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的卡羅爾剛生了個兒子,卻發現當警察的丈夫瑞恩與女同事有了外遇。她質問丈夫,結果瑞恩勃然大怒,揮舞著配槍,槍口先是對準自己,接著又指向卡羅爾和他們的新生嬰兒。卡羅爾爲了保護自己和孩子匆忙逃離,一週之後她來到教會辦公室尋求幫助。
「我必須繼續這段婚姻嗎?」卡羅爾問道。作爲她的牧師,我先是表示了同情,並立即與教會成員行動起來,確保卡羅爾的安全。但與此同時,我也有責任爲她的問題給出明確的答覆。面對聖經,她到底有哪些選擇?依我所見,聖經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是允許離婚和再婚的。但並非所有基督徒都贊同這一觀點。那麼,福音派教會對離婚和再婚的普遍看法是什麼?我們又該如何從聖經的角度來評判這些觀點呢?
剛開始牧養教會那會兒,我雖然知道離婚很普遍,但沒想到基督徒離婚後再婚的情況這麼多。我也沒料到,在牧養中會遇到這麼棘手複雜的情況。福音派基督徒對離婚和再婚通常有兩種看法。
有些備受尊敬的聖經教師持「婚姻永久論」。持這種觀點的人大多認爲,信徒絕不能主動提出離婚,而且他們一致認爲,只要前配偶還活著,離了婚的基督徒就不能再婚。這些教師雖然會同情卡羅爾,承認她有權尋求人身安全,但在離婚和再婚問題上,他們覺得不能讓某個人的遭遇凌駕於他們理解的聖經明確教導之上。
另一方面,更爲主流的福音派觀點(體現在《威斯敏斯特信條》第 24 章)認爲,雖然離婚違背神對婚姻的設計,但當一方嚴重違反婚姻盟約,神會理解和允許受害的一方離婚,這是一種保護。
神設計婚姻是爲了讓夫妻建立終身相伴的盟約(創 2:24)。聖經不只是要夫妻維持婚姻關係,更要讓他們在婚姻中找到極大的喜樂(傳 9:9)。因爲是神使男女結合,所以婚姻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太 19:6)。我們必須保護自己的婚姻,遠離婚外情,也不要忽略對方的需求。我們也要留意自己的行爲和建議,尊重他人婚姻。
我們絕不該鼓勵違背聖經教導的離婚。畢竟,有些人蒙召忍受艱難的婚姻,而這些婚姻中有許多最終能靠神的恩典得到轉變。如今,由於我們的文化越來越強調心理治療,對「虐待」的定義越來越寬泛,我們從過分保護婚姻、忽視虐待受害者,變成了過分保護所謂的受害者而沒有充分保護婚姻。結果就是,一些配偶不快樂,輕易地放棄了婚姻,沒有合乎聖經理由就離了婚。不過,在舊約和新約中,神確實給出了合乎聖經的離婚理由。
離婚的本質是終止婚姻義務。正如《申命記》24:1-4 所描述的,這意味著幷包含了再婚的自由。耶穌明確指出,沒有合乎聖經理由的離婚和再婚就是犯了姦淫的罪(太 19:9;參考《哥林多前書》7:10-11)。但祂也承認,那些離了婚的人確實是分開了(也就是說,他們在神的眼中不再是結了婚的人),而那些再婚的人也確實和他人結合了。
既然神厭惡離婚,爲什麼祂還允許離婚和再婚呢?耶穌給出了原因:「因爲你們的心硬」(太 19:8)。在這個墮落的世界裡,總有配偶會背棄婚姻誓約,所以必須對離婚加以規範。雖然每一次離婚都源於人的罪,但並非每個離婚的人都在犯罪。我認爲,允許因通姦而離婚表明了主非常嚴肅地看待違背婚姻誓約的行爲。離婚可以保護無辜的一方,而敬虔的再婚也可能成爲祝福。那麼,聖經允許離婚和再婚的情況具體有哪些呢?
