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事工
教會該如何處理對長老的控告?
2019-01-25
—— Phil A. Newton

地方教會是個神奇的地方。教會成員和長老們並肩同行,彼此服事,互相學習,一起持守福音。

偏偏在我們呆過的每一間教會中,一定會出現某些成員不待見某位長老的情況。這可能和長老待人接物的能力有關——要麼太高冷,要麼太隨意。也可能和他教導時的言談舉止有關——要麼太過高深,要麼味如嚼蠟。問題也可能出在他的家庭方面——他的孩子喜歡搗蛋,或者太太很少參與教會活動。這些異議不會令他失去長老的資格,但是這些問題卻在側面反映出他未必勝任長老一職,並且類似的事情會在教會裡帶來不和諧因素和流言蜚語。

保羅要提摩太教導以弗所教會:「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當以爲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更當如此」。(提前5:17)但是保羅並不認爲慷慨的敬奉是尊重長老的唯一方式。遵行申命記17:6的原則,他補充道:「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提前5:19)

保羅爲什麼要補上這麼一句警告呢?因爲他知道,作爲得救的罪人,會眾裡一定會有人站出來控告長老的。我們應該怎麼辦?

領袖們是公眾人物,公眾人物必然招攬口頭是非。提摩太前書 5:19 中的「收」意味著「認爲某人是對的」 。我們必須對那些散佈於教會的不實指控說「不」——對任何人的不實指控都應該被終止,尤其是對那些看守羊群的(長老們)。

如何處理合法的指控

那麼如何面對那些針對長老的合法指控呢?我此刻想到的指控並非違法亂紀的事兒:比如性騷擾或虐待家人等。那些不屬於本文討論的範疇。

可能有這麼一位長老,說話總是惡意滿滿或內容不實。可能他面對那些意見不同的人,總是帶著憤怒或找機會報復。或者他正試圖掩蓋一些罪行。長老們和會眾一樣,都是罪人。正因他們被賦予了特殊的責任,長老們更需要警戒自己,避免在品格行爲上入了罪的網羅。長老們在生活方式上,必須爲信徒做出悔改的榜樣,在行爲上必須竭力做到「無可指摘」。(提前 3:2;多 1:6)

如果有長老持續犯罪,那麼教會成員就有責任通過保羅在提摩太前書5:19-21,分三步走的方式,來維護教會的合一和見證。

1.確認控告

如果指控被證明是錯誤的,教會成員們(不僅僅是其他的長老們)應當指責那個提出不當控訴的人。我們經常會互相誤會。我們說的話會被誤解,甚至舉手投足、語音語調都可能造成誤會。我們不應該急於指責或提出不實的批評。

儘管如此,長老們有時候確實會陷入亟需被糾正的罪中。保羅借鑑了申命記17:6中明確的方式:摩西在以色列族中給出了指示——在執行死刑前必須取證。所以,保羅引申了摩西的話說:「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提前5:19)

爲什麼保羅要求一個以上的見證人呢?如果有人針對某個長老心中積怨,或有人因爲沒有被選立爲長老而對現任的長老懷恨在心。在以色列中,單一見證人是無法進行死亡裁定的,於是保羅把這個原則用在了教會裡。在罪行公開之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必須陳述罪狀。一旦罪行確認,必須以糾正過錯爲目的,宣佈罪狀。

儘管每個教會在處理上會有不同的側重,通常需要兩到三個見證人和其他長老們一起,與有過錯的長老面質。如果涉及的罪不直接影響長老的職分(不涉及諸如:貪污、性犯罪或其他需要司法介入的暴力侵犯),我們需要做的是盡可能的挽回、和好。面質可以是簡單的糾正錯誤。也可能涉及許多細節,比如在改正的過程中暫停長老的工作。

但是,如果被指控的長老不理會這個問責小組怎麼辦?那就應該遵循馬太福音18:15-20的原則,進入下一個階段。(譯註:「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18:17)

2.公開問責

保羅的語氣是強硬的:「犯罪的人,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提前5:20)「犯罪的人」(Persistence in sin,譯者注:新譯本譯爲「常常犯罪的」更加符合文本原意)強調了主動的、持續的犯罪。只有當犯罪的長老在私下面質時拒絕悔改,我們才會公開問責。「在眾人面前」的應用則是讓全教會聽到這樣的問責,會「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叫人懼怕可能主要是指向其餘的長老們,但可以肯定的是公開的問責也會影響到全體會眾。

關於公開問責的時候,是否取消長老職分的問題,保羅並未提及。威廉·孟恩思(William D. Mounce)認爲「責備」或是「問責」依舊屬於糾正挽回性的面質。當然,最終的目的是爲了讓當事人與基督和好,重歸教會中的肢體關係。但是我們必須假設,當事人不悔改的內心已經在「無可指摘」(提前 3:2)的條件上模糊不清了,所以,這足以讓他失去長老的職分。教會應當撤銷他的長老職分。

當然,在整個問責不悔改長老的全過程,情感和友誼一定會貫穿始終。所以旁觀者的視角非常重要。

3.不可偏心

我在神和基督耶穌並蒙揀選的天使面前囑咐你,要遵守這些話,不可存成見,行事也不可有偏心。」(提前5:21)這段經文可以有兩個方面的應用:既不要縮短流程提前站隊,也不要結黨。

當一個教會忽略了保羅的「三步走」建議——確認控告、(若不悔改)公開問責和不可偏心——那麼教會表現出的是對罪的軟弱或是出於個人方便而輕看了基督的贖價和榮耀。

真愛帶來改變

每一位長老都是需要上帝恩典的罪人,他們需要福音的更新。他們的一言一行隨時都可能會給人帶來不適——言者無心,聽者有意。但如果長此以往,長老就會產生盲區。他需要在肢體相愛的關係中處理他的罪——這樣可以在教會和世人面前做敬虔的見證。否則,會眾就會不再警醒,罪會生根。那樣對於被基督寶血贖回的教會來說,代價太大了。

長老的職分並不會使他免於上面所說的指責。但是會眾也必須對選立爲長老的人給予足夠的尊重,這樣他們才能謙卑、合宜、小心地問責長老。教會成員和眾長老必須通過彼此負責的方式彼此服事。


譯:何之是;校:Sean Hu。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How Should a Church Handle Accusations against an Elder?

Phil A. Newton(費爾·牛頓)在浸信會東南神學院獲得博士學位;1987年在田納西州孟菲斯市建立了南林浸信會(South Woods Baptist Church),並擔任主任牧師一職。他和他的妻子凱倫,有5個兒女以及6個孫輩。費爾著有一些書,包括:《訓導教會:牧師和會眾如何建立領袖》,與布萊恩·克羅夫特同著《舉行以福音爲中心的葬禮》,與馬太·舒馬克同著作《教會生活中的長老》,與以及與羅傑·杜克和德魯·哈里斯合著的《爲神冒險:約翰·班揚著作中的敬虔》。他還是東南神學院裝備中心的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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