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与神学
神的主權與我們的責任
2018-12-13
—— Derek Thomas

神在創造、護理、救贖和審判中是掌有主權的,這是基督教信仰的核心結論,尤其是在改革宗神學中。神是一切的王和主,換一種說法:沒有神的旨意就沒有事情會發生,在任何事發生以前神就定意其發生,而事情就照著神所定意的方式發生。這樣說,似乎在教義上是專屬改革宗的說法,但是它中心所描述的與尼西亞信經是沒有區別的:「我信神、全能的父。」說神是掌有主權的,就是在說神能在一切領域中表達祂的全能。

神在創造當中掌有主權,「起初,神創造天地。」(創1:1)離開了神,什麼都沒有。然後有些東西:物質、空間、時間、能量,這些都是無中生有——從無而出。創造的意念完全是屬於神,施行創造也完全來自於祂,並沒有形而上創造的必要性,創造是神自由的行爲。

神在護理之中掌有主權,傳統的神論就強調神是全能、全知、無所不在的。每個斷言都是神聖主權的不同表達,祂的能力、知識和祂對萬事萬物的監督(至少對神而言)本質上是「零風險」的。

神的能力不是在於神在絕對意義上可以做任何事(potestas absoluta);而是說神的能力確保祂可以做到「邏輯上可能對祂來說會願意去做」的所有事情。例如,「他不能否定自己」(提後2:13)。

有些人反對這個觀念:神在事情發生以前知道所有的事。一些人強調,這樣的觀點剝奪了人類基本的自由。例如,開放的有神論者或主張自由意志的有神論者強調:未來(至少在特定細節上)是以某種方式「開放」的,即使神也不知道所有將要發生的事,他好像是某個宇宙的撲克牌玩家,可以作出預測,但祂無法完全知道。開放的有神論者建議,這就解釋了爲什麼神會改變祂的心意:神正根據未知事件的新資訊調整祂的計劃(參見創6:6~7;撒上15:11)。另一方面,改革宗神學強調沒有任何事的發生對神來說會是個意外,對我們來說會是運氣或偶然,但對神來說卻是祂旨意的部份。「籤拋在人的懷中,一切決斷卻在於耶和華。」(箴16:33)在聖經中神改變祂心意的語言都是在以「俯就」我們的方式在對我們說話,並非是對神的心意真實改變的描述。

神在救贖中掌有主權,這個事實解釋了爲什麼我們會爲我們的救恩感謝神,以及爲我們靈魂失喪的朋友的救恩向祂禱告。如果拯救的能力取決於人的自由意志,真的是靠他們獨自的能力來拯救他們自己,爲何會懇求神「賜生命」、「拯救」或「重生」他們呢?我們持續感謝神拯救每個人的事實就意味著(無論我們承認與否):這樣的信念與絕對的自由意志不合。

神在審判中握有主權,聖經中很少有經文會比羅馬書9章21節更加有份量反映出神揀選與棄絕的主權:「陶匠難道沒有權用同一團的泥,又做貴重的、又做卑賤的器皿嗎?」從表面上看,這可能顯得不公平和霸道——好像神在用花瓣玩某種復仇性的兒戲一樣:「他愛我、他不愛我;他愛我、他不愛我。」作爲回應,有些人強調神有權作任何祂喜悅作的事,而找出祂的過失與我們無關——保羅早就提過這點(羅9:20)。其他人所持的觀點是:如果神給我們的是我們應得的,我們都要被咒詛,所以揀選是仁慈的(不僅是主權的)行動。兩者都是正確的,但無論如何,我們的救恩彰顯了神的榮耀:「因爲萬有都是本於他,倚靠他,歸於他。願榮耀歸給他,直到永遠。阿們」(羅11:36)。

人的責任

神主權的主張並非沒有進一步的問題應當處理。

第一,有傳福音的問題。如果神在護理萬事中握有主權,那麼在傳福音與宣教當中盡力有何意義?無論我們有沒有傳福音,神的旨意必定實現,但我們不敢這樣推想。除了神吩咐我們去傳福音的事實——「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太28:19)——這種推想忽略了神透過人的管道和媒介來實現祂主權計劃的事實,聖經裡沒有鼓勵我們被動和懶惰,保羅吩咐他的腓立比讀者「應當恐懼戰兢地作成自己的救恩。神爲了成全自己的美意,就在你們裡面動工,使你們可以立志和行事。」(腓2:12~13)

第二,有倫理學的問題。我們對我們的行爲和表現要負責,我們在罪中應當責罰,在順服中應當得賞賜。

第三,有關公民力量和權柄,在統治者和政府的決定中間有神的主權問題。神興起民事政府,成爲公平、良善和和平的制度,爲了刑罰作惡的人以及讚賞行善的人(羅13:3;彼前2:14)。但違反政府本身原則的邪惡權勢和腐敗政權也是真實的,這些也在全能神的主權管轄之下。

第四,在邪惡的起源和持續存在的問題中,神的主權遇到的是最尖銳的問題。神沒有阻止邪惡的存在,似乎在祂的全能或祂的仁慈上產生疑問。某些非基督教的宗教試著藉由假定邪惡是想像出來的(例如基督教科學會)或一種幻覺(例如印度教)來解決問題。奧古斯丁和許多中世紀思想家相信部分的奧祕可以藉由認定邪惡是良善的缺乏來解答,暗示邪惡是某種本身非實在的東西。邪惡是存有論的問題,改革宗在這個議題上是藉由西敏信條來總結的(WCF3.1):

「從亙古到永遠,上帝以祂自己的旨意按著祂最智慧、最聖潔的計劃,自由地且永不改變地,預定一切將要發生的事。雖然上帝如此預定,但是祂絕非罪惡的創始者,也沒有迫使受造者逆反其意志;並且並未剝奪『第二因』的『自由運行』與『或然發生』,反倒得以確立。」

神是一切事物的「第一因」,而邪惡是「第二因」的產物。用加爾文的話來說,「首先,必須指出,神的旨意是所有在這個世界中發生的事物的原因:然而神卻不是邪惡的作者」,又補充說,「近因是一回事,而遠因又是另一件事」。換句話說,神自己不能行惡,也不能因爲邪惡而被指責,儘管邪惡是祂主權旨意的部份。

神是掌有主權的,並且在祂的主權中,祂彰顯出祂顯赫的榮光。沒有神的主權,我們就無法存活,沒有拯救,也沒有盼望。唯獨神的榮耀(Soli Deo gloria)!


譯:楊忠道;校:謝昉。原文刊載於林格尼爾福音事工網站:God’s Sovereignty and Our Responsibility

Derek Thomas(德瑞克·托馬斯)是南卡哥倫比亞第一長老會(First Presbyterian Church, Columbia, S.C)的主任牧師,也是改革宗神學院亞特蘭大校區的系統神學與實踐神學教席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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