第一、神允許因淫亂的緣故而離婚
主流觀點認爲,耶穌曾兩次表明,在發生淫亂(希臘原文爲porneia,一般指性變態,包括通姦、淫亂、賣淫、亂倫和偶像崇拜等——譯註)的情況下,可以離婚和再婚(太 5:32,19:9)。但堅持婚姻永久論的人則指出,最明確談到離婚的經文沒有提到任何例外(可 10:1-9;路 16:18),而且聖經明確指出只有配偶死後才可以再婚(羅 7:2-3;林前 7:39)。他們還引用了反對一切離婚和再婚的教父觀點來支持自己的立場。
一些持永久論觀點的人認爲,這個例外指的是訂婚期間的通姦行爲(參見《馬太福音》1:18-19)。但在《馬太福音》十九章中,法利賽人問耶穌的問題顯然不是關於解除婚約,而是已婚者的離婚和再婚(3-5 節)。堅持永久論的人很難解釋爲什麼耶穌會對因淫亂而導致的離婚網開一面。
主流觀點認爲,《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的段落講的是關於婚姻的一般規則,但正如《馬太福音》所指出的,事情總有例外。就好比限速標誌代表一般規則,但救護車如果超速行駛的話,並不違法。婚姻通常以配偶死亡而終止,這是一般規則。但當一方違反婚姻的盟約時,離婚就是特例,並不違背律法。
那些相信淫亂(porneia)可以作爲離婚理由的人,需要明確界定哪些行爲算是淫亂。有些情況很明確,如通姦,同性戀行爲。但在其他情況下,如沉迷色情或情感出軌之類的不端性行爲,就需要智慧來判斷了。
我的看法是,沉迷色情通常沒有實際通姦那麼嚴重,但如果有罪的一方拒絕與這種誘惑鬥爭,忽視配偶,或涉及非法兒童色情內容,那麼這也可能成爲離婚的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淫亂並不會自動導致婚姻的終結;它只是讓無辜配偶有離婚的權利。在許多情況下,通過真誠的悔改和寬恕,這樣的婚姻仍然可以得到挽救或重建。
第二、神允許因離棄而離婚
保羅雖然鼓勵基督徒與不信的配偶維持婚姻,但他也明確表示,如果不信的一方離開,信主的一方就不再受約束(林前 7:12-16)。這個例外顯然適用於不信的配偶主動提出離婚或搬出去住的情況。
我認爲,故意忽視婚姻責任也可以成爲離婚的理由。這與《出埃及記》21:10-11 的教導是一致的。該段經文指出,如果丈夫沒有提供衣食類的生活必需品,或沒有履行夫妻生活這些基本的婚姻義務,妻子就可以得到自由(很可能意味著可以再婚,參考《哥林多前書》7:15、39)。和淫亂的情況一樣,我們需要用智慧來判斷,到底忽視到什麼程度才能離婚。畢竟,我們每個人在履行婚姻誓言方面都有做得不夠好的時候。
我的看法是,不信者故意、或狠心忽視配偶需求都是離棄,遭到離棄的配偶可以離婚。但如果離棄配偶的一方自稱是基督徒,那就應該對他採取勸戒,甚至執行教會懲戒,給他悔改的機會。理想情況下,應該推遲離婚,直到教會決定將不肯悔改的配偶視爲不信者爲止。
第三、家暴也可能成爲離婚的理由,可以將其視爲離棄的一種
與其把虐待當作離婚的第三種特殊理由,不如將它看作是一種特別惡劣的忽視婚姻責任。近年來,教會明確意識到,我們必須嚴肅對待各種形式的壓迫和脅迫,不僅是身體暴力而已。和其他離婚理由一樣,我們需要智慧來分辨普通的婚姻矛盾和家暴之間的區別。
我們不能鼓勵人隨意離婚或再婚,這樣做會違背聖經的教導。但同時,我們也不應該限制那些配偶已經嚴重背棄婚姻誓約的人獲得神給予的保護和自由。
卡羅爾的情況很明了。丈夫瑞恩不肯悔改,一直還有婚外情。他還威脅要傷害妻子和孩子的生命,企圖重新控制局面。我們教會的領導團隊向有關部門舉報了瑞恩,他因此丟了警察的工作。最終,他們離婚了。我們把卡羅爾看作是年輕的寡婦,認爲再婚對她會有益處(提前 5:14)。一段時間後,主爲她預備了一位敬虔的丈夫,現在她和新丈夫的婚姻幸福美滿,生活也很充實。
譯:變奏曲;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What Does the Bible Teach About Divorce and Remarri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