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与神学
對大麻的娛樂性使用是罪嗎?
2018-07-14
—— Joe Carter

2013年11月,科羅拉多州公民就其州憲法的第64項修正案展開投票表決。該修正案允許21歲及以上的成年人「個人使用和管有大麻」,同時允許以類似於針對酒精飲料的方式對大麻進行商業種植、製造、銷售以及有效規管。 2014年1月1日,第一家售賣娛樂用大麻的商鋪正式開業。

雖然新的立法僅適用於科羅拉多州(華盛頓州也已通過類似舉措,但在所有其他州以及整個聯邦層面,將大麻用作娛樂目的仍屬違法),大麻的使用成爲舉國上下開始思索的問題。 對基督徒而言,最相關的一個問題是:對大麻的娛樂性使用是否構成犯罪。

問題的答案對許多基督徒來說十分明確。而訴諸於推理過程,運用聖經的原則,將對問題的闡釋有所助益。

聖經中的相關說法

聖經沒有特別提到大麻,正如你在聖經中也找不到墮胎、核武器以及許多其他具有爭議性的現代議題。 然而,一些大麻擁護者搬出聖經——聖經的開篇——證明自己有理。

神說:「看哪,我將遍地上一切結種子的菜蔬,和一切樹上所結有核的果子,全賜給你們作食物」(創1:29)。

由於大麻是結種子的植物,關於神是否賜它給我們作「食物」,就在正當考察範圍內。然而在此之前應當注意,這句經文排除了一種用法:吸食,這也是娛樂用大麻最常見的使用方式。我們找不到任何一種食物是通過抽吸的方式被攝取。因此,只有當大麻構成食物的一部分並作爲整體被使用,上述論據才有效力。

沒有人爲了改善口味往蛋糕里加大麻。將這種植物摻入食物,是爲了對感官產生特定的影響,而不是讓食物更美味。但假設有人真的愛吃大麻葉子,也從中獲取營養,這會是罪嗎?

類比推理與聖經的教導

爲了提供以聖經和基督教倫理爲根基的答案,我們必須運用類比推理。 詹姆斯·古斯塔夫森(James Gustafson)在《基督教倫理中的聖經地位》(The Place of Scripture in Christian Ethics)一文中,詳細陳述了廣爲認可的依據聖經的類比方法:

人和人群的行爲,若與聖經中相近情況下被判定爲錯誤或抵擋神意的行動類似,或與聖經中被判定爲正確或合乎神意的行爲衝突,則被判斷爲在道德上有錯。

而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就是:如何確定某個行動或情境與聖經判定爲錯的行動或情境類似。法學家凱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對類比推理的應用說明如下:

類比推理思維結構簡單:(1)A具有特徵X;(2)B具有特徵X;(3)A具有特徵Y;(4)因爲A和B均有特徵X,推斷B亦可能具有特徵Y。

那麼聖經提到過類似於娛樂性使用大麻、被判定爲錯誤或抵擋神意的行爲嗎?誠然有一個經常提及的明顯例子:醉酒(本文末尾列有涉及醉酒和謹守的經文)。聖經中的醉酒,指的是被酒精麻醉的狀態。

推理如下:A(被酒精麻醉)具有特徵X(對精神產生影響,即影響大腦功能,導致感知、情緒、意識、認知及行爲發生變化)。B(被大麻麻醉)具有特徵X。A具有特徵Y(被判定爲抵擋神意,即有罪的行爲)。因爲A與B均有特徵X,我們推斷B亦可能具有特徵Y。

通過類比推理可以確定,既然被酒精麻醉有罪,被大麻麻醉也是罪。

什麼程度構成麻醉?

反對大麻娛樂性用途的類比推理看似不容置疑,但要明確一點:聖經禁止醉酒,但並不完全禁止用酒,包括酒的消閒用途。 一個人可以少量飲酒,絲毫不帶醉酒的目的。那麼一個人可以少量使用大麻,完全不以沉醉其中爲目的嗎?

爲回答此問題,我們必須確定,酒或大麻等麻醉物達到多少平均劑量,會產生意識受損的狀態。

酒的衡量單位是「標準杯」,即含有約14克純酒精(約0.6液盎司或1.2湯匙)的任何飲料。 一標準杯通常界定爲含5%酒精的12盎司啤酒,或含12%酒精的5盎司果酒,或含40%酒精(標準酒精度80)的1.5盎司(一小杯)烈酒(蒸餾酒)。在美國大多數州,法定醉酒級別的確定,一般取決於中等體型女性飲完4標準杯,或中等體型男性飲完5標準杯後的步測。

然而,達到麻醉程度所需的大麻劑量要低許多。研究顯示,攝入不足7毫克的THC(大麻中作用於精神的成分四氫大麻酚)就能麻醉人,約略相當於吸四口大麻煙。

如果是爲營養和口味攝入大麻,那麼不致造成麻醉效果的數量,約爲200毫克大麻葉。這樣從理論上講,是有可能不帶犯罪目的攝入大麻。 然而,幾乎所有情況下的大麻娛樂性用途,都是爲了達到一定程度的麻醉。這種情況下,攝入大麻顯然是一種帶有犯罪動機的有罪行爲。

涉及醉酒和謹守話題的相關經文:

以弗所書5:18 不要醉酒,酒能使人放蕩,乃要被聖靈充滿。

加拉太書5:21 嫉妒、醉酒、荒宴等類,我從前告訴你們,現在又告訴你們,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國

彼得前書5:8 務要謹守、警醒。

哥林多前書6:10 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箴言23:20-21 好飲酒的,好吃肉的,不要與他們來往。因爲好酒貪食的,必致貧窮,好睡覺的,必穿破爛衣服

箴言23:29-35 誰有禍患?誰有憂愁?誰有爭鬥?誰有哀嘆?誰無故受傷?誰眼目紅赤? 就是那流連飲酒,常去尋找調和酒的人。酒發紅,在杯中閃爍,你不可觀看,雖然下嚥舒暢,終久是咬你如蛇,刺你如毒蛇。 你眼必看見異怪的事,你心必發出乖謬的話。 你必像躺在海中,或像臥在桅杆上。 你必說:「人打我,我卻未受傷;人鞭打我,我竟不覺得。我幾時清醒,我仍去尋酒。」

以賽亞書5:11 禍哉!那些清早起來追求濃酒,留連到夜深,甚至因酒發燒的人。

何西阿書4:11 姦淫和酒,並新酒,奪去人的心。

哥林多前書5:11 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爲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

以賽亞書28:7 就是這地的人,也因酒搖搖晃晃,因濃酒東倒西歪。祭司和先知因濃酒搖搖晃晃,被酒所困,因濃酒東倒西歪。他們錯解默示,謬行審判。

馬太福音24:48-51 倘若那惡僕心裡說:「我的主人必來得遲」, 就動手打他的同伴,又和酒醉的人一同吃喝。在想不到的日子,不知道的時辰,那僕人的主人要來,重重地處治他,定他和假冒爲善的人同罪,在那裡必要哀哭切齒了。

Joe Carter(喬·卡特)是福音聯盟的編輯,同時也在弗吉尼亞州阿靈頓(Arlington, Virginia)的麥克林聖經教會(McLean Bible Church)擔任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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