所書》第五章將基督描繪成新娘的救贖者。同樣,丈夫要保護妻子和兒女,而「管教主要就是一種保護——保護孩子免於自己的自私,保護他們免於將來因悖逆和自我中心而招致的悲劇與無法無天。如果他們一生都活在悖逆與自私中,這些事遲早會使他們惹上麻煩。」
第三,爸爸支持並滋養媽媽。基督滋養祂的新婦,同樣,丈夫也滋養妻子。特別是在媽媽「連續數小時獨自與孩子們在一起、承擔了管教重擔」的家庭中,爸爸的介入爲她帶來喘息的機會,而孩子們也知道,當爸爸在家時,他就是「最終責任人」。
第四,爸爸最直接地反映了天父的形像,天父會管教祂所愛的兒女(來 12:6)。「神並不是男性,所以,女人和男人共同展現出孩子們需要認識的神的屬性。但在聖經中,神主要是以父親而不是母親的形像顯現。這意味著父親的角色在讓孩子明白何爲好父親方面具有核心重要性,而這其中就包括了父親的管教。」
總之,「父母雙方都要管教孩子。」當媽媽獨自和孩子在一起時,她來管教;而在通常情況下,「父母都在場時,由爸爸來帶頭管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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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改編自發表於 2014 年 4 月 11 日的「派博牧師答疑」第 318 問: 「Should Christians Be Cops and Soldiers?」
[2] 改編自發表於 2016 年 6 月 13 日的「派博牧師答疑」第 879 問:「Spanking Is Illegal in My Country—Now What?」
[3] 改編自發表於 2016 年 10 月 10 日的「派博牧師答疑」第 948 問:「How Do We Prepare Our Children for Suffering?」
[4] 改編自發表於 2014 年 1 月 30 日的「派博牧師答疑」第 267 問:「Who Should Discipline the Kids—Mom or Dad?」
譯:CP/SG;校:JFX。原文刊載於《派博牧師答疑》(Ask Pastor John)一書英文版 231-232 頁:「Who disciplines the kids—mom or d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