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与时事
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裁定:試管嬰兒胚胎是嬰兒
2024-02-28
—— Joe Carter

最近發生了什麼?

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援引基督徒信仰和該州憲法裁定,根據該州法律,試管嬰兒診所製造和儲存的冷凍胚胎可被視爲是嬰兒。

故事背景

法院的這一裁決是因爲一起儲存在生育診所的胚胎遭到意外銷燬的案件。

2020 年 12 月,阿拉巴馬州一家醫院的一位患者從一個沒有安裝門禁措施的入口闖入生育診所。該患者隨後進入低溫育嬰室,取出了幾個胚胎。正如法庭記錄所描述的,「胚胎存放的零下溫度凍傷了患者的手,導致患者失手將胚胎摔在地板上,胚胎因此死亡。」

這些胚胎的幾位父母根據阿拉巴馬州的《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法》(Wrongful Death of a Minor Act)起訴了該診所。初審法院最初裁定,由於冷凍保存的胚胎(即處於胚胎階段,尚未著床進入活動狀態的「嬰兒」)不符合「人」或「嬰兒」的定義,因此該起事件不能被視爲過失致死,也不能據此發起索賠。

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不同意這一觀點,指出「《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法》從表面上看適用於所有未出生的嬰兒,並沒有附帶任何限制。」最高法院指出,該州 2022 年憲法第 I 條「承認、宣佈並確認,本州的公共政策是確保以一切合法和適當的方式和措施保護未出生嬰兒的權利。」這一節的標題是「未出生生命的神聖性」,在此背景下作爲憲法規定的解釋準則,指示法院以「保護……未出生嬰兒的權利」的方式解釋模棱兩可的法規。未出生嬰兒的權利「與已出生嬰兒權利相同,只要這種解釋合法且適當。」

一位法官在多數意見書中寫道,這一裁決提供了一個「審視本州法律中『未出生生命神聖不可侵犯』這一短語含義的機會。」在解釋該短語含義時,這位法官引用了《創世記》1:27、約翰·加爾文、佩特魯斯·範·馬斯特里赫特(Petrus van Mastricht)的《理論-實踐神學》(Theoretical-Practical Theology)以及《曼哈頓宣言:對基督徒良心的呼籲》(Manhattan Declaration: A Call of Christian Conscience), 該聲明由福音聯盟聯合創始人提摩太·凱勒(Tim Keller)以及理事會成員丹尼·阿金(Danny Akin)、小羅伯特·C. 坎納達(Robert C. Cannada Jr.)、柴培爾(Bryan Chapell)、大衛·多克里(David Dockery)、湯姆·尼爾森(Tom Nelson)和大衛·普拉特(David Platt)共同簽署。他總結道:

總之,阿拉巴馬州人民採用的基於神學的生命神聖觀包括以下內容:(1)上帝按照自己的形像創造了每個人;(2)因此,每個人的價值都遠遠超出了人的估量;(3)人類的生命不能受到錯誤摧毀,否則就會招致聖潔上帝的憤怒,因爲上帝認爲摧毀祂的形像是對祂的侮辱。第 36.06 條承認,未出生的人類生命與所有其他人類生命一樣,都具有上帝的形像,即在出生之前,所有人類的生命都已具有上帝的形像,因此毀滅人的生命必然會使得神的榮耀受到虧損。

該案被告聲稱,如果將這一事故看爲過失致死,那麼將宮外孕胚胎(即存在於子宮外的未著床胚胎)視爲「嬰兒」將「大幅增加阿拉巴馬州試管嬰兒的成本」,並可能使低溫保存工作變得繁重。

問題的意義

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的判決是近十年來道德上最明確的裁決之一。正如其所作出的正確主張所說,未出生的孩子也是「孩子」,理應得到適當的法律和道德保護。遺憾的是,許多基督徒——包括那些自認爲「支持生命」的基督徒——都缺乏類似的道德清晰度。

無論是在婦女子宮裡,還是在生育診所冰箱裡,所有人類胚胎都具有相同的道德地位,都應受到同等程度的保護,免受傷害。不孕不育的苦難並不能免除這一義務。然而,許多基督徒以明顯不道德的方式使用了體外受精這一科技手段。

體外受精本身並不見得是罪,但問題在於,通過試管嬰兒過程而形成的許多受精卵(胚胎)並沒有植入母親的子宮,而是被低溫冷凍並儲存起來。據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 2020 年估計,「全國至少有 60 萬個冷凍胚胎在存儲中」。根據國家胚胎捐獻中心(National Embryo Donation Center)的數據,這一數字可能高達 100 萬。

每名參與試管嬰兒的客戶每年的受精卵存儲費用通常在 500 美元到 1000 美元之間,這導致許多父母遺棄了他們已經創造出來但尚未植入子宮的孩子。這意味著成千上萬的孩子受到了遺棄,常常就是任其死亡。那麼多基督徒父母遺棄了他們的孩子,爲什麼這一現實沒有被視爲醜聞呢?

許多基督徒根本就沒有從聖經角度思考過試管嬰兒問題。即便是那些的確認真考慮的人,也並不總能就如何以敬畏神的方式進行這一操作達成一致。

由於聖經沒有明確的教導,基督徒之間意見分歧在所難免(我傾向於反對試管嬰兒,同時也尊重那些持不同意見的人)。然而,試管嬰兒領域中某些做法顯然是不道德的,是絕對不應該做的。製造比植入的胚胎更多的受精卵就是最明顯的例子。

一次試管嬰兒的費用在 15,000 美元到 30,000 美元之間。成功的可能性很低,最好的技術也只能提供不到 50% 的活產機會。

爲了降低成本和增加懷孕機率,通常的做法是製造更多的胚胎,而不是植入更多的胚胎。這就導致了一個嚴峻的現實:美國的生育診所往往就像烏托邦式的孤兒院一樣,生下孩子後卻讓他們處於無限期的無助狀態,最終導致他們死亡。

雖然爲避免違反倫理道德而產生的額外成本可能很高,甚至難以承受,但銷燬胚胎的倫理代價要大得多。爲了成本或方便而放棄或終止自己的孩子是違背神旨意的。作爲基督徒和父母,我們的責任是顯而易見的:如果我們預料到孩子會被遺棄或隨後死亡,我們絕不能故意讓孩子出生。如果試管嬰兒不能以符合聖經道德的方式進行,那就根本不應該進行。

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正確地將「生命神聖不可侵犯」的概念應用於子宮外的胚胎,教會也該這樣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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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DeepL;校:JFX。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Alabama's Supreme Court Rules IVF Embryos Are Children.

Joe Carter(喬·卡特)是福音聯盟的編輯,同時也在弗吉尼亞州阿靈頓(Arlington, Virginia)的麥克林聖經教會(McLean Bible Church)擔任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